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針對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確定的最高規則,是指以一般道德為核心,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應當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基本準則。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體對社會和道德予以起碼的尊重,在非交易的民事行為和民事活動中,公序良俗是衡量 利益衝突的一般標準。法官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填補法律漏洞,平衡利 益衝突,確保公共利益,協調衝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原則構成的。公共秩序是指全體社會 成員的共同利益,法律強調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無效,是從正面強調對 公共秩序的維護。善良風俗是指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許、遵循的道德準則,是中國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因而被稱為現代民法至高無上的基本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起源於羅馬法。所謂公序,即國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準則。在羅馬法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以下是《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條文: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民法典上述8個條文涉及對公序良俗的規範,既體現了法律對秩序的維護,更是華人的價值共識。“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上述一般性原則和效力規定基礎上,民法典分編迴應社會現實,作出了一些具體性規定。如民法典既賦予民事主體在姓名權上的充分自由,同時又以公序良俗加以必要限制,體現出民法溫情下不乏必要的嚴厲。
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針對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確定的最高規則,是指以一般道德為核心,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應當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基本準則。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體對社會和道德予以起碼的尊重,在非交易的民事行為和民事活動中,公序良俗是衡量 利益衝突的一般標準。法官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填補法律漏洞,平衡利 益衝突,確保公共利益,協調衝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原則構成的。公共秩序是指全體社會 成員的共同利益,法律強調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無效,是從正面強調對 公共秩序的維護。善良風俗是指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許、遵循的道德準則,是中國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因而被稱為現代民法至高無上的基本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起源於羅馬法。所謂公序,即國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準則。在羅馬法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以下是《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條文: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民法典上述8個條文涉及對公序良俗的規範,既體現了法律對秩序的維護,更是華人的價值共識。“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上述一般性原則和效力規定基礎上,民法典分編迴應社會現實,作出了一些具體性規定。如民法典既賦予民事主體在姓名權上的充分自由,同時又以公序良俗加以必要限制,體現出民法溫情下不乏必要的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