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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牽著手手走峽谷

    宋慈,字惠父,是中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建陽(今屬福建)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於南宋理宗淳 六年(1246年),享年六十四歲。早歲習儒,入仕後經歷十餘任地方官,多負刑獄之責,終於廣東經略安撫使。一生經辦案件數不勝數。逝世前兩年(公元1247年)撰成並刊刻《洗冤集錄》五卷。此書是其一生經驗、思想的結晶,不僅是中國,也是世界第一部法醫學專著。它比義大利人佛圖納圖·菲得利寫成於公元1602年的同類著作要早350多年。

  • 2 # 耗子尾汁好滋味

    這位童鞋,文字非常多,不知道會不會看到,eeeee。好吧,這位大神或許有些人不太瞭解只有所在領悟才懂得什麼是神一般的存在。

    《大宋提刑官》講述的是法醫學鼻祖——宋慈的故事,其藍本就是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所以劇中涉及到的法醫學內容基本都是來自於《洗冤集錄》。

    原來這個問題下面的回答是把《洗冤集錄》整本書進行了很詳細的解讀,對於這個題目不太符合,過於詳細了。今天修改了一下,主要針對《大宋提刑官》(第一部)中所涉及到的內容進行解讀。

    詳細的完全版可以見這個回答:

    十幾年前風靡全國的電視劇《大宋提刑官》將世界公認的法醫學鼻祖—宋慈介紹給了全華人民,很多的小夥伴都表示正是受到了這部電視劇的“薰陶”,從而選擇了法醫專業,那麼《大宋提刑官》中所呈現出來的各種檢驗方法是否有道理呢?

    《大宋提刑官》中涉及屍體檢驗部分的內容都是來自宋慈在700多年前編撰的《洗冤集錄》一書。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生於建陽縣童遊裡。他拜同鄉前輩吳稚為師,吳稚是朱熹的高徒,宋慈也可以算是朱熹的再傳弟子了。宋慈的仕途不是很順利,32歲才中進士,但因為父親病逝,在家守孝未去上任。41歲開始歷任主簿、縣令、通判等職。54歲時擢升為廣東提點刑獄使,簡稱提刑。

    在20 餘年為官生涯中,宋慈大部分時間在與刑獄打交道,“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他認為刑獄之事沒有比死刑案件更重要的了,死刑案件中沒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要查清初始案情沒有比做好檢驗更重要的。檢驗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因而對於獄案總是慎之又慎,“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多年小心謹慎的實踐,得出“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宋慈博採當時所傳有關刑獄的書籍如《內恕錄》、《折獄龜鑑》、《疑獄集》等,加入自己多年的的實踐經驗,於淳祐七年(1247年)總結為一本《洗冤集錄》。淳祐九年(1249年),宋慈出任廣東經略安撫使,同年在廣州去世,享年64歲。宋理宗趙昀譽他為“中外分憂之臣”,特賜“朝議大夫”,御書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的第一本法醫學專著。全書5卷53目,7萬餘字。書中不只有大量驗屍、驗傷的內容,還有相當篇幅的現場勘查規範。可以說在當時的“法醫學”領域已經是面面俱到的百科全書了。比歐洲同類著作的出現早了300多年,近代法醫學先驅林幾教授對其評價為“不愧為有一光榮只著述,而當時之歐洲之法醫學,尚正在黑暗時代。”

    這本《洗冤集錄》中相當多的認識和方法,在今天看來都是正確的、科學的,很多知識直到現在仍然在使用。

    如:

    辨認刀傷是生前傷還是死後傷,是自殺還是他殺;

    對溺死屍體,辨認是生前入水,還是殺死後入水;

    對燒死屍體,辨認是被火燒死的,還是死後焚屍;

    這些都是從死者受傷時,其肌肉、血液、各種組織是否還有生理功能來判斷的,這與現代法醫學上辨認生前傷還是死後傷所依據的“生活反應”原理是完全符合的。

    以看“血蔭”來辨別骨質的生前、死後傷方面,也總結了許多方法,用明油雨傘罩骨,迎著Sunny隔傘驗看骨傷,這與現在使用紫外線照射檢驗細小傷痕的做法都是利用了光學原理。

    書中後半部分還蒐集了大量不同死亡方式的檢驗要點,比如:被刑仗打死、針灸死、塌壓死、外物壓塞口鼻死、牛馬踩踏死、雷震死、虎咬死等等,幾乎囊括了當時能遇到的所有死法了。

    在最後還收錄了一些古時候自縊、溺水、中毒、中暑、殺傷、凍死的急救方法,儘管一些方法現在看起來並沒有科學依據,但是仍有繼續研究的價值。如在救治縊死之人所使的用的人工呼吸法,現在仍然是臨床搶救心跳呼吸驟停病人的方法。

    此外,宋慈身為提刑官,仍然深入接觸當時低賤的仵作工作,鑽研這些常人唯恐避之不及的工作,認真觀察,仔細總結,使用了大量篇幅強調司法檢驗官員必須及時準確、認真負責,嚴肅謹慎,親臨現場,親自檢視,嚴格遵守檢驗制度,進行多方面的調查研究,絕不可敷衍塞責,這些也是今天的法醫工作者應該遵循的工作原則。

    不可否認的是,受到當時條件和思想認識的侷限,確實也有一些不科學的地方,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系統的屍體解剖,對很多人體深處結構的認識是不正確的,再加上經常把一些特殊情況當作一般規律來看待。

    但是瑕不掩瑜,作為一部700多年前的法醫學專著,其正確而科學的內容要遠遠大於有繆誤的小瑕疵。

    看完整部《洗冤集錄》,每個人應該都會不由自主的感慨,確確實實的細緻入微,包羅永珍!真的真的是古今奇書!

    下面就以《大宋提刑官Ⅰ》中出現的情景,結合《洗冤集錄》來具體分析一下其斷案情節中的科學性和侷限性。

    一、梅城謎案

    宋慈中舉前夜,夢中進行驗屍:屍體表面沒有傷痕,發現在頭髮內有蛆蟲,最後判斷是火燒鐵釘,釘入頭頂死亡,所以沒有流血,但有血腥味吸引蒼蠅。這一部分在《洗冤集錄》中有所記載:

    “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仔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

    這個以蛆蟲聚集來判斷是否有損傷存在的思路是正確的,現在仍然在使用。而後者使用鐵釘來殺人的手法,經仔細檢驗是肯定不能放過這樣的損傷的。

    宋慈好友孟知縣上任梅城途中被人燒死,宋慈在抱著一個骷髏思考問題的時候,畫外音傳來: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菸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

    呼吸道內是否存在菸灰確實是判斷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的重要依據。

    關於這一點,遠在更早的五代時期《疑獄集》中就有相關的記載,而且還是用豬做過現場實驗。

    但是,只用口、鼻內的菸灰判斷不是非常準確,如果燒的嚴重,僅憑口鼻之中的菸灰並不能說明問題。死亡之後搬動屍體或者人為作假完全可以進入口鼻,電視劇中以菸灰乾燥來判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種往往是在更深一點的氣管或者食管之中發現。同樣,《洗冤集錄》中實際只有菸灰的描述,沒有乾溼的記載。

    現在需要透過解剖看到更深處的支氣管等處是否有菸灰,以及取血液檢測碳氧血紅蛋白來加強判斷。

    關於手腳拳縮的描述就是現在所稱的“拳鬥姿勢”,是肌肉受到火燒之後收縮導致的,因為屈肌比伸肌更有力量,所以會導致手臂收縮起來。

    在火災現場,宋慈使用米醋和酒澆在地上顯出血液來判斷孟知縣是先被人在這裡殺害後焚屍,所使用的方法在《洗冤集錄》中記載為: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

    這種方法的原理現在並不明確,有猜測是醋和血液中的蛋白質發生了反應,之後又用酒精作為溶劑將其浸出。但是由於當時的醋和酒與現在的酒醋在成分上的區別並不清楚,比較難說到底為什麼。

    況且使用這種方法,就算顯現出血液,其實還是存在著邏輯問題:不能區分人血和動物血,會有造假的可能;若是被勒死或者中毒,那也沒有出血的話,如何界定?若是已經腐敗,形成的腐敗液體中也含有較多的血液成分,那是否仍然會被誤認為血液顯現出來?

    所以宋慈強調了“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之後才有檢驗血的這種操作。

    現在對於現場懷疑有血液的地方,取少量泥土或者可疑痕跡,使用試紙條或魯米諾試劑就可以在幾分鐘之內檢驗出是否有人類血液,便捷、準確又靈敏度高,即使肉眼不可見的血液仍可檢出。妄圖通過沖洗等辦法是逃不過現在的檢驗的!

    這一案的最後,宋慈使用了“在地面火燒使浸入地下的油脂顯現”的方法來確證孟知縣是被殺後焚屍的。

    屍體比較油膩確實是火場中屍體的特點,也就是脂肪融化後滲出的結果,但是這與是燒死還是死後的焚屍沒有關係,只要有脂肪就行,生或死並不能改變脂肪的存在。

    二、太平縣冤案

    吳淼水在檢驗屍體現場因為嫌屍體已經開始腐敗,未經仔細檢驗就只寫了“皮破出血,利器所傷”,被宋慈大罵了一頓,其實在書中有關於這個的強調:

    “凡檢驗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

    後面宋慈又說“檢驗傷口,不測量長短、深淺、顏色以及所傷部位,何以證明就是利器所傷呢?又怎麼能作為呈堂的供證呢?”

    判斷死者是落水溺死還是死後被拋屍入水,電視劇中用熱水從骷髏頂澆下,在下面的小紗網上有泥沙,以此判斷為生前溺水身亡。對應的書中內容為: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皮肉盡無,惟髑髏骨尚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這種思考方向是正確的,但是表述的有些絕對了。

    生前溺死,泥沙確實可能因為呼吸作用進入咽鼓管或者鼻竇中,但是如果水中泥沙本來就少,甚至沒有泥沙,那這種方法就檢驗不出來了。此外,泥沙也可能因為水流的帶動而進入鼻腔內。腐敗到只剩下頭顱,泥沙也可以再從各種縫隙進入顱腔內。所以這個案例現在看來依據不算是非常充分的。

    現在檢驗生前溺死最有力的證明是檢驗內臟器官、骨骼中是否含有相應水中的矽藻,如果是死後拋屍,即使較長時間的浸泡也不會有矽藻進入的。

    三、李府連環案

    和員外勒死了協助他殺人的男優,然後偽裝成他上吊自殺的樣子,被宋慈使用三個疑點識破:

    1、“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

    而男優腳下的椅子,比他吊起來之後還要矮很多。

    2、“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

    而男優脖子上的痕跡交於頸後,同時長一尺半。

    3、“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

    男優脖子上有兩條痕跡,一條深色的,一條白的,深色的是被人勒死然後吊上去形成了白色的痕跡。

    這些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所思考和推斷的方向也都是正確的,只是在具體數值上有些過於絕對,實際這也是全書一個普遍現象,一些資料和特徵都說的比較絕對化,然而醫學是沒有絕對的事情的。

    這個案件中宋慈還使用了“滴骨認親”的方式來判斷血緣關係: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生親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實際這種“滴骨驗親”方法和“滴血驗親”一樣都是缺乏科學道理的,古人認為有血緣關係的人血液可以融合,血液也可以滲透進骨頭中。假若骨頭因為埋葬時間太長,已經開始風化的話,上面自然會出現很多小縫隙,此時無論是誰的血液都是可以滲透進去的。

    滴血驗親則是古人在發現血型系統之前,認為子女血液來自於雙親,親生子女的血液一定是與父母相同,是可以融合的,而不是親生則血液不同,不會融合。

    在發現血型系統並闡明其遺傳規律之後,現在我們不同人的血液混在一起,可能幾乎沒有變化或發生紅細胞的凝集反應,不過這兩種看起來都是血液可以混合在一起,並不會出現像水和油一樣截然分開的現象,想來古人可能將紅細胞的凝集後與血清的分離認為是不相融合的表現吧。

    使用血型來進行親子鑑定的誤差比較大,例如父母雙方為A型和B型,在不確定他們的血型基因情況下,理論上他們的子女出現A型、B型、O型和AB型四種血型中任何一種都是可能的。而且擁有某一血型的人有很多,相同血型的人除非進行基因檢測,否則單單從血型來看是無法區分兩個有相同血型的人哪一個才是親生的子女。

    四、城南井屍案

    在這一案件中描述了使用砒霜殺人之後的屍體表現:

    “砒霜……遍身發小皰,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

    如果按照劇中“口服砒霜急性死亡”的話,應當出現的主要是消化道反應,腹痛、噁心、嘔吐等等,面板損傷一般見於由面板直接接觸砒霜或者慢性中毒的時候。

    砒霜可以破壞細胞內的呼吸酶,導致細胞死亡,引起呼吸衰竭,所以屍體確實可能會出現“十指甲青黑”這樣的窒息表現。

    此外,劇中多次提到使用銀針檢驗毒物,這也是很多電視劇中常見的場景,實際上大多檢驗的就是砒霜,古時因為生產技術落後,砒霜裡會伴有少量的硫和硫化物。硫和硫化物與銀接觸,可以使銀針的表面生成一層黑色的“硫化銀”。而到了現代,生產砒霜的技術進步了,硫和硫化物的含量很低,已經不會引起銀的明顯改變了。

    所以,古時候實際檢驗出來的是硫而並不是砒霜這個物質。由於屍體腐敗也會產生硫化氫,這也是屍臭的重要組成成分,用銀針去試探屍體內是否有毒,銀針可能也會因為接觸到腐敗產生的硫化氫而變黑,並不一定就有砒霜的存在。

    五、毛竹塢無頭案

    在這個案件剛開始的時候有一個小插曲,一個地痞無賴汙衊自己被兩個商人打傷。宋慈驗看傷痕後說:“這是用櫸樹的樹葉罨製成的傷,可以亂真但經不起檢驗。因活人血脈流通,如果被利器或拳腳所傷,皮下淤血那是要隆起腫塊,而你皮質嫩滑、白而又細。”這一小段在《洗冤集錄》中也是以一個小案例的形式出現的: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

    也給出了辨認方法:

    “看其痕,裡面須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

    根據受到外力打擊導致損傷之後會產生皮下出血,相應損傷部位的的面板會腫脹變硬,而使用櫸樹樹葉偽造的傷則沒有這種表現。

    判斷活體損傷屬於法醫臨床學範疇,因為損傷程度、傷殘等級直接與是否構成犯罪和經濟賠償相關,所以往往受害人希望鑑定的等級越高越好,而傷人者自然希望越輕越好。尤其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也會有人假裝受傷,自殘來增加嚴重程度,這樣形成的損傷在法醫專業上稱之為造作傷。識別造作傷是法醫臨床學中很重要的一項工作。

    電視劇中透過蒼蠅嗜血來識別作案兇器的方法確認了殺人兇手,這個方法在《洗冤集錄》中記載為一個小案例: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傍,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佈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這樣利用蒼蠅嗜血,聚集在有血的鐮刀上從而識別出作案兇器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卻並不嚴謹,倘若是動物血液也會有蒼蠅聚集,假如有兩把以上的鐮刀都有蒼蠅又該做何解釋?現代法醫可以透過靈敏的試劑來快速判斷是否為人血,如果是,則後續的物證鑑定可以確認刀上血液是否為被害人的,這樣形成的證據就具有非常高的證明力了。

    六、李玉兒失蹤案

    該案中宋慈提到了“蒸骨法”和“塗墨法”來檢驗骨骼上是否有傷:

    “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煅,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藁薦遮定,蒸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幹,即洗去墨。若有損處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這種對骨頭進行燻蒸,然後使用油傘檢驗骨傷的方法有一定的科學道理,這是利用了紅油紙傘可以過濾一部分波長的光,而只讓特定波長的光進來,在這樣的條件下發現一些細小難以發現的傷痕,這與現在使用紫外線來查詢細小傷痕的做法一樣都是利用了光學原理。但是依靠這種方法得出確定性的結論卻並不是很可靠,影響因素有很多,例如死亡的時間,死亡的方式等等。

    用是否出現“血蔭”來判斷生前還是死後傷是有道理的,這在全書還有多處提到。

    出血是一種生活反應,活著的機體才會在受到損傷之後產生出血,並且血液進入組織內。死亡後切斷血管形成的傷口雖然也會有血液流出,但往往只在表面,不會進入組織內。不過如果在受傷後極短的時間內就死亡的話,這種出血表現也並不會很明顯了。

    至於後面使用“塗墨法”進行檢驗則與前面滴骨驗親的風險一樣,假如骨頭因為埋葬時間較長,已經發生風化出現小孔,則墨水也可進入,只能說這樣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以現在的眼光看來是欠缺嚴謹性的。

    而且這樣燻蒸全部骨頭,會對骨質產生不可逆轉的破壞,這在現在法醫檢驗中是不允許的,即使要進行破壞性的檢查,也應只取小部分樣品,其餘檢材可以進行其他檢驗或妥善儲存以備可以複查。

    七、京郊疑屍案

    電視劇中,宋慈的老對手刁光鬥在研讀了《洗冤集錄》後,根據其中關於死亡時間推斷的內容,精心偽裝了一具屍體,雖有破綻,但仍然對宋慈判斷死亡時間造成了很大的干擾,以致出現了誤判,冤枉了他人。

    關於死亡時間的問題,在《洗冤集錄》中稱之為“四時變動”,變動指的就是屍體死亡之後的腐敗變化,書中詳細的記錄了在四季溫度不同的條件下,經過一定時間後屍體會有什麼變化。

    “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

    “肉色微青”是對屍綠的記載,屍綠是因為屍體腐敗產生的硫化氫與血紅蛋白髮生反應,產生了綠色物質,因為腸道內有大量細菌,腐敗很快,所以屍綠往往從腹部最先出現。

    “夏三月,……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面板脫爛,皰胗起”。

    這裡的“遍身胖脹,口唇翻”是對屍體嚴重腐敗後現象的形象描述,因為腐敗會產生大量的氣體,這些氣體積聚在腹腔、皮下組織內,導致屍體像氣球一樣漲起來,可以比原本膨脹非常多,所以形象的稱之為“巨人觀”。

    《大宋提刑官Ⅰ》全片所涉及到與法醫鑑定相關的主要相關內容就是這些,而這與整本《洗冤集錄》相比,十之一二都尚未達到。這裡再簡單列舉幾個,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先人的智慧。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這是對“玫瑰齒”這種現象的描述,現在認為這是窒息過程中形成的,對判斷窒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並不是窒息的必然特徵。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汙,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這是判斷生前入水的一些表現,說的非常有道理。其中,“男僕臥、女仰臥”這個經過長久的觀察,確實是水中屍體的一般規律,現在認為這與男女骨盆形狀的差異、脂肪分佈不同等原因導致的重心不同有關。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 、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這是關於屍斑的記錄和描述,對其形成原因的解釋也很正確,確實是由於死亡之後血液向低下部位積聚形成的。不能誤認為是被擊打後形成的傷痕。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

    這是關於“抵抗傷”的記載,別人用刀來傷人,常人都會用手去抵擋,這樣在手上就可能會出現傷口,是對殺人行為有所抵抗的表現。

    “凡驗殺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這一段是對判斷銳器損傷是生前傷還是死後傷特點的集中闡述,判斷的關鍵就在於傷口是否有生活反應,包括出血、肌肉收縮等等,認識的已經十分到位了。實際上,現在對損傷的判斷仍然是這樣的原理。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腫,面作青黑色,唇捲髮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鬚髮浮不堪洗。”

    古時候可以導致人中毒死亡的物質多集中在有毒動植物和有限的幾種化學品,大多會出現這樣的表現,而現在隨著各種人工合成的有毒物質的出現,中毒的表現越來越多樣化,很多中毒是沒有這樣明顯的異常表現的,透過經驗已經遠遠不能準確判斷中毒了。

    在雷震死一節中有這樣的記載:

    “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這應該是對雷電擊中人體後可能會產生的“雷擊紋”的記載,在體表面板出現紅色紋路,像樹枝一樣發散,其產生原因現在認為是皮下血管麻痺造成的。

    在古時講究男女授受不親,宋慈卻在書中直接強調:

    “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對孕婦“死後分娩”的記載充分印證了這一點: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

    死後分娩是因為死亡後屍體腐敗,腹腔內產生大量的腐敗氣體,氣體推擠子宮內的胎兒從陰道內排出。

    雖然宋慈認為死後分娩是受到了“地水、火風吹”,這種說法現在看來並不科學,但是對這一現象的記載還是可以證明其客觀記錄現象的嚴謹認真。

    在最後的“救死方”部分中,有這樣的記載:

    “若縊,從早至夜雖冷亦可救;從夜至早稍難。若心下溫,一日以上猶可救,……一人微微捻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搗皂角以棉裹納下部內,須臾出水即活。”

    上吊者從早到晚即使屍體已經冷了仍然可以救治,溺水一宿也可以救治,現在看來這樣的描述不免有神話之意。不過其中的“一人微微捻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可以理解為現在按壓胸部進行心肺復甦的雛形。

    儘管囿於客觀認識和條件限制,《洗冤集錄》中的很多內容現在看來是不夠準確,甚至是完全錯誤的,原因大多是因為沒有完整而系統的人體解剖學知識導致的。

    如對人體骨骼數量的描述:

    “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這種將人體骨骼與一年有多少天數聯絡在一起而得到的結論就是明顯錯誤的。

    對自刎後存活時間的描述: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

    這裡宋慈認為食管是在氣管前面,故存活時間長的是食管斷了而氣管未斷,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實際人體食管在氣管後方,外部刀傷若從正面傷及食管,則其前方的氣管必然也會受到損傷的。而且這種將傷口深度和存活時間結合的想法也並不科學。割喉最主要的死因還是傷及大血管導致的大量失血死亡,那時候並沒有認識到這一點。

    “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

    認為女性有月經週期,出血導致骨黑,而男人沒有則骨白,這種用骨骼顏色來區分性別的說法也是並沒有科學依據的。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

    這種說法太絕對了,肥壯的人一樣可以因病死亡,最常見於肥胖人的冠狀動脈粥樣斑塊導致的冠脈堵塞,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導致死亡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

    “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區分自縊還是被人殺死後偽裝自已的描述。大體上看起來很有道理,只是有一些現象不是絕對出現。這也是醫學學科一個區別於很多學科的顯著特點,醫學上可能會羅列很多的症狀、表現,然而這些症狀不能生硬的套用,比如出現了咳嗽,這可以是感冒的表現之一,但是並不能說咳嗽了就一定是感冒。醫學因為面對的是動態的人體,每個人又都不一樣,是不能刻舟求劍,死板教條的。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自古傳統醫學就有“一滴精,十滴血”的說法,民間也廣泛流傳有“精盡人亡”的傳說,這一小段也算是對這種傳說的佐證。不過根據現代醫學目前的認識來看,這樣的說法找不到支援的科學證據。現在大多數在性生活中發生猝死的案件,最終基本都在進行了病理切片後,找到了心腦血管方面的疾病,是因為性生活過程中過於興奮而死亡的。

    書中還有一些帶有明顯時代特點的記載,如: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意思是如果真的是上吊自殺的,在自殺處腳下有火炭。這話說法曾經讓人們迷惑不解。這是一個比較難以理解的說法,後來到宋慈的家鄉,也就是現在福建北部一帶走訪,瞭解到當地有一種風俗,土葬時候要在墓坑中生火來暖坑的習俗。據此推測,自縊的人想自己來生可以投個好胎,所以換好新衣服,給自己燒上火炭來營造一方熱土。下文出現了“驗所著衣新舊”也可以對這種說法作一定的印證。

    不過這些都瑕不掩瑜,小小的不足是完全不能埋沒《洗冤集錄》的偉大之處的,對前人的思想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領略了《洗冤集錄》的偉大之後,很多人都曾擔心:

    像這樣的涉及犯罪、偵查、破案的影視作品,小說文字等等,會不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進行有意識的偽裝或者掩蓋來逃避打擊呢?

    在《大宋提刑官》中,宋慈也有這樣的擔憂,曾經一度想毀掉《洗冤集錄》,但是英姑對他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這本書終究還是利大於弊的。

    隨著對屍體表現、死亡現象的不斷深入研究,對著科技不斷進步,偵查手段的不斷升級,想逃避打擊已經是非常非常困難的了,越是有意識進行破壞和偽裝,越是可能留下更多的證據來揭露犯罪。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凡是試圖挑戰法網的,最後都會被法網緊緊束縛!

  • 3 # 凌晨想著你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南平地區)人,中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他所寫的《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第一本法醫專著。開創法醫鑑定學。

    宋慈官居經略安撫使,據歷史記載是三品以上官員,官階一般為正二品或從一品。

    寧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因父喪而未赴任。宋理宗寶廣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典頒文書,辦理事務)。宋慈於紹定四年(1232年)陳韡奏其政績,舉為福建長汀知縣。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軍通判(州府長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調南劍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點廣東刑(主管司法刑獄和監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贛州知縣。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併兼大使行府參議官,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皆司皋事。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煥閱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

    宋慈在處理獄訟中,特別重視現場勘驗。他對當時傳世的屍傷檢驗著作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並結合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於逝世前兩年(公元1247年)撰成《洗冤集錄》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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