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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的法律規定】簡述對證人證言的認證

    對證人證言的認證

    首先,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願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願作證,還是公安人員採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願方法取得的證言,屬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其次,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係。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作出的關係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再次,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如威脅、引誘),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偽。

    最後,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如果多個證人之間,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間,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細節的回憶和描述都相當一致,這是不符合人的記憶規律的,尤其是人們在遇到突發的事件時。許多案件中常見就某一情節,多個言詞證據之間存在不少矛盾,有時矛盾還比較大,如對同一輛車的回憶有人說是紅,有人說是綠,但只要能證明同樣的時間和地點確有這樣一輛車存在,並與其他的證據相印證,這樣也可以達到證明標準。其實這種有矛盾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強。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排序規則大致是:與被告人有親屬或密切關係的人的證言小於普通證人證言;內容穩定一致的證人證言優於內容不穩定的證言。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於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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