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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鄉鎮衛生院管理,促進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轄區的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鄉鎮衛生院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衛生局核准的診療科目執業,嚴禁超診療科目和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
鄉鎮衛生院業務工作接受縣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衛生局按職責管理。
第五條 衛生局抓好本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每年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至少要進行二次監督檢查;每年對全縣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總結通報。
對認真落實本管理辦法、各項管理比較規範、成效顯著的鄉鎮衛生院,衛生局給予獎勵和扶持,促進健康發展。
第二章 衛生隊伍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 按鄉鎮衛生院建設基本標準,衛生局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編制和人員管理,建立規範的人事管理檔案。重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歷層次和年齡結構,逐步形成梯隊。
第七條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崗位的任職資格。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及其以上醫師資格,其它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醫師、護士必須經衛生局註冊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業,不得超範圍執業。
衛生局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定期組織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第八條 從事專項服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參加有關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在編制範圍內確需增加或調整人員,要按照“凡進必考”的原則,由縣人勞、編辦、財政、衛生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在編制範圍外確需增加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衛生局審批同意後,與聘用單位簽定聘用合同,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鄉鎮衛生院人員必須全部納入社會養老統籌統一管理。
第十條 鄉鎮衛生院院長由衛生局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考或推薦任用。中心衛生院院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鄉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師級以上職稱。
第十一條 院長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為單位管理、醫療質量、醫療服務水平、預防保健、衛生監督、行風建設和經濟發展等。衛生局進行年度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第十二條 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有以下責任:一是對衛生局負責,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及上級決定;二是完成醫療預防保健任務,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職工的利益;三是對衛生院生存發展和提高業務技術負責。
院長具有以下權力:一是對全院工作有統一指揮權;二是對副院長人選有提名權,對科室長有任命與免職權;三是按照規定對衛生院經濟的使用有支配權;四是對有貢獻或違反紀律人員有獎懲權。
第十三條 院長必須參加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衛生事業管理相關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重視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學習工作,積極為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和提供必要的條件。
建立健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學習、考核制度。認真實施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
衛生技術人員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能力。
第十五條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群眾監督制度,督促醫務人員遵守衛生部的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預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質量指標,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加強疾病預防控制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衛生局的要求建立規範化預防接種門診室。
②做好計劃免疫、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的登記、報告和處理工作。
④做好食品、公共場所、學校、職業等衛生指導與管理工作。
⑤開展防治工作。
⑥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針對重點人群,結合實際開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保健知識,促進農村居民良好健康行為的形成。並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婦幼保健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衛生局的要求建立規範化婦幼保健門診室。
②做好孕產婦系統保健和兒童系統保健。
④做好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評審工作。
⑤做好控制新生兒破傷風工作。
⑥做好轄區託兒所、幼兒園衛生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協助鄉鎮政府做好的政策宣傳、解釋和補償稽核等工作。
第二十條 受衛生局委託承擔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廣大人民群眾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業務發展目標。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以實施。
第二十二條 貫徹落實、等衛生法律法規,採取綜合措施,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促進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不斷完善。
①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醫療、護理、醫技工作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診負責、重點加強原則,以病人為中心,把醫療質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放在首位。
③成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管理工作小組(如急診搶救、感染控制、病歷質量管理等小組),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樹立質量和安全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藥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醫療缺陷,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重點部門、重要崗位的管理。
⑤嚴格執行診療常規、操作規程、搶救常規,配齊常用急救藥品、器材,保證基本醫療和搶救工作及時有效執行,對不能處理的危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
⑥按照和《病歷書寫規範》要求,認真書寫門診病歷、處方和住院病歷。
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加強供應室、手術室、分娩室, 治療室建設,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嚴格消毒、保潔管理;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汙染。
第二十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嚴格藥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藥品集中採購;藥品保管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藥品擺設要分類有序,外用藥和內服藥分開存放,做到一藥一標籤。
第二十五條 重點加強產科、兒科、急診急救等建設,並能達到以下技術水平:
①嚴格按照省、市產科建設標準,加強產科建設,做好住院分娩工作。鄉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產婦順產的能力,中心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產婦難產的能力;按照愛嬰醫院的標準,建立愛嬰醫院。
②能正確處理常見病、多發病,並對疑難病症進行恰當的處理與轉診;掌握常見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術。
④對轄區內的急診病例能及時應診(包括出診)。院內病人能立即進行搶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鐘內出診。
⑤能對迴圈、呼吸、腎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診斷並進行生命體徵的搶救處理,並組織好轉診。
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縫合、包紮、骨折固定等處理;能開展闌尾切除、疝氣修補等常見的下腹部手術;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還應能開展部分上腹部手術。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廣應用適宜新技術,不斷拓展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加強中醫藥工作,規範中醫藥服務管理,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努力改善服務態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五章 行政財務後勤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著“精簡、高效、低耗”原則設定內部科室,原則上設定行政科、臨床科室、護理組、防保站 。臨床科室設內兒科、外科、婦產科、中醫科、醫技室等。其具體設定由中心衛生院、防保醫療型衛生院、防保型衛生院根據實際確定。
第三十條 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正、副院長、科室負責人等組成,對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一條 加強院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會議,通報衛生院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日常管理和運作經營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建設與發展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考勤、學習、會議和環境衛生管理等制度。人手一冊工作日誌。
第三十三條 建立物資採購、驗收、入庫、發放、報廢制度,加強物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加強裝置保管、使用、保養、定期維修制度,確保工作需要,對所有資產、醫療裝置要建立檔案。
第三十五條 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高危裝置、手術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區域和劇毒、劇麻、精神藥品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 美化院內環境,搞好室內衛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安靜、舒適的醫療場所。醫務人員上班期間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掛牌上崗。
第三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經費以及遺屬補助,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屬集體所有制身份的在職人員,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由縣財政定額補助,工資不足部分由鄉鎮衛生院承擔;屬集體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員,已進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由經辦中心統一管理,未納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由財政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500元,即在原來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礎上再增補200元。
第三十八條鄉鎮衛生院財政補助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後,仍然要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結合崗位、任務、業績進行定酬,嚴格崗位聘期綜合目標責任考核,建立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使收入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掛鉤。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醫療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醫療和藥品費用,讓利於廣大人民群眾。
各鄉鎮衛生院原承包租賃衛生所的合同繼續執行不變,凡在崗在職人員無論是全民、集體、聘用(衛生局批准)人員,一律實行同工同酬,集體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基數比照同職務的全民人員工資基數確定。
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後,各衛生院仍然要實行全院成本核算,各衛生院只能按醫療收入的65%作為全員工資分配部分,35%作為醫療成本。藥品收入(含兩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納入工資分配,只作為醫院收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的欠帳償還、醫療裝置的購置和公共衛生支出。
浮動工資基數:醫療人員按檔案工資的45%--60%參入浮動與工作績效掛鉤;行政管理人員(院長、副院長、會計),按檔案工資的10%—30%參入考核;防疫婦幼人員按檔案工資的30%參與考核;醫療後勤人員按檔案工資的30%--40%參與考核。
行政人員的考核工資與衛生局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掛鉤,其浮動工資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1.2倍;防疫、婦幼人員考核工資與“七苗接種率”、“兩個系統管理”相關指標及其他各項防疫婦幼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完成任務的防疫婦幼人員獎金不得低於全院平均水平;醫療後勤人員的考核工資與醫療業務開展情況掛鉤。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和監督審計制度。積極探索推行縣級財務集中核算或會計委派制,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實行民主理財、院務公開,較大專案支出應由院務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透過方可實施。凡購置5000元以上裝置或1萬元以上的建設專案應報衛生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執行政府的醫療服務價格,並公開主要藥品及診療收費標準,增強收費透明度。
第四十一條 加強資訊管理,
①鄉鎮衛生院設兼職人員負責衛生資訊統計工作。衛生資訊資料必須做到及時、準確。
②嚴格執行傳染病網路直報等登記報告制度和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報告制度。
④鄉鎮衛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進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第四十三條 加強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資訊等工作技術指導。要加強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中醫藥管理,努力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負責衛生局統一制定的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工作制度、工作規範、工作職責、門診日誌、處方的規範管理,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做到診療有登記、開藥有處方、收費有憑據、防保有卡冊、疫情有報告。
第四十五條 健全鄉村醫生例會制度,定期組織鄉村醫生學習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部置農村初級衛生保健任務,每年召開例會不少於6次。
第四十六條 要健全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每年進一次考核、評比,對工作突出的村衛生室、鄉村醫生,提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表彰。
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提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依法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獎懲
第四十七條 衛生局成立鄉鎮衛生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的組織衛生局相關股室或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的各項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的業務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財政撥款相掛鉤。每年從鄉鎮衛生院財政撥款中提取5%作為年度目標任務獎勵基金,對先進單位予以重點獎勵,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依法監管的同時,對違反本管理辦法不夠依法處理的情節,實行內部獎懲制度。
①對違反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按違反每條予以50---300元的懲處。
②接受省市檢查,達不到工作要求的單位給予單位500---1000元懲處;受到省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單位1000元懲處;受市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500元懲處;受縣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300元懲處。
④不按期完成衛生局和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的,給予單位500—1000元的懲處。
以上懲罰資金從違反本辦法發生時間的次月,由衛生局從財政撥款中扣除,受罰單位要將懲罰資金落實到相關責任人承擔,單位不予報銷。衛生局將懲罰資金全部用作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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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鄉鎮衛生院管理,促進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轄區的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鄉鎮衛生院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衛生局核准的診療科目執業,嚴禁超診療科目和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
鄉鎮衛生院業務工作接受縣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衛生局按職責管理。
第五條 衛生局抓好本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每年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至少要進行二次監督檢查;每年對全縣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總結通報。
對認真落實本管理辦法、各項管理比較規範、成效顯著的鄉鎮衛生院,衛生局給予獎勵和扶持,促進健康發展。
第二章 衛生隊伍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 按鄉鎮衛生院建設基本標準,衛生局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編制和人員管理,建立規範的人事管理檔案。重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歷層次和年齡結構,逐步形成梯隊。
第七條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崗位的任職資格。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及其以上醫師資格,其它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醫師、護士必須經衛生局註冊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業,不得超範圍執業。
衛生局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定期組織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第八條 從事專項服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參加有關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在編制範圍內確需增加或調整人員,要按照“凡進必考”的原則,由縣人勞、編辦、財政、衛生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在編制範圍外確需增加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衛生局審批同意後,與聘用單位簽定聘用合同,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鄉鎮衛生院人員必須全部納入社會養老統籌統一管理。
第十條 鄉鎮衛生院院長由衛生局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考或推薦任用。中心衛生院院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鄉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師級以上職稱。
第十一條 院長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為單位管理、醫療質量、醫療服務水平、預防保健、衛生監督、行風建設和經濟發展等。衛生局進行年度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第十二條 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有以下責任:一是對衛生局負責,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及上級決定;二是完成醫療預防保健任務,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職工的利益;三是對衛生院生存發展和提高業務技術負責。
院長具有以下權力:一是對全院工作有統一指揮權;二是對副院長人選有提名權,對科室長有任命與免職權;三是按照規定對衛生院經濟的使用有支配權;四是對有貢獻或違反紀律人員有獎懲權。
第十三條 院長必須參加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衛生事業管理相關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重視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學習工作,積極為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建立健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學習、考核制度。認真實施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衛生技術人員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能力。
第十五條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群眾監督制度,督促醫務人員遵守衛生部《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的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章 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預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質量指標,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加強疾病預防控制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衛生局的要求建立規範化預防接種門診室。
②做好計劃免疫、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報告和處理工作。
④做好食品、公共場所、學校、職業等衛生指導與管理工作。
⑤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⑥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針對重點人群,結合實際開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保健知識,促進農村居民良好健康行為的形成。並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婦幼保健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衛生局的要求建立規範化婦幼保健門診室。
②做好孕產婦系統保健和兒童系統保健。
④做好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評審工作。
⑤做好控制新生兒破傷風工作。
⑥做好轄區託兒所、幼兒園衛生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協助鄉鎮政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宣傳、解釋和補償稽核等工作。
第二十條 受衛生局委託承擔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廣大人民群眾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業務發展目標。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以實施。
第二十二條 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採取綜合措施,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促進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不斷完善。
①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醫療、護理、醫技工作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診負責、重點加強原則,以病人為中心,把醫療質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放在首位。
③成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管理工作小組(如急診搶救、感染控制、病歷質量管理等小組),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樹立質量和安全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藥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醫療缺陷,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重點部門、重要崗位的管理。
⑤嚴格執行診療常規、操作規程、搶救常規,配齊常用急救藥品、器材,保證基本醫療和搶救工作及時有效執行,對不能處理的危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
⑥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病歷書寫規範》要求,認真書寫門診病歷、處方和住院病歷。
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加強供應室、手術室、分娩室, 治療室建設,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嚴格消毒、保潔管理;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汙染。
第二十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嚴格藥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藥品集中採購;藥品保管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藥品擺設要分類有序,外用藥和內服藥分開存放,做到一藥一標籤。
第二十五條 重點加強產科、兒科、急診急救等建設,並能達到以下技術水平:
①嚴格按照省、市產科建設標準,加強產科建設,做好住院分娩工作。鄉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產婦順產的能力,中心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產婦難產的能力;按照愛嬰醫院的標準,建立愛嬰醫院。
②能正確處理常見病、多發病,並對疑難病症進行恰當的處理與轉診;掌握常見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術。
④對轄區內的急診病例能及時應診(包括出診)。院內病人能立即進行搶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鐘內出診。
⑤能對迴圈、呼吸、腎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診斷並進行生命體徵的搶救處理,並組織好轉診。
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縫合、包紮、骨折固定等處理;能開展闌尾切除、疝氣修補等常見的下腹部手術;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還應能開展部分上腹部手術。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廣應用適宜新技術,不斷拓展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加強中醫藥工作,規範中醫藥服務管理,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努力改善服務態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五章 行政財務後勤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著“精簡、高效、低耗”原則設定內部科室,原則上設定行政科、臨床科室、護理組、防保站 。臨床科室設內兒科、外科、婦產科、中醫科、醫技室等。其具體設定由中心衛生院、防保醫療型衛生院、防保型衛生院根據實際確定。
第三十條 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正、副院長、科室負責人等組成,對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一條 加強院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會議,通報衛生院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日常管理和運作經營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建設與發展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考勤、學習、會議和環境衛生管理等制度。人手一冊工作日誌。
第三十三條 建立物資採購、驗收、入庫、發放、報廢制度,加強物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加強裝置保管、使用、保養、定期維修制度,確保工作需要,對所有資產、醫療裝置要建立檔案。
第三十五條 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高危裝置、手術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區域和劇毒、劇麻、精神藥品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 美化院內環境,搞好室內衛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安靜、舒適的醫療場所。醫務人員上班期間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掛牌上崗。
第三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經費以及遺屬補助,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屬集體所有制身份的在職人員,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由縣財政定額補助,工資不足部分由鄉鎮衛生院承擔;屬集體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員,已進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由經辦中心統一管理,未納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由財政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500元,即在原來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礎上再增補200元。
第三十八條鄉鎮衛生院財政補助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後,仍然要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結合崗位、任務、業績進行定酬,嚴格崗位聘期綜合目標責任考核,建立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使收入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掛鉤。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醫療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醫療和藥品費用,讓利於廣大人民群眾。
各鄉鎮衛生院原承包租賃衛生所的合同繼續執行不變,凡在崗在職人員無論是全民、集體、聘用(衛生局批准)人員,一律實行同工同酬,集體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基數比照同職務的全民人員工資基數確定。
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後,各衛生院仍然要實行全院成本核算,各衛生院只能按醫療收入的65%作為全員工資分配部分,35%作為醫療成本。藥品收入(含兩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納入工資分配,只作為醫院收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的欠帳償還、醫療裝置的購置和公共衛生支出。
浮動工資基數:醫療人員按檔案工資的45%--60%參入浮動與工作績效掛鉤;行政管理人員(院長、副院長、會計),按檔案工資的10%—30%參入考核;防疫婦幼人員按檔案工資的30%參與考核;醫療後勤人員按檔案工資的30%--40%參與考核。
行政人員的考核工資與衛生局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掛鉤,其浮動工資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1.2倍;防疫、婦幼人員考核工資與“七苗接種率”、“兩個系統管理”相關指標及其他各項防疫婦幼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完成任務的防疫婦幼人員獎金不得低於全院平均水平;醫療後勤人員的考核工資與醫療業務開展情況掛鉤。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和監督審計制度。積極探索推行縣級財務集中核算或會計委派制,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實行民主理財、院務公開,較大專案支出應由院務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透過方可實施。凡購置5000元以上裝置或1萬元以上的建設專案應報衛生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執行政府的醫療服務價格,並公開主要藥品及診療收費標準,增強收費透明度。
第四十一條 加強資訊管理,
①鄉鎮衛生院設兼職人員負責衛生資訊統計工作。衛生資訊資料必須做到及時、準確。
②嚴格執行傳染病網路直報等登記報告制度和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報告制度。
④鄉鎮衛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進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第四十三條 加強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資訊等工作技術指導。要加強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中醫藥管理,努力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負責衛生局統一制定的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工作制度、工作規範、工作職責、門診日誌、處方的規範管理,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做到診療有登記、開藥有處方、收費有憑據、防保有卡冊、疫情有報告。
第四十五條 健全鄉村醫生例會制度,定期組織鄉村醫生學習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部置農村初級衛生保健任務,每年召開例會不少於6次。
第四十六條 要健全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每年進一次考核、評比,對工作突出的村衛生室、鄉村醫生,提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表彰。
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提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依法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獎懲
第四十七條 衛生局成立鄉鎮衛生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的組織衛生局相關股室或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的各項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的業務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財政撥款相掛鉤。每年從鄉鎮衛生院財政撥款中提取5%作為年度目標任務獎勵基金,對先進單位予以重點獎勵,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依法監管的同時,對違反本管理辦法不夠依法處理的情節,實行內部獎懲制度。
①對違反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按違反每條予以50---300元的懲處。
②接受省市檢查,達不到工作要求的單位給予單位500---1000元懲處;受到省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單位1000元懲處;受市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500元懲處;受縣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300元懲處。
④不按期完成衛生局和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的,給予單位500—1000元的懲處。
以上懲罰資金從違反本辦法發生時間的次月,由衛生局從財政撥款中扣除,受罰單位要將懲罰資金落實到相關責任人承擔,單位不予報銷。衛生局將懲罰資金全部用作獎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