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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8990787766

    “闖黃燈扣6分,闖紅燈直接吊銷駕照”,我覺得處罰過重。理由如下:一。闖黃燈扣6分,等於只給一次警告機會(一年內),闖紅燈直接吊銷駕照,等於直接判死刑,無警告機會。連刑罰上,現在更傾向於死緩代替立即執行,況且闖燈。 二。闖黃(紅),有時候並非司機100%錯誤或責任。即使硬體再完善,也做不到100%完美。比如,如果前方是大客或大貨,即使保持足夠車距,也不一定看到燈,有的城市,據說在低處或左右均增加了燈,這很好。但並非所有路口都能做到(全做到有時候也不現實),總之,有“誤闖”的時候,這種情況,處罰就太重了。 三。人非完人,有的人反應慢些或走神了或由於其它間接原因(各種複雜情況、甚至緊急避險等),也許有失誤或錯誤或過於自信等等,但並非完全主觀故意,這種情況,應該給點“(非故意)犯錯誤”的機會。 四。個人根據開車經驗,覺得闖黃燈應該給兩、三次警告機會(比如扣3分、四分),紅燈給兩次左右機會(比如扣4分、5分、6分),但黃燈扣分應小於紅燈,以示區別。我還建議,不要年度內清空,應該累計錯誤,永遠保留”案底“,每人一個檔案,在電腦及聯網普及的今天,這絕對不麻煩,也不是難事。比如,雖然今年還沒達到吊銷的程度,但如果年年都”劣跡斑斑“(在極限上),那麼,可以對此人累計後處罰一次,以示警告。(細則需要探討,且警方技術上可支援)。我說可以扣5分,就是指:不要一年內清空,可累計。 五。在我說的第四條基礎上,再加大力度、處罰更狠些也可以,但最好硬體和執法標準和尺度把握都跟得上。比如:有清晰監控(錄影)顯示當時闖紅燈的情況,對於能判斷出“誤闖”或“疑似”的情況,直接免於處罰或從輕處罰(所謂直接的意思是,不要等司機去申訴才豁免)。舉例:如果錄影顯示,並非故意加速“闖燈”或“搶燈”,而是跟車或前方突然擁堵或為了躲避或走神等情況,可以考慮免除或從輕,只有對於"故意加速“”故意闖燈“才加重處罰。這一點,從技術上,不難做到;當然,如果警方不太負責甚至目的是罰款,那就不好說了。 六。矯枉過正的做法,效果不一定好,處罰力度,其實並非一成不變,最好順序漸進。試想,一百年後,高度文明瞭,闖燈可能是個別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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