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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物種入侵及其法律防治對策 隨著國家、地區間經濟、文化交往的日益頻繁密切,隨著全球環境不穩定因素的不斷增多,一切沒有硝煙的生態戰爭——“外來物種入侵”正在全世界範圍悄悄打響,其造成的生態災難正嚴重威脅著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及全球的生態安全。 被喻為“紫色惡魔”的鳳眼蓮(Bichhornia crassipes即華人俗稱的“水葫蘆”)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來物種入侵最典型的一個例子。1884年,原產於南美洲委內瑞拉的風眼蓮被送到了美國新奧爾良的博覽會上,來自世界各國的人見其花朵豔麗無比,便將其作為觀賞植物帶回了各自的國家,殊不知繁殖能力極強的鳳眼蓮便從此成為各國大傷腦筋的頭號有害植物。在非洲,鳳眼蓮遍佈尼羅河;在泰國,鳳眼蓮佈滿湄南河;而美國南部沿墨而哥灣內陸河流水道,也被密密層層的鳳眼蓮堵得水洩不通,不僅導致船隻無法通行,還導致魚蝦絕跡,河水臭氣熏天;而中國的雲南滇池,也曾因為水葫蘆瘋狂蔓延而被專家指稱患上了“生態癌症”。 此外,澳洲的“免災”,地中海的“毒藻”,美國五大湖的“斑馬貽貝”,夏威夷的“蛙聲”以及入侵中國的“紫莖澤蘭”、“大米草”、“松材線蟲”,“加拿大一枝黃花”、“克氏螯蝦”、“美國白蛾”等等外來物種入侵的事例舉不勝舉。由於缺少自然天敵的制約,這些外來入侵者不僅破壞食物鏈,威脅其他生物的生存,而且還給全球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的報告,外來物種入侵給全球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超過4000億美元。[1] 目前,外來物種入侵作為全球性問題已經引起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廣泛關注,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國際海事組織(IMO)等國際組織已制定了關於如何引進外來物種、如何預防、消除、控制外來物種入侵等各方面的指南等技術性檔案。而美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也先後建立了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各種技術準則及指南,並進行了相應的立法,努力加強本國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禦能力及綜合治理能力。 中國加入WTO後,外來物種入侵中國的機會將大大增加,與此同時,涉及國際貿易及其他交往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勢必將日益突出,但遺憾的是中國長期以來並沒有對外來物種的入侵問題給以足夠的重視,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措施和生物控制技術的研究剛剛起步,對外來物種入侵的相關立法也十分有限,幾乎是一片空白。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抵禦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規則,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和治理工作,已是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本文正是以此為己任,力圖從立法完善的角度,就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治談談粗淺看法。 一、外來物種入侵與外來物種引進 外來物種引進是與外來物種入侵密切聯絡的一個概念。任何生物物種,總是先形成於某一特定地點,隨後透過遷移或引入,逐漸適應遷移地或引入地的自然生存環境並逐漸擴大其生存範圍,這一過程即被稱為外來物種的引進(簡稱引種)。 毋庸置疑,正確的行種會增加引種地區生物的多樣性,也會極大豐富人們的物質生活,如美國於20世紀初從中國引種大豆,其種植面積從6000多萬畝增加到現在的4億多畝,目前,美國已成為大豆的最大生產國、出口國。就中國而言,早在公元前126年張騫出使西域返回後,中國歷史便揭開了引進外來物種的一頁,苜蓿、葡萄、蠶豆、胡蘿蔔、豌豆、石榴、核桃等物種便開始源源不斷地沿著絲蠶之路被引進到了中原地區,而玉米、花生、甘薯、馬鈴薯、芒果、檳榔、無花果、番木瓜、夾竹桃、油棕、桉樹等物種也非中國原產,也是歷經好幾百年陸續被引入中國的重要物種。 相反,不適當的引種則會使得缺乏自然天敵的外來物種迅速繁殖,並搶奪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間,進而導致生態失衡及其他本地物種的減少和滅絕,嚴重危及一國的生態安全。此種意義上的物種引進即被稱為“外來物種的入侵”。由此,這種對等地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外來物種即被稱為“入侵種”(invasive species)。 我們不難看出,“入侵種”不同於“外來物種”,它特指的是有害的外來物種,如前面提到的“鳳眼蓮”“松材線蟲”“大米草”等,其範疇小於“外來物種”;而“外來物種入侵”也不同於“外來物種引進”,它特指的是入侵種經自然或人為的途徑,從原生地傳播到入侵地,並損害入侵地的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甚至危及人類健康,從而造成經濟損失及生存災難的過程。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氣候環境等因素的變化,某些在引進後相對一段時期內不具有危害性的物種有可能逐漸會轉認為“入侵種”,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外來種引進的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預見性。這也使得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治工作顯得更加複雜、棘手。 二、外來物種入侵的嚴重後果 外來有害生物侵入適宜生長的新區後,其種群會迅速繁殖,並逐漸發展成為當地新的“優勢種”,嚴重破壞當地的生態安全,具體而言,其導致的惡果主要有以下幾項: 第一,外來物種入侵會嚴重破壞生物的多樣性,並加速物種的滅絕。 生物的多樣性是包括所有的植物、動物、微生物種和它們的遺傳資訊和生物體與生存環境一起集合形成的不同等級的複雜系統。[2]雖然一個國家或區域的生物多樣性是大自然所賦予的,但任何一個國家莫不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盡力維護本國生物的多樣性。而外來物種入侵卻是威脅生物多樣性的頭號敵人,入侵種被引入異地後,由於其新生環境缺乏能制約其繁殖的自然天敵及其他制約因素,其後果便是迅速蔓延,大量擴張,形成優勢種群,並與當地物種競爭有限的食物資源和空間資源,直接導致當地物種的退化,甚至被滅絕。 第二,外來物種入侵會嚴重破壞生態平衡。 外來物種入侵,會對植物土壤的水分及其他營養成份,以及生物群落的結構穩定性及遺傳多樣性等方面造成影響,從而破壞當地的生態平衡。如引自澳洲而入侵中國海南島和 雷洲半島許多林場的外來物種薇甘菊,由於這種植物能大量吸收土壤水分從而造成土壤極其乾燥,對水土保持十分不利。此外,薇甘菊還能分泌化學物質抑制其他植物的生長,曾一度嚴重影響整個林場的生產與發展。 第三,外來物種入侵會因其可能攜帶的病原微生物而對其他生物的生存甚至對人類健康構成直接威脅。 如起源於東亞的“荷蘭榆樹病”曾入侵歐洲,並於1910年和1970年兩次引起大多數歐洲國家的榆樹死亡。又如40年前傳入中國的豚草,其花粉導致的“枯草熱”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每到花粉飄散的7—9月,體質過敏者便會發生哮喘,打噴嚏,流鼻涕等症狀,甚至由於導致其它併發症的產生而死亡。 第四,外來物種入還會給受害各國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對於任何一個國家而言,想要徹底根治已入侵成功的外來物種是相當困難的,實際上,僅僅是用於控制其蔓延的治理費用就相當昂貴。在英國,為了控制12種最具危險性的外來入侵物種,在1989—1992年,光除草劑就花費了3.44億美元,而美國每年為控制“鳳眼蓮”的繁殖蔓延就要花掉300萬美元,同樣,中國每年因打撈水葫蘆的費用就多達5—10億元,由於水葫蘆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接近100億元。[3] 據美國、印度、南非向聯合國提交的研究報告顯示,這三個國家每年受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分別為1500億美元,1300億美元和800多億美元。[4]而據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報告,外來物種在非洲蔓延迅速,已嚴重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經濟發展,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多達數十億美元,且報告的起草人霍華德認為,目前所瞭解到的外來物種給非洲造成的破壞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其對非洲生態和經濟發展的影響可能要比估計的大得多。[5] 三、外來物種入侵渠道分析 可以肯定的是,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相關立法必須建立在對外來特種入侵渠道全面瞭解的基礎之上,唯有此才能增強立法的科學性與有效性。 總體來看,外來物種入侵的渠道包括以下三種: (一)自然入侵 這種入侵不是人為原因引起的,而是透過風媒、水體流動或由昆蟲、鳥類的傳帶,使得植物種子或動物幼蟲、卵或微生物發生自然遷移而造成生物危害所引起的外來物種的入侵。 如紫莖澤蘭,微甘菊以及美洲斑潛蠅都是靠自然因素而入侵中國的。 (二)無意引進 這種引進方式雖然是人為引進的,但在主觀上並沒有引進的意圖,而是伴隨著進出口貿易,海輪或入境旅遊在無意間被引入的。 如“松材成蟲”就是中國貿易商在進口裝置時隨著木材制的包裝箱帶進來的。航行在世界海域的海輪,其數百萬噸的壓艙水的釋放也成為水生生物無意引進的一種主要渠道。此外,入境旅客攜帶的果蔬肉類甚至旅客的鞋底,可能都會成為外來生物無意入侵的渠道。 (三)有意引進 應當說,這是外來生物入侵的最主要的渠道,世界各國出於發展農業、林業和漁業的需要,往往會有意識引進優良的動植物品種。如20世紀初,紐西蘭從中國引種獼猴桃,美國從中國引種大豆等。但由於缺乏全面綜合的風險評估制度,世界各國在引進優良品種的同時也引進了大量的有害生物,如大米草、水花生、福壽螺等。這些入侵種由於被改變了物種的生存環境和食物鏈,在缺乏天敵制約的情況下氾濫成災。全世界大多數的有害生物都是透過這種渠道而被引入世界各國的。 四、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國際合作及他國的立法實踐 外來物種入侵作為一種全球範圍的生態家現象已逐漸成為導致犧牲多樣性喪失、物種滅絕的重要原因。根據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提供的資料,目前全球瀕臨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共有10954種,全球魚類的1/3,哺乳類的、鳥類的、爬行類的1/4,都已高度瀕危,如果照此速度發展到2100年,地球上1/3到2/3的植物、動物以及其他有機體將消失,這些物種大規模死亡的現象和6500萬年前恐龍的消亡差不多。[6] 如此嚴峻的形勢,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逐漸意識到單靠一國的力量根本無法阻擋外來物種的肆意入侵,而積極的國際合作才能更有效地解除外來物種對生物多樣性的危脅。 1982年—1988年,眾多科學家開始在環境問題科學委員會(SCOPE)的組織下就外來物種入侵的本質開展討論。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與會各國簽署了“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包括中國),這是有關生物安全的一個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約。對於外來物種的入侵,《公約》第8條明確規定:“必須預防和控制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同時《公約》還要求每一締約國應直接或要求其管轄下提供《公約》所規定生物體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將該締約國在處理這種生物體方面有關使用和安全的任何現有資料以及有關該生物體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任何現有資料,提供給將要引進這些生物的締約國。 此外,與控制外來物種密切相關的兩個國際規則:SPS協議(即《關於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及TBT協議(即《貿易技術壁壘協議》)也都明確規定,在有充分科學依據的情況下為保護生產安全和國家安全,可以設定一些技術壁壘,以阻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事實上,對於抵禦海洋外來生物的入侵早在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公約》裡已明確規定,各國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於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環境某一特定部分引進外來的新的物種致使海洋環境可能發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 總的來看,為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目前已通過了40多項國際公約、協議和指南,且有許多協議正在制定中。雖然許多公約在一定程度上還缺乏約束力,雖然各國在檢疫標準的制定上還存在著一些差距和矛盾,但這些檔案仍在一定範圍內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國際海事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也正在更加積極致力於加強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國際合作。 放眼世界各國,美國和澳洲對於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立法舉措值得借鑑。 作為世界上遭受外來物種入侵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美國政府早在90年代初期就展開了相應的立法工作。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非本地物種法》,旨在對美國航運實踐進行研究以幫助掌握如何引進外來物種以及如何防止有害物種的引進。當1999年1月首屆海洋生物入侵國際會議在美國馬薩諸塞特理工學院如期舉行後,總統克林頓簽發總統命令,成立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的入侵種理事會,該理事會必須與聯邦、州、有關科學家、大學、航運業、環境機構和農場組織等不同單位共同合作,相互協助,開展工作,抵禦外來入侵種。 澳洲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其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如何防治對農業、林業造成嚴重影響的220多種有害雜草;二是如何解除透過輪船壓艙水攜帶的海洋外來物種入侵的威脅。基於此,1996年,澳洲首先從總體上制定了《澳洲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策略》,旨在透過制定各種環境影響評價計劃以及建立防治有害外來物種的生物學和其他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小外來物種引進的風險。 1997年《國家雜草策略》(1999年最新修訂)由澳洲和紐西蘭環境與保護委員會、澳洲和紐西蘭農業與資源管理委員會以及澳洲林業部共同釋出。《國家雜草策略》主要規定了外來雜草管理的3個目標,並明確了政府、社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義務、責任,最終提出相應的行動策略。此外,針對雜草的引進,澳洲還建立了一套雜草風險評價系統(WRA),透過問題和評分標準的制定,對將有意引進的外來植物進行風險評價。 為了防治海洋有害物種的入侵,澳洲檢疫與檢驗局在1991年釋出了世界上第一部強制執行的有關壓艙水的規範性檔案——《壓艙水指南》(1999年最新修訂),要求對所有進入澳洲水域的船隻必須服從強制的壓艙水管理。此外,關於壓艙水的排放、報告和檢疫方面的問題在此檔案中也行出了詳細規定。 五、中國外來物種入侵法律防治對策 (一)中國外來物種入侵現狀 中國地域遼闊,棲息地型別繁多,生態系統多樣,大多數外來物種都很容易在中國找到適宜的生長繁殖地,這也使得中國較容易遭受外來物種的入侵。 由於長期以來對外來物種的入侵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系統的調查研究,至今中國仍不能提供較為權威的反映入侵中國的外來物種的目錄資料,雖然國家環保總局曾公佈了首批16種“外來物入侵物種” [7]但實際入侵動植物的數量卻遠不止這些。據初步統計,目前中國已知的外來入侵物種至少包括300種入侵植物,40種入侵動物,11種入侵微生物。其中水葫蘆、水花生、紫莖澤蘭、大米草、薇甘菊等8種入侵植物給農林業帶來了嚴重危害,而危害最嚴重的害蟲則有14種,包括美國自蛾、松材線蟲、馬鈴薯甲蟲等。 這些外來入侵生物,目前已然成為中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頭號敵人。 一方面它給中國農業、林業、牧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據估算,僅幾種主要外來入侵種每年給中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多達500億元人民幣。 另一方面,它使得中國維護生物多樣性的任務更加艱鉅。據調查,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公佈的100種破壞力最強的外來入侵物種中,約有一半侵入了中國。與此相一致的是在《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公約》列出的640種世界瀕危物種中,有156個均在中國。因此,維護生物多樣性,全力抵禦外來物種的入侵的工作已刻不容緩。 (二)中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剖析 目前來看,中國尚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外來物種管理法規,更沒有建立外來物種引進的風險評估機制、綜合治理機制及跟蹤監測機制,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工作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與外來物種防治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環保法》、《海洋保護法》、《農業法》、《漁業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之中,不僅過於分散,不成體系,而且其規定過於原則,針對性和操作性均不強。 如《環保法》雖然涉及到了環境生物的保護,但卻並未明確提出外來物入侵及其防治的問題。又如,經修訂並於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業法》在64條第一款中加入“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審批,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但時至今日,中國卻沒有建立相應的外來物種檔案分類管理制度及定期調查的跟蹤監測制度,如何進行“安全控制”? 2、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構 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防範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機構,涉及的部門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農業部、林業部等。由於受各自職責所限,在外來物種入侵前的防範及入侵後的應對工作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脫節。令人痛心的是,一些本來可以被拒之門外的入侵種或可以在入侵初期被徹底根治的入侵種,卻由於管理體制的問題,最終肆意擴散和猖獗蔓延,而管理部門也錯失了一次又一次預防和扼制其生長繁殖的大好時機。 3、相關規定仍顯單薄,多項法律制度仍需建立或進一步完善 長期以來,中國外來物種防治的內容都僅僅集中在對病蟲害及疫種的檢疫上,對於風險評估制度、跟蹤監測制度及綜合治理制度都鮮有涉及;對於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目標、程式、手段等也均未涉及。 (三)中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完善 1、建立統一協調的管理機構 在這一點上,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鑑。在1999年以前,美國也沒有設立專門機構領導防治外來物種的入侵工作,但日益嚴重的入侵危機和堅決的反入侵的決心促成了美國入侵物種理事會的誕生,而此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則是與不同級別、不同地區、不同種類的各個部門、機構、單位進行積極協作,並對各部門之間的協作計劃的執行進行監督。 具體到中國,應成立包括檢疫、環保、海洋、農業、林業、貿易、科研機構等各部門在內的統一協調管理機構。此機構應從國家利益,而不是部門利益出發,全面綜合開展外來物種的防治工作。在外來物種引進之前,應由農業或林業或海洋管理部門會同科研機構進行引進風險評估,由環保部門作出環境評價,再由檢疫部門進行嚴格的口岸把關,多方協調行動共同高效開展外來物種的防治工作。 2、完善風險評估制度 要阻止外來物種的入侵,首要的工作就是防禦,外來物種風險評估制度就是力爭在第一時間,第一地區將危害性較大的生物堅決拒之門外。 澳洲建立的雜草風險評價系統值得學習。該評價系統根據待引進物種的有關資訊、生物學特徵、繁殖和傳播方式以及氣候引數等情況,設計49個問題,透過問卷的方式回答每個問題,再對每一問題的回答給出得分,將所有問題的得分相加,根據最終的得分與標準值的比較來決定是否引進該物種。一般包括三種結果: 一是允許該物種進口;二是不允許該物種進口;三是需要對這一植物進行更多的評價。 透過這樣一種雜草風險評價系統可以表明生態系統受引進物種影響的可能性的大小,從而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危害生態系統的雜草被引進。 中國長期以來對於有意引進的外來物種僅僅是由檢疫部門根據檢疫目錄進行病蟲害及疫種的一般性檢疫,如果外來物中本身沒有病蟲害,或本身不是疫蟲、疫草,則一般卻可以安全過關。因此,對於首次引進或短期內不能發現其危害性的有害生物,沒有對其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導致一大批有害生物堂而皇之地被引進中國。值得慶幸的是,這個問題已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2000年12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佈的《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2003年2月1日施行)設專章規定了“風險評估”制度,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採用定性、定量或兩者結合的立法開展風險評估制度。此項制度的建立無疑是中國抵禦外來物種入侵的一項重大的制度進步,但依筆者看來,仍存在兩項不足: 第一,風險評估的主體僅限於檢疫部門,缺乏與其他生產部門及科研機構的協調合作。毋庸質疑,科學的風險評估應當建立在對該項物種的生物學特徵,繁殖和傳播能力,親緣關係各方資訊全面掌握的基礎之上,而各部門各科研機構的合作是獲取充分資訊的重要途徑。 因此,筆者認為有關風險評估主體的規定不盡合理,應擴大合作範圍。 第二,缺少評估具體指標的規定,僅僅規定了一些評估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操作性不強。 筆者認為應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風險指數評估體系,即根據其遺傳特性、繁殖和擴散能力及其生物學特徵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設定不同的問題,根據回答問題的得分來量化其風險程度的大小,從而使風險評估工作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跟蹤監測制度 某一外來生物品種被引進後,如果不繼續跟蹤監測,則一旦此種生物被事實證明為有害生物或隨著氣候條件的變化而逐漸轉化為有害生物後,對一國來講,就等與放棄了在其蔓延初期就將其徹底根除的機會,面臨的很可能就是一場嚴重的生態災害。 由此,我們也不難得出結論:首先應建立引進物種的檔案分類制度,對其進入中國的時間、地點都作詳細登記;其次應定期對其生長繁殖情況進行監測,掌握其生存發展動態,建立對外來物種的跟蹤監測制度。一旦發現問題,就能及時解決。既不會對中國生態安全造成威脅,也無須投入鉅額資金進行治理。 4、建立綜合治理制度 對於已經入侵的有害物種,要透過綜合治理制度,確保可持續的控制與管理技術體系的建立。外來有害物種一旦侵入,要徹底根治難度很大。因此,必須透過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的綜合運用,發揮各種治理方法的優勢,達到對外來入侵物種的最佳治理效果。 5、加強檢疫工作力度並建立外來物種疫情報告體系和資訊共享體系 一方面,檢疫部門應加強檢疫,嚴厲打擊走私動植物和逃避檢疫事件;在外來入侵物種最易集中進入的地區,加強人員配合,加強檢疫力量。 另一方面,加強科研和資訊交流,建立起省、市、縣級的多層次的外來物種疫情的報告和分析系統,並建立外來物種疫情的查訊系統,實現資訊共享,從而幫助農戶或飼養戶掌握病害情況,儘量減少風險。 結語 不同生態系統不同物種的引進給社會經濟及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隨著各國不斷完善現行的法律應對機制,隨著國際合作的不斷深入,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工作必將會取得更大成效,儘管這一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註釋: ①“外來物種每年給非洲造成數十億美元”〔J〕.世界科技研究與發展,2003,(4):101 ② 蔣有緒.“生物多樣性研究進展與入世後的對策”〔J〕.世界科技研究與發展,2003,(10):1 ③ 張潤志、桑衛國、孫江華、薜大勇、康樂.“生物入侵與外來入侵物種的控制”〔J〕.前沿,56卷6期:12 ④ 陳賽.“外來物種入侵及其環境法律調控準則”〔J〕.新疆環境保護,2002,24(4):32 ⑤“外來物種每年給非洲造成數十億美元”〔J〕.世界科技研究與發展,2003,(4):101 ⑥蔡守秋.“論生物安全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2):4 ⑦ 國家環保總局公佈的16種有害外來物種分別為:紫莖澤蘭,薇甘菊、空心蓮子草、豚草、毒麥、互花米草、飛機草、鳳眼蓮(水葫蘆)、假高梁、蔗扁蛾、溼地松粉蚧、強大小蠹、美國白蛾、非洲大蝸牛、福壽螺、牛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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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針對外來入侵種的控制方法
1、人工防治
依靠人力,捕捉外來害蟲或拔除外來植物。人工防治適宜於那些剛剛傳入、定居,還沒有大面積擴散的入侵物種。中國人力資源豐富,人工防除可在短時間內迅速清除有害生物,但對於已沉入水裡和土壤的植物種子和一些有害動物則無能為力;高繁殖力的有害植物容易再次生長蔓延,需要年年防治;人工防治有害動植物後如不妥善處理動植物殘(體,如卵)株,它們可能成為新的傳播源,客觀上加速了外來生物的擴散。
2、 機械或物理防除
利用專門設計製造的機械裝置防治有害植物。機械防除有害植物對環境安全,短時間內也可迅速殺滅一定範圍內的外來植物。利用機械打撈船在非洲的維多利亞湖等地控制水葫蘆等水生雜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國雲南昆明市也曾設計製造過一艘機械打撈船清除滇池水葫蘆,福建農業大學也曾幫助福建寧德地區設計製造“割草機”控制大米草,但均因技術等原因最終未獲成功。除技術問題外,機械防除後,如不妥善處理有害植物殘株,這些殘株依靠無性繁殖有可能成為新的傳播源。透過物理學的各種途徑防治也可控制外來有害生物,如用火燒控制有害植物,黑光燈誘捕有害昆蟲,等等。
3、 替代控制
替代控制主要針對外來植物,是一種生態控制方法,其核心是根據植物群落演替的自身規律用有經濟或生態價值的本地植物取代外來入侵植物。它的優點在於:(1)替代控制植物一旦定植便長期控制入侵植物,不必連年防治;(2)替代植物能保持水土,改良土壤,涵養水源,提高環境質量;(3)替代植物有直接經濟價值,能在短期內收回栽植成本,長期獲益;(4)替代植物可使荒蕪土地變成經濟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替代控制的不足在於對環境的要求較高,很多生境並不適宜人工種植植物,如陡峭的山地、水域等,同時人工種植本地植物恢復自然生態環境涉及到的生態學因素很多,實際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研究利用替代植物控制外來有害植物,應充分研究本地土生植物的生物生態學特性,如它們與入侵植物的競爭力、化感作用等,掌握繁殖、栽培這些植物的技術要點,並探討本地植物的經濟特性,市場潛力等,以便同時獲得經濟和生態效益。
4、化學防除
化學農藥具有效果迅速、使用方便、易於大面積推廣應用等特點。但在防除外來生物時,化學農藥往往也殺滅了許多種本地生物,而且化學防除一般費用較高,在大面積山林及一些自身經濟價值相對較低的生態環境如草原使用往往不經濟、不現實;而且,對一些特殊環境如水庫、湖泊,化學農藥是限制使用的。另外對於許多種多年生外來雜草,大多數除草劑通常只殺滅地上部分,難以清除地下部分,所以需連續施用,防治效果難以持久。根據作用方式,化學除草劑可分為內吸傳導型和觸殺型兩類,內吸性除草劑如草甘膦、2,4-D等接觸雜草後能被雜草吸收並運轉到其它部位,對全株均有影響,一般用於多年生雜草,但防治效果緩慢;觸殺性除草劑如克蕪蹤、除草醚等作用部位僅限於接觸雜草的部位,因此通常對地下繁殖體無效,雖不被吸收和傳導,但作用效果快,常用於一年生雜草。由於很多外來入侵植物系多年生,應用內吸性除草劑效果較為持久。化學殺蟲劑殺滅害蟲的作用方式也有觸殺、胃毒、驅避等,也有激素和生長調節劑類農藥,外來害蟲抗藥性發展很快,應經常交替、輪換使用多種殺蟲劑,以延緩和降低害蟲的抗藥性。
5、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指從外來有害生物的原產地引進食性專一的天敵將有害生物的種群密度控制在生態和經濟危害水平之下。生物防治方法的基本原理是依據有害生物-天敵的生態平衡理論,在有害生物的傳入地透過引入原產地的天敵因子重新建立有害生物-天敵之間的相互調節、相互制約機制,恢復和保持這種生態平衡。因此生物防治可以取得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結果。生物防治的一般工作程式包括:在原產地考察、採集天敵;天敵的安全性評價;引入與檢疫;天敵的生物生態學特性研究;天敵的釋放與效果評價。因為天敵一旦在新的生境下建立種群,就可能依靠自我繁殖、自我擴散,長期控制有害生物,所以生物防治具有控效持久、防治成本相對低廉的優點。通常從釋放天敵到獲得明顯的控制效果一般需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對於那些要求在短時期內徹底清除的入侵物,生物防治難以發揮良好的效果。由於從不同的利益角度對雜草的認識不同,生物防治雜草容易引起利益衝突。另外,引進天敵防治外來有害生物也具有一定的生態風險性,釋放天敵前如不經過謹慎的、科學的風險分析,引進的天敵很可能成為新的外來入侵生物,從而帶來“引狼入室”的後果。國際上雜草生物防治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引進天敵控制雜草在取得成就的同時,也面臨著天敵安全性等新的挑戰。1993年FAO頒佈了《國際生防天敵引種管理公約》,對天敵的引種進行了規範。目前國際上進行有害植物生物防治釋放天敵前,均進行天敵的安全性測定,主要方法有選擇性測定和非選擇性測定兩種,進行風險分析的供試植物種類包括以下幾類:(1)分類上與目標植物同屬同科或近緣科的代表種;(2)本地重要的經濟、觀賞作物的代表種;(3)本地瀕危物種;(4)形態學、物候學上與目標種相似的物種。
6、綜合治理
將生物、化學、機械、人工、替代等單項技術融合起來,發揮各自優勢、彌補各自不足,達到綜合控制入侵生物的目的,這就是綜合治理技術。綜合治理並不是各種技術的簡單相加,而是它們有機的融合,彼此相互協調、相互促進。以利用生物和化學防治綜合治理入侵植物為例,由於融合了化學和生物防治的優勢,同時又彌補了各自的不足,因此具有以下特點:(1)速效性 在實施的前期,在一些急需除掉有害植物的地方,將有選擇地使用一定品種和劑量的除草劑,以在短期內迅速抑制有害植物種群的擴散蔓延,從而加快控制速度;(2)持續性 由於除草劑只能取得短期防效,難以持久,因此,使用除草劑後,釋放一定數量的專食有害植物的天敵昆蟲並使其建立種群定居,長期自我繁殖,並逐漸達到和保持植物-天敵之間的種群動態平衡,取得持續控制的結果;(3)安全性 與單一應用化學除草劑相比,綜合治理對化學除草劑的品種、使用濃度、劑量及應用次數都有嚴格的限制,所選擇的除草劑對其它生物安全,使用濃度、劑量、次數都大大低於常規用量,因此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對環境影響不大;(4)經濟性 綜合治理技術體系以生物防治為主,在釋放天敵後,天敵可自我繁殖,建立種群,在達到一定數量後基本上不再需要人工增殖,因此具有一次投資、長期見效的優勢,防治成本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