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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往日終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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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瘋狂列車2
退役與退休制度是美軍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止軍隊老齡化和保證軍隊進出有序的重要措施。美軍現役軍官是一支職業化的隊伍,其絕大部分軍官都有機會在部隊服役20年以上,然後再退休。美軍基層軍官的晉升率高、銜齡長,允許在上尉一級保留較長的銜齡,使部分晉升較慢的軍官在升至少校或中校時,他們的軍齡可達到20年,成為職業化軍官隊伍的一員而能享受退休待遇。1775年,美國開始建立正規部隊,經過200多年的實踐,美軍已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軍官退役制度體系。
一、職業化的軍官退休條件
美軍軍官退休的條件分為傷殘退休、自願退休合強制性退休三類。
1、傷殘退休
第一部由軍隊出示體檢結果,證明此人因傷殘的原因,如果此人系故意或翫忽職守而致殘,或在擅離職守期間而致殘,政府只解除其現役,不付給傷殘離職費。第三步,在確定不是故意或翫忽職守致殘後,就要按退伍軍人事務部規定的標準,確定其傷殘的程度是否達到30%以上,如失去一隻眼睛、單肢傷殘以及嚴重慢性高血壓病屬於30%或以上傷殘程度,失去一個或兩個手指或腳趾、單耳失聰或不致嚴重影響功能的缺陷或傷痕則不屬此列。傷殘程度不足30%的人員,一般不準退休(服役時間較長者除外),但可領取傷殘離職費,即每服役一年發給兩個月的現役基本工資,但總金額最多不超過兩年的現役基本工資。服役半年或半年以上按一年計算。故意不足8年的傷殘軍官,若非因公致殘,只能領取離職費。
2、自願退休
美軍規定,少將以下軍官服役20年以上,其中任軍官職務10年者可自願申請退休,報請各軍種部長批准。服役滿30年以上的軍官,經個人提出申請,需要經總統批准。服役滿40年的軍官申請退役,可不經任何批准,即行辦理退休手續。美軍對自願申請退休的軍官,只要完成規定的服役義務,通常很快予以批准,但在非常時期,軍種部長可公佈退休審批限制規定:不準具有重要技術專長或擔任重要職務的軍官退休或辭職。
3、強制退休
美軍的強制性退休時按軍官的年齡、軍齡和銜齡條件強制實施的退休政策。從實際情況看,美軍軍官退休大都屬於此類。軍官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除少數因特殊需要可緩期退役外,不管本人是否自願,一般要限制退役。
從年齡上看,中校軍齡滿28年,上校、准將滿30年,少將滿35年,如得不到晉升,就得退役。少尉軍官晉升中尉的比率接近100%,極少數到期未能晉升者要退役。中尉、上尉和少校級軍官,若兩次經軍官晉升審選委員會審選未被晉升,不管本人意願如何,必須退役。但美國《國防部軍官人事管理法》規定,軍種部長有權允許部分上尉和少校軍官繼續任職,以滿足特殊需要。這樣,上尉軍官可以在此銜職上繼續服役至軍齡滿20年為止,少校軍官可以在此銜職上繼續服役至軍齡滿24年為止。
從級齡上看,上校、准將、少將軍官,從獲得正式軍銜之日起,5年內沒有得到晉升,在滿5週年後的30天內,必須退出現役。中校以下的銜齡,基本與軍齡相同,如兩次得不到晉升,在期滿後的1年零30天內必須退役。
根據美國《國防部軍官人事管理法》,當軍官數量需要儘快消減的情況下,軍官管理委員會可以選擇一些中校、上校級別的軍官提前退休。
從美國的強制性退休政策來看,年齡並不是軍官退休絕對的具體依據,而在軍銜級別方面的嚴格限制才是美軍退休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美軍相同軍銜軍官退休的年齡並不都一樣。有的較年輕,有的較老。有的由於晉升快、晉升早,爾後又沒有新的晉升機會,就意味著可能早幾年退休離開部隊。假設一名少將生於1940年,由於晉升較快,任少將較早,到1995年時已任該職5年,所以他就等不到60歲而必須退休了。而另一位少將生於1939年,但在1995年是剛晉升為少將,他就可以幹到60歲在退休。
二、豐富的退休待遇
美軍十分重視退休、退役軍人工作。政府內閣中設有“退伍軍人事務部”,負責管理佔全華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2700萬退役軍人和7400多萬烈、軍屬。參議院內設立的“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負責有關老兵待遇的立法。此外,美全國還有20多個民間退伍軍人團體,以爭取和保護退伍軍人的權益為宗旨,向退伍軍人提供各種服務。美軍軍官退休後,仍能享受不少的福利待遇。
1、退休金
美軍軍官的退休金一般以高於退休的同級政府官員為原則,並隨物價上漲而增加。1980年和1986年對軍隊工資法的進一步修改使退休金的計算方法複雜化,也是軍隊現行的退休制度根據入伍時間分為三種不同、但相互關聯的退休金計算方法。
1980年9月8日前入伍的軍人。其退休金的基本計算方法是:2.5%*服役年數*退休前的最後基本工資。例如,某人退休前的最後月基本工資為4000美元(年工資48000美元),在軍中服役20年,則年退休金為2.5%*20*48000=50%*48000=24000美元。若服役了30年,最多可領取的退休金可達年基本工資的75%。
1980年9月8日至1986年8月1日前入伍的軍人。其退休金的計算方法與上述原則相似,但按3年最高基本工資的平均值計算。如前例所述,若此人最後一年的月基本工資為4000美元,而此前兩年的月基本工資為3600美元,此3年的平均年工資為44800美元,則每年退休金為2.5%*20*44800=22400美元。
1986年8月1日後入伍的軍人。其退休金的計算也按3年最高年基本工資的平均值*2.5%*服役年數的方法計算,但服役不足30年的按30年為基準的年限差額每年扣除1%,例如,服役20年退休時,則年限差額30-20=10,退休金計算為2.5%*20-1%*10*44800=40%*44800=17920美元。待退役軍人年滿62歲時,取消扣除,按3年最高年基本工資的平均值的50%來計算。退休法還指出,對1986年8月1日或以後入伍的軍人來說,他們的生活費用補貼將按“消費物價指數減1%”的低速率增長,當他們年滿62歲時,將對生活費用補貼全面進行一次性調整,此後餘生將一直以“消費物價指數減1%”的速率進一步進行調整。
由於退休早退休金也少,早退休與晚退休所領取的退休金的差別還是比較大的。如果服役20年的中校退役,退休金只按基本工資的50%計算,如1986年8月1日以後入伍的只按40%計算,而服役28年再退休則可按70%計算。所以美軍許多軍官很少選擇自願退休,一般都幹滿強制性退休所要求年限後才退休。
2、政治待遇
美軍軍官退休後的政治待遇較高,退休軍官仍分別列入各軍種軍官名冊,作為軍種的正式成員。退役軍官在特定場合可著軍裝,佩帶服役期間榮獲的各類獎章、紀念章或綬帶。美軍十分重視退休儀式的舉行和退休儀式上對退休軍官十幾年來辛勤工作的肯定,使軍官退休時有一種榮譽感、義務感和責任感。軍官退休時均舉行相應的儀式,名單刊登在軍報上。再退休儀式上,校級軍官由部隊頒發軍種部長簽署的榮譽證書。將級軍官則舉行更盛大的儀式,並授予“優異服務勳章”。
3、住房待遇
美軍軍官的住房問題由自己解決,軍隊僅發給搬家費。美軍由於實行高工資、高福利政策,大部分軍官都有自己的私人住房,因此,軍官退休後的住房不存在大問題。對住房有困難的,政府或軍方通常是提供優惠貸款或購房擔保,以優惠價格向退休軍人出售住房。
4、醫療待遇
美軍軍官退休後繼續享受免費在軍隊醫院就醫的待遇,費用由國家統一包乾。美軍規定,榮譽退伍和一般性退伍的軍人可按規定繼續享受醫療衛生保險、人壽保險等。退休軍官家屬可以和現役軍人家屬一樣,享受軍職人員健康和醫療待遇,他們在軍隊的醫院和專門為退休軍人設立的醫療單位看病時,免費門診醫療費,住院時只交少量生活費。退休軍人在要求治療服現役期間所患疾病時,享有優先住院、治療的待遇。即使是所患疾病與服役期間無關,只要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證明自己無法支付醫療費用且床位許可,均可享受免費住院治療。
5、社會福利待遇
退休軍官仍可到軍官食堂就餐,可憑證件到軍人服務社購物,到部隊影劇院看演出和參加俱樂部活動,免費使用軍隊的體育、教育和娛樂設施等。服現役時沒有受到過不榮譽處理的退休軍官死亡後,都有資格安葬在國家公墓,並享受政府提供的墓石、國旗及銘文,退伍軍人事務部提供殯葬、追悼費用。
三、靈活的退休安置
1、安置地點靈活
美國沒有類似中國的戶籍制度,對退休軍官的安置地點一般不做特別的限制,通常由軍官本人決定,可選擇美國國內任何一處作為定居點,自建或購買住房。退休軍官的定居點不一定是記錄上的出生地,但是部分地區如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對此有一定限制。
2、自謀職業、就業優先
美軍軍官退役安置的總原則是自謀職業為主,美軍軍官退役時一般只有40幾歲,很多人都會再到地方自謀職業。美國用法律的形式規定退伍軍人在就業方面享有某些優先權。《退伍軍人優先權法》和《雙重補償法》規定退伍軍人在政府部門工作有優先權,如軍隊優先從退休軍官中招收文職人員;軍人退伍後可回到服役前在政府部門的工作崗位;政府在裁減職員時,退伍軍人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在社會上參加就職考核時,退伍軍人可適當加分;對參加過戰爭、立過功或因公致殘的退伍軍人,則給予更多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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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軍中曲奇
2011年5月24日,美國科羅拉多州舉辦退伍軍人就業諮詢會,旨在幫助美國國民警衛隊、退伍軍人解決就業問題。
美國退役軍人一度被視為“穿著破軍裝的流浪者”,如今,卻享受著全世界一流水平的福利待遇。
政府向他們發放包括傷殘補償金、養老金及稅收優惠在內的津貼補助,為他們建立專門的醫療保障系統,資助他們接受再教育和職業培訓,甚至為他們準備了國家公墓系統中的安葬地點。
“我們對所有服役軍人都有所虧欠”
每年11月11日是美國的退伍軍人節。上午11點,美國阿靈頓國家公墓準時奏響哀樂,市民自發前來獻上花圈,退伍的老兵再次穿上軍裝,在露天劇場列隊遊行。在美華人眼中,只有如此莊重的儀式,才足以向美國退役軍人致敬。
半個多世紀以來,百餘項法規填充進日益豐滿的法律體系。2008年出臺的《後9·11退役軍人權利法案》,又於2010年再次升級,成為目前最新修訂的退役軍人安置法案。
“我們對所有服役軍人都有所虧欠。”2009年8月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喬治梅森大學發表演說。即使面臨財政赤字壓力,奧巴馬政府仍在2014財年的預算方案中,撥出1572億美元用於退役軍人的福利待遇,較前年增長了10.2%。
接管這筆預算的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是規模僅次於國防部的第二大內閣部門,擁有近33萬僱員,57個地方辦事機構。該部門在官方網站上,用“照顧英勇作戰的志士及其家屬”概括其使命,與美國退伍軍人協會、海外戰爭退役軍人協會等民間機構一起,共同為退役軍人服務。
2013年4月,退伍軍人事務部發布的工作報告中稱,這筆財政資金將被分做兩部分,近一半主要用作退役軍人的退休金和傷殘補償,另一半則涵蓋醫療保障、教育資助、住房貸款、就業指導等3大類、6大項福利待遇。
美國實行全志願兵役制度,為吸引年輕人入伍,歷屆政府將軍人打造成一份高薪職業,並許諾用高福利保障其退役生活。
可二戰以前的退役軍人,就沒有趕上這樣的“好時代”。
1932年5月,政府承諾的每天1美元的補償金,因經濟危機被再度延遲發放,生活窘迫的兩萬餘名一戰退役軍人,攜家帶口湧上華盛頓街頭遊行示威。10萬市民站在街道兩旁,默默地看著。胡佛政府派軍隊出動坦克鎮壓,示威人群憤怒抵抗,最終兩人死亡,多人受傷。
這次美國曆史上著名的“補償金大軍”事件,點燃了美國退役軍人安置措施改革的導火索。北京大學教育學院博士後王書峰說,一戰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失敗,促使了美國開始探索新的道路。
《法案》頒佈的第二年,“退役軍人進校園”浪潮席捲全美,十年間惠及223.2萬名退役軍人。這批最先嚐到甜頭的人,成為各行各業的脊樑、拉動經濟增長的主力軍,被稱作“最偉大的一代”,“造就了現代美國”。
“發展式”安置
“二戰結束時,上一代英雄離開戰場返回家園,建成全世界迄今為止最強大的經濟和中產階級。我祖父,巴頓麾下的老兵,有機會藉助《退役軍人權利法案》上大學……”2012年1月24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華盛頓發表國情諮文演講時說。
北京大學教育學院博士後劉妍稱,自1944年教育資助政策提出以來,“美國對退役軍人的安置已從‘補償式’轉型為‘發展式’”,即“‘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美利堅大學教授米爾頓·格林伯格認為,這也與美國“每個人都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的價值觀相吻合。在美國,現役軍人也能進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甚至成為知識精英。
伊拉克戰爭中,指揮戰鬥的美國各軍兵種司令部中,7個指揮官有6人受過研究生教育,所有參戰的美軍軍官,每3人中就有1人具有碩士以上學歷。
為了適應高科技戰爭的需要,美軍將學歷和專業技術與升遷掛鉤。從少尉晉升到少將軍銜,一般要進院校學習6-8次。少校以上級別的軍官通常都擁有兩到三個不同的學位,軍事院校的教官通常由擁有碩士和博士學位的高學歷專業人員擔任。
這些高階軍官退役後,是就業市場的“寵兒”,而那些學歷平平、早早退役的普通士兵就沒這麼幸運了。美國媒體報道稱,目前美國退役軍人的平均失業率為7%,而18-24歲年輕退役軍人的失業率,2012年已超過20%,他們對教育資助的需求顯得更為迫切。
Iban Goicoechea現在是哥倫比亞大學綜合學院考古學一名普通大學生,而就在三年前,他還是一名操持著機槍的海軍陸戰隊步兵。上個學年裡,哥倫比亞大學為其提供了18077.5美元的學費、1000美元的學習用品津貼和每月2835美元的房屋津貼,這使他幾乎不用支付任何學費和房屋費。
“在軍隊服役,你有目標、有任務,在大學校園裡,你就會喪失動力。”美國學生退伍軍人團體(Student Veterans of America)執行總幹事布魯克說。與普通學生相比,退役軍人往往年齡偏大,而且通常已經結婚,高強度軍事訓練和戰鬥的經歷,讓他們難以適應稀鬆平常的校園生活。
退役軍人的社會融合度低,生活適應能力差,這在美國其實已司空見慣。王書峰指出,從“軍隊人”做回“社會人”,才能從“軍隊”迴歸“社會”,教育資助政策的實質,並不在於提高退役軍人的學歷水平或經濟收入,而在於使其獲得較高的社會認可度和社會整合力。
還有越來越多的退役軍人選擇將教育資助福利轉移給子女,這種“父母當兵服役,子女免費上學”的做法在2010年得到了法律認可。據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已有945052名退役軍人從教育資助中獲益。
他們正在以各自的方式回饋社會。進入高校的人促進了高等教育的繁榮,走上工作崗位的人成為了有效勞動力。信孚教育集團董事長信力建曾表示,這些人才因收入增加而多繳納的所得稅,遠遠超過了政府當初投入的資金。
“會有你的位子”
“我們都認為,不應讓任何一個為國家做出犧牲的人在他們退伍後,還要為找工作而拼搏。”2013年1月,美國第一夫人米歇爾·奧巴馬在一份宣告說。
無論是軍官、士官還是士兵,都可以根據服役年限和傷殘程度,在退役後享受對應的福利。但大部分退役軍人都無法僅靠政府福利過活,必須就業。
給予退役軍人在政府部門就業的優先權,便是美國政府伸出的援手之一。這項規定可以追溯到內戰結束後。
自1865年第一部相關法案頒佈起,退役軍人的優先權就在不斷擴大。到了《退役軍人優先權法》頒佈的1944年,優先權已覆蓋了文官考試、職位任命、職業恢復、裁員及再就業領域。
退役後進入大學學習護理專業的Dayanda Haynes,在聽說退役軍人進政府工作有優先權之後,立即向聯邦政府一個家政工作崗位提交了申請。
“我曾在內心掙扎:‘難道我要掃一輩子廁所嗎?’”Dayanda Haynes也曾擔心會受到歧視,或晉升空間狹窄。而她現已工作八年,得到了兩次晉升,現任神經內科行政助理。“這份工作也讓我能繼續為退役軍人服務。”她說。
最高峰時,將近一半的聯邦僱員是退役軍人。就連西奧多·羅斯福、艾森豪威爾、老布什、小布什、麥凱恩這樣的政壇風雲人物,也全是軍人出身。
美國還利用經濟槓桿鼓勵企業聘用退役軍人。
“他們是紀律嚴明、訓練有素且抱有高昂工作熱情的領頭人。”沃爾瑪Quattroporte兼CEO威廉姆·西蒙於2013年1月宣佈,在未來5年,沃爾瑪將招聘10萬名退役軍人。“如果你是位退伍軍人,並想在零售業找份工作,沃爾瑪會有你的位子。”
對於企業主而言,僱用退役軍人,特別是傷殘軍人,達到一定比例即可獲得最高9600美元的稅收優惠,這一政策被稱為“工作機會免稅”。若企業欲承接聯邦政府專案,他們絕不敢薄待了退役軍人。他們必須表明已對退役軍人積極招募,且毫無歧視,否則將隨時失去與政府合作的機會。
而讓50歲的退役軍官與20歲的年輕人在職場中競爭,顯然並非明智之舉。對於服役時間通常在20年以上的高階將士與軍官們,美國政府並不鼓勵他們就業,而更希望他們投身公益,發揮餘熱。
“他們的貢獻可以受用終身。”王書峰說,美國許多高階退役軍官拿到的退役金可以達到在役工資的95%至100%,若他們主動從事公益活動,例如去社群學校當志願者,退役金還有增長空間。
倘若這些高階軍官到大學面試教授,反而會比一般學者更具競爭力。“一個站姿,一個舉止,超過很多的定律或文字。”王書峰說,美國約20%的管理學院院長及教授都有過服役經歷,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教授,“軟實力”重要研究者約瑟夫·奈,退役前也曾擔任美國國防部部長助理。
美國認為無論是對社會還是軍人自身,“曾是一名美國大兵”都應是種財富與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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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伍安置有其特定的涵義、 實質及功能。 軍人退伍安置的公共產品性、 軍事人力資本投入成本特殊性、 軍事職業轉換的特殊性是國家對退役軍人進行安置的理論依據。 從民兵制和志願兵制時期到全募兵制徵募混合制時期, 再到全募兵制時期, 美國軍人退伍安置法制經歷了初創、 形成發展和完善的歷史演變。 依法保障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一些社會矛盾和衝突。不論是實行什麼社會制度的國家 , 不論是採用什麼兵役制度的軍隊 , 其服役都有一定的年齡或時間限制 , 軍隊性質的特殊性決定了研究和設立軍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 軍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礎何謂軍人的退役安置 ? 國家為什麼要對退役軍人進行安置 ? 其理論依據是什麼? 對軍人進行退役安置有何功能和作用 ? 要回答這些問題, 我們先要對軍人的退役安置進行理論分析。(一)軍人退役安置的涵義和實質軍人退役安置是指國家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 在軍人退出現役時, 對其服役期間的貢獻和因退役而導致環境條件變化對生活造成的影響給予資金和相關的服務保障,使之重返並適應社會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其實質在於,透過 “安置”, 使退役軍人的生活恢復到或達到類似於其未受服役影響本應享有的相同的效用程度。(二)國家對退役軍人進行安置的理論依據為什麼筆者要對軍人退役安置的涵義和實質做如上的界定, 這要從國家設立退役軍人安置制度的理論依據說起,即國家為什麼要設立軍人退役安置制度? 對於這一問題,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1)軍人退役安置的公共產品性。 軍人在服役期間提供的公共產品, 其安全效用不可分割地影響到了整個社會。 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薩米爾森所言 “公共產品最好的例子是國防。 一國保衛其自由和生活方式時, 它保衛的是所有居民, 無論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或者是否為這種保衛支付了費用 ”。作為國防的延伸,軍人退役安置制度具有與國防一樣的公共產品特質。 這一公共產品的特質決定了軍人退役安置制度的生產者只能是政府, 而且只能是中央政府。 (2)軍事人力資本投入成本的特殊性。 與一般民用人力資本參與生產過程相比, 軍事人力資本參與 “國家安全” 生產過程中的投入成本有其特殊性。 軍事人力資本生產者的軍人要付出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機會成本、 生理成本、 心理成本、 流動成本和風險成本,他們不僅要遂行各種各樣的高強度、 高風險的訓練和作戰任務, 隨時面臨流血、 傷殘和死亡, 而且有可能要忍受長期分居兩地的家庭生活。 正如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條所言: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 軍隊建設— 93 — 作出了犧牲和貢獻, 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和優待”。(3)軍事職業轉換的特殊性。 由於軍事職業與地方經濟工作之間的差異, 軍人在從軍期間掌握的技能很少能在地方工作中直接運用, 因此必須放棄原來熟悉的工作和技術,花費時間和金錢去學習新知識並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這裡就存在著一個職業轉換成本問題。 這種職業轉換的成本在退役安置過程中必須透過政府提供就業崗位和經濟補償等方式來得到平衡。(三)軍人退役安置的功能從歷史發展和社會變遷的角度考慮, 軍人退役安置對退役軍人本人及其家屬、 軍隊建設和國家社會的發展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 退役軍人是退役安置的直接參與者, 安置結果如何與其息息相關, 直接影響其以後的生活和發展。 其次, 對於軍隊來說, 完善的退役安置制度也有助於增強軍隊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穩定軍心, 鼓舞士氣,保留人才, 並對於平時的兵員徵集和戰時的兵員動員都有著不可忽視的直接影響。 再次, 軍人退役安置影響著國家政權的穩定。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 軍人入伍是化 “民 ” 為“兵” 的過程, 而軍人退役是一個化 “兵 ” 為 “民” 的過程, 軍人退役後走出軍營融入社會, 實質上就是從社會結構的一個要素跨入到另一個要素, 需要完成一個再社會化過程。 當軍人得不到合理的安置時, 其在社會要素間的合理流動過程就無法最終完成, 社會失範的現象就會產生,嚴重的會影響到國家的穩定。 最後, 從整個社會的角度講,國家對軍人退役安置提供製度化的社會保障, 不僅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為國奉獻的回報和褒獎, 而且體現了全社會對軍人的愛國主義情操的尊敬, 這對於一個民族良好民族精神的形成是極其重要的。正是基於以上的原因, 各國政府和軍隊對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都十分重視, 將其置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作為軍事強國的美國也不例外。 在美國曆史上, “法律對各個方面的生活始終發揮著關鍵作用, 法律和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種異常緊密的聯絡。 一個多世紀以前, 托克維爾就法律和法律職業與美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地位評論說: `在美國,出現的政治問題, 很少不是或遲或早作為一個司法問題解決的。美國的制度始終體現了法制主義。 作為制度之一的軍人退伍安置制度毫無例外的秉承了這一傳統,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 美國各級權力機構和民間組織都力圖透過法律來明示各方的權利、 義務和職責。二、 美國軍人退伍 ① 安置法律制度的歷史回顧由於退伍安置法律制度屬於兵役法律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所以研究回顧美國軍人退伍安置法律制度, 就必須將其置於美國兵役法律制度發展嬗變的大背景下來進行考量。(一)從 1607年建立詹姆斯頓到南北戰爭爆發, 美國實行的是民兵制和志願兵制, 這一時期是軍人退伍安置法律制度的初創時期, 各項法律法規很不健全。美國在歷史傳統上是反對保持一支龐大的正規軍隊的,美國先民來到新大陸的目的, 就是為了逃避歐洲的戰亂和宗教壓迫, 對外國派軍隊到美洲進行干涉持反對態度。 但是當這些歐洲移民踏上美洲大陸, 從 1607年建立第一個城市詹姆斯頓開始, 他們就面臨來自嚴酷的自然環境和土著印第安人及其他移民群體的威脅, 為了生存, 歐洲移民不得不仿效英國的軍事體制建立了具有北美殖民地特色的“壁爐旁邊放一杆步槍” 式的民兵制 ② , 該制度規定全社群的每一個身體健康的男子都有義務在必要時拿起武器, 保家衛國。 北美第二個、 新英格蘭第一個永久性的英華人定居點普利茅斯殖民地在 1631年透過 《馬薩諸塞海灣法》 將民兵制在法律上進行了確認。 1636年, 普利茅斯殖民地又透過另一法律, 規定對該殖民地與印第安人戰鬥中負傷的。退伍軍人, 必須先有軍人, 美國先民一開始強烈反對建立軍隊,那麼何來退伍軍人? 又何來退伍軍人安置制度? 這一制度是從被迫建立軍隊, 有了退伍軍人才開始的。外界壓力在其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並不是美華人內心 “素有” 的傳統。 軍人, 實行優撫制度 ① 。 這也是美國軍事法制史上最早的關於退伍軍人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後來形勢的發展使得民兵制不能滿足國家對兵員的需求, 民兵武裝中開始有一些人為了 “三頓熱飯一張床” 而成為志願兵, 這些以服兵役為職業者, 由政府相關部門給予供應制的待遇, 並在條件許可的條件下分配一定量的土地。 這些土地為他們退出現役後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1775年, 獨立戰爭爆發, 1776年, 大陸會議作出一項關於傷殘者退休金的決定, 向那些在戰爭中因傷殘而失去謀生能力的軍官、 士兵們提供終生 (或傷殘期間 )一半薪水的資助。 但以何種資源、 何種方式給予退役軍人補償, 與當時的社會狀況和經濟水平密切相關。 獨立戰爭結束後的美國經濟非常困難,聯邦政府根本沒有那麼多的錢來兌現承諾。 但聯邦政府在戰爭後擁有了大量的土地 ② , 因而在獨立戰爭後向退伍士兵及為國捐軀的退伍士兵家屬發放了一定數額的土地證券和可以頂替稅額的有價證券。聯邦政府在獨立戰爭後採用的這些措施, 有效地緩解了退伍士兵的生活困難, 對保持獨立戰爭後美國社會的穩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在美國建國以後的很長時間都使用類似的方式來解決退伍軍人的安置問題。(二)從 1860年南北戰爭起至 1973年美國實行全募兵制的徵募混合制時期是美國軍人退伍安置法律制度的發展形成時期。這一時期兵役制度的一般規律是:戰時推行徵兵制,輔之以募兵制;平時採取募兵制, 但在必要時起用徵兵制。此間美國共實施了四次大徵兵。 這四次大規模的徵兵為美國軍人退伍安置法律制度的發展形成起了 “催化劑 ” 的作用。首次大徵兵發生在南北戰爭時期, 北方聯邦透過 《義務徵兵法》、 南部聯盟透過 《國家徵兵法》 實施了大規模的徵兵, 雙方總共動員了近 400萬軍隊參加作戰, 死亡 62萬 (北方 36萬、 南方 26萬), 傷者在百萬以上。[ 4] 為了幫助南北戰爭中已故士兵的遺族, 1862年北方即建立一個政府補助體系, 向那些北方軍隊的傷殘軍人提供救助。1864年南部軍隊成立了一個 “傷殘團” 用以收容安置那些傷殘軍人。 美國內戰後退伍軍人救助法律體系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存在南、 北兩個不同的退伍軍人安置和救濟體系。 作為戰爭的勝利者, 由北方主導建立的聯邦軍事救濟和公共福利政策在開始時僅向北方計程車兵, 而不對南部士兵實施;二是經濟補償成為退伍軍人安置的主要方式。 在南北戰爭期間, 《宅地法》 頒佈, “軍功授地” 式的退伍軍人安置方式已經失去了吸引力, 給予物資和金錢資助, 成為補償退伍軍人的主要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戰, 在 1916 年 《國防法》 和 1917年《選徵兵役法 》 基礎上的徵兵進展非常順利。 但一戰結束後, 美國退伍軍人數量大增。 退伍軍人的安置問題成為影響美國國內穩定的一個大問題。 1918年, 美國國會通過了《傷殘退伍軍人資助法》, 但這一法案只針對傷殘的退伍軍人, 覆蓋面有限。 對社會沒有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1924年, 美國國會不顧總統柯立芝的反對通過了惠及一戰退伍軍人的 《退役費法案》, 該法案規定對所有參加過戰爭的退伍軍人按其服役期限給予退伍金, 20年後 (1945年)支付。 1929年, 資本主義世界爆發了空前規模的經濟大危機, 造成了大量退伍軍人失業, 他們能否生存到領取退伍金的 1945年都成為問題, 這就引發了大量退伍軍人的上訪。 為了應對出現的這種情況, 當時的總統胡佛簽署行政令, 決定將涉及退伍軍人事務的各個職能部門合併, 成立退伍軍人事務局 該局剛成立時, 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 其決定在很大程度上免受法律的約束, 此機構 “作為單一的聯邦管理機構處於 `光榮的孤立"地位, 其主要的功能免受司法審查。”這一規定, 將行政權高高凌駕於司法權之上,顯然有違制憲者確立的三權分立制衡原則, 它的這一缺陷決定了此規定終究要被歷史所淘汰。 1932年胡佛總統力壓參議院拒絕透過旨在支付退伍軍人撫卹金的!在各方的壓力下, 美國政府不得不在1933年在退役軍人事務局成立了退伍軍人申訴委員會, 直到 1936年, 美國國會兩院才通過了支付該筆退伍金的 《補償費調整法》, 該法案雖遭羅斯福總統的否決, 但國會使總統的否決無效, 該法案最終使退伍軍人有權去申領退伍金。與一戰後美國政府在安置退伍軍人時的不負責任相比,二戰使得美國不管從經濟實力還是軍事實力上一躍成為世界一流國家。 在這一轉變過程中美國的當政者形成了如下共識:美國的國家利益和國際地位是依靠強大的軍事實力為支撐的, 在這種情況下,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 善待那些曾經為國浴血奮戰的退伍軍人, 由國家保證其退伍之後有相應的保障很有必要。 二戰後期, 當未來的受惠者還在戰場上奮戰之時, 美國第 78屆國會就於 1944年通過了 《軍人重新適應法 》 ,即通常所說的 《退伍軍人權利法案 》 或 《士兵權利法案 》!該法案規定:所有服役超過 90天並榮譽退伍計程車兵, 都可獲得現金資助完成中等或高等教育, 都可享受住房、 貸款等福利, 如果找不到工作, 還可享受最長 52周的失業救濟金。 有學者認為, 此法案是 “美國曆史上 `具有革命性的 " 法律之一 , 它為退伍軍人就學`打開了一道閘門" 該法案在深刻改變美國高等教育的同時, 也奠定了二戰後美國退伍軍人安置的法律基礎,確保了退伍軍人安置工作在法制化的軌道上順利執行。1944年的軍人權利法案在 1956年被終止, 但美國向退役軍人提供法律化的安置保障的政策卻沒有隨之被終止。 其實, 在二戰士兵權利法案被終止的四年前, 被稱為 “北韓戰爭軍人權利法案”1952年退役軍人再適應援助法案” 已被簽署成為法案, 該法案基本沿襲了二戰軍人權利法案的做法。 1966年, 美國國會經過長期辯論, 通過了被稱為 “越戰軍人權利法案”規定凡 1955年 1月 31日後服役達 6個月以上的美國公民, 均可享受 “退役軍人權利法案” 中規定的各項待遇, 並把資助退役軍人接受教育訓練作為聯邦的永久性政策。但越戰將美國拖入了泥潭, 也使人們的厭戰情緒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 退伍軍人在這期間處境困難。(三) 1973年實行全募兵制 ② 後, 是美國軍人退伍安置立法的成熟完善時期。1973年全志願兵役制實施之後, 參軍成為一種自願的職業選擇, 退伍安置不再單純地看作是對退伍軍人的一種補償, 從法律上明確軍人退伍後預期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才能增強部隊吸引力, 招募優秀青年參軍入伍。 1975年 5月 7日, 越南戰爭結束, 此後再參軍的美國軍人退役後不再適用 1966年軍人權利法案規定的資助計劃。 1966年軍人權利法案終止適用後, 1976年 10月 15日, 國會透過 “越南戰爭後退役軍人教育援助法案”依據該法案設立“退役軍人教育援助計劃” , 簡稱 “ VEAP”。 VEAP的效果並不理想, 1984年, 由蒙哥馬利倡導制定的 “ 1984年退役軍人教育援助法案” 在國會獲得透過, 並經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該法案自 1985年 7月 1日起試行, VEAP同時中止適用。 起初, “ 1984年退役軍人教育援助法案” 只有 3年試用期, 1987年國會透過法案將其延長適用, 並依據蒙哥馬利在該法案制定過程中發揮的特殊作用, 將其命名為 “蒙哥馬利軍人權利法案 。依據該法案當事人可以就退伍軍人管理局的決定提起申訴和上訴。 在同年, 美國國會透過法案, 將退伍軍人事務局升格為內閣級部。 隨後, 1994年透過的 《退伍軍人就業和再就業權利法》、 1998年透過的 《退役軍人就業機會法》 給退役軍人就業、 再就業提供了很多的保護和優待。 2001年的《退伍軍人教育與福利擴大法》、 2002年的 《退伍軍人利益改善法》、 2003年的 《退伍軍人利益法》 和 2004年的 《退伍軍人利益改善法》 等都透過修正蒙哥馬利法案來改善退伍軍人的生活條件。美國的軍人退伍安置立法經歷了初創、 形成發展和完善的歷史演變。 關於軍人貢獻犧牲的社會責任問題一直成為立法、 行政和司法機關爭論不休的話題。 他們的爭論涉及到底誰有資格來判定退伍軍人享有權益及退伍軍人和家屬的權益的範圍等核心問題。 雖然曾經出現了國會透過的相關法案遭總統的否決, 進而國會又使總統的否決無效的現象, 但是, 將退伍軍人的相關政策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固定下來成為最後的共識。 依法保障退伍軍人的權益, 提高了退伍安置政策的權威性和規範性, 使軍人對退伍之後的各項福利待遇有了穩定的預期, 從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因軍人退伍而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和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