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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扇門人j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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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歷史百年
提起通姦,不免讓人想起"出軌"、"小三"、"綠帽"這樣讓人深惡痛絕的字眼,在現代,出軌也僅僅是受制於道德範疇,並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來定罪出軌,然而在古代,通姦確是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通姦最初起源於秦朝,秦始皇的母親趙姬,
本是個無名歌姬,被富甲一方的富商呂不韋看上後變成了呂不韋的枕邊心上人,後被呂不韋施計獻給秦始皇的父親嬴異人,嬴異人去世後,身為太后的趙姬仍然與呂不韋有著苟且關係,呂不韋不堪重負,於是獻上"假太監"嫪毐,嫪毐精力旺盛,深得趙姬歡喜,結果趙姬居然和嫪毐生育了兩個孩子。
紙終究包不住火,在這事東窗事發後,秦始皇暴怒,下令摔死了趙姬與嫪毐生下的這兩個同母異父的弟弟。這件事情給秦始皇帶來的心裡陰影面積很大,所以秦朝的時候,便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如果丈夫像那公豬似的鑽進了別人家的被窩,那麼殺了他也不用承認責任,可以人人得而誅之。
到了漢朝,老百姓通姦,男女都要受到懲罰,男的修成女的搗米。
如果是當官的通姦,則會直接對其實行宮刑。李延年,漢武帝的大舅哥,因與良家婦女通姦,漢武帝龍顏大怒,直接下令對李延年宮刑。說也奇怪,明明有前車之鑑,但慾望的火苗還是又燃了起來,同年,李延年的弟弟李季通姦後宮,漢武帝再一次龍顏大怒,對李家滅族。
古代通姦罪,付出的代價竟這麼慘痛 唐朝相對要開放一些,但對於通姦依然是大罪,但是由於"五胡亂華"的影響,遊牧文化和倫理道德的不同在南方漢人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傳播和融合,唐朝時對於通姦罪也有了一些變化,規定男女私通,男女一年半有期徒刑,如果女人有丈夫,則女方是兩年有期徒刑。如果當場捉姦,可以押送官府,不服者則可殺之。官員通姦的,還需罪加一等。
元代對通姦的處治又加重了一些,允許當場殺死通姦者,若是兩人通姦未遂,那麼男女都要杖打八十,女的還需要脫掉衣服(以示羞辱)接受杖打。明朝在這個基礎上稍作修改,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哪怕是到了清朝也還存在了通姦罪可當場殺死不負法律責任。
從以上可以看出,古代對於通姦罪,始終是大罪,
只不過發展曲線有點類似"U"型變化,開始嚴格,中間稍緩,後來又嚴格。為何古代一直設立通姦罪呢?首先主要的原因是官員管理的需要,每個皇帝都想要一個安穩發展的天下,沒有基本的安穩如何才能長久統治?所以皇帝們是不允許官吏們胡來的,要是每個官吏都胡來,勢必會引發大面積的家庭矛盾,從而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其次是純正血統的重要性,通姦生下來的孩子成為私生子,引發家族矛盾。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不加節制得發展成了大家族,家族之間集聚聯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有可能會對當朝著構成威脅。對皇帝而言,這無疑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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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達州人
其實,程朱理學控制國民思想之前,無論是先秦,還是漢唐,哪怕南宋,國民對通姦雖然不認可,但並無過分處置的要求。
主要還是因為獨立財產的原因。
明代之前,婦女身份地位確在逐步下降,但即便就是宋代也有對嫁妝的獨立管理權。明代之後婦女嫁妝的管理權基本虛化,經過一些時間的共同生活之後,嫁妝實際已經被婆家控制乃至於更換,失去獨立財產權的婦女越發成為丈夫附屬品,性自主權也就無從談起。
更能說明問題的也有離婚改嫁權。
唐宋時期,女子可主動要求離婚及攜帶嫁妝自由改嫁。明代之後,別說婦女主動提出與丈夫離婚再嫁,就連寡婦不攜產改嫁都很難。當然這裡也要分社會階層,下層婦女改嫁的可能性大於中上層婦女。
因此,明代開始,通姦已成為大罪,宗族可進行私刑與審判處決,官方一般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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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昌談歷史
從古至今"通姦”被人視為一種醜惡行為,對“通姦罪”是零容忍的。下面簡要說說古人對"通姦罪”的懲罰措施:
“ 通姦罪”最早見於《尚書》,也就是說中國最遲在周朝時期就確定了"通姦罪”,《尚書》同時記載,犯有"通姦罪”要施以"宮刑"。
秦朝時期,據《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也就是說“通姦”可以處極刑,發現有通姦的,可以不報告官府,人人都有誅殺的權力。
漢朝時期,法律規定,除了犯奸必殺以外,還增添了宮刑。
唐宋時期,按唐律規定,對"通姦罪”的懲罰相對前朝輕,懲罰是判處一年半至二年不等的徒刑,不允許私刑。
元朝,"通姦罪”又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之外,還增添了"杖刑” ,並且還規定,女人在捱打時,要剝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清時期,在處罰“私通”上,沿襲了元朝的法律外,增加了國外女人在大明領土上犯通姦罪遭斬首的規定。
民國時期, 規定“通姦罪”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 有夫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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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圖文繪歷史
中國古代社會奉行禮制規範,女性有“三從”準則,即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還有“四德”規範,既品德、言語、相貌、持家,合起來稱為“三從四德”,而既嫁從夫正是古代正統的婚姻思想,特別強調女子的“貞”、“順”,貞就是貞潔,清白,順就是丈夫的虐待,也要忍辱負重,雖然夫妻尊卑極不平等,但在臣服君、子服父、妻服夫的封建社會,已成為無法改變的定論。
梁元帝蕭繹的正妻徐昭佩出軌,蕭繹發現後逼其自殺,徐昭佩投井,死後屍體被扔到徐家門口,讓其家族蒙羞。所以古代女子出軌,特別是婦女出軌,懲罰是十分嚴重的,雖然“髒唐臭漢”時期,違背倫理和兩性開放很頻繁,懲罰看似很輕,但這種事看對方是否追究,如果追究起來,依然懲罰嚴重,漢武帝時期,南越的樛王后和漢使臣通姦,被發現後以國母失德為由,引發南越貴族造反,殺死樛王后,另立新君;漢武帝大舅哥李延年通姦,直接被閹割,罰去養狗,後來李延年弟弟李季又通姦,直接把李家給滅族了;當年唐肅宗之女郜國公主與人淫亂,被唐德宗囚禁而死。
宋朝以後,統治者都會表彰民間的節婦、貞女、烈婦等,為她們歌頌,圖為昭化古城的貞潔牌坊。在宋以後,特別是明清時期,對出軌的男女懲罰最嚴重,妻子通姦被抓,屬於罪大惡極,丈夫可以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當年的武大郎如果捉姦在床,打死西門慶,是無須付任何法律責任的,元、明的律法規定,和姦者無家室的杖80,有家室的杖90,必須是剝衣受刑,如果和姦一方使用甜言蜜語誘惑的,還要杖加10棍,這叫刁姦罪,處罰完後,姦婦的處置權歸丈夫,可以當場把她賣掉,官府允許。
民國的通姦罪很巧妙,有夫的通姦坐牢2年,無夫的懲罰減半。清朝對通姦的處罰,較明清稍顯開明,律法基本是一樣的,只是在“去衣受刑”的時候,允許留一條內褲。在民間,通姦的女子基本是沒有活路的,通姦屬於十惡不赦,人人得以株之,直接打死、浸豬籠、沉江是最直接的,有的雖沒打死,也會因傷口感染活不了,有些男人娶妻不易,捨不得打死,《拍案驚奇》裡講過一個事,一個姓莫的女子與鄰居偷情,被丈夫發現後,覺得打死了孩子沒媽,打一頓,從此關在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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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望江樓主
古代通姦女的不是要浸豬籠嗎?但是最早實行這種刑法的不清楚是哪個朝代了。好像浸豬籠是一種私刑,也是官府預設的,一般村裡發生男女通姦的事情,都是由村裡家族的族長帶領一班人來實行。在《史記》裡面有記載:說犯通姦罪的人,殺之無罪。
唐朝以前,對通姦罪是要處以極刑的,"男女不以禮交,皆死"。到唐太宗李世民時代,好象對通姦稍處罰輕一點,犯者流放偏遠的地方。到了宋朝,女性犯通姦罪要脫光衣服狠狠的打,一般犯此法的男女被打死的比比皆是。
自古以來,"私通"是讓人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罪行,報官的話,官府會進行懲處的。不報官,也可以使用私刑,而且官府還是預設的喔!中國古代對女子的貞潔十分看重,古代男女地位不一樣,一般在通姦罪中,女子的下場比男的要慘。男人比較輕的話一般是要閹割了。女人估計命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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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潘潘潘亞洲
古代對這個是很嚴格的,對於丈夫私自打死姦夫的行為,古代政府是不會治罪的,最多罰款。如果是大家族出現這種事情,基本上本族的族長直接就安排族民處死了,最常見的就是浸豬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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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國布衣
通姦罪在古代是重罪,而且罪責男女有別,女人懲罰力度要高於男人。
通姦罪古已有之,中國古代曆法法律都把通姦罪規定為犯罪,不過當時並沒有“通姦”這個詞,而是叫“和姦”。歷史上最早關於通姦罪說法的,來自於儒家經典之一的《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意思是說男女透過非正常方式交往的,一經發現都要以通姦罪名處以宮刑。什麼叫宮刑大家應該都知道,那完全是生不如死的刑罰,可見通姦自古代起便是大罪。
縱觀世界,很少像華人這樣自古以來都視“私通”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在通姦罪當時,男女實際上應平等懲處,但事實是由於古代男權主義的絕對領導地位,女性犯通姦罪所受懲罰要高於男性。 歷朝歷代,對通姦的處罰方式各不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四種:
一:處死
秦朝跟漢朝應該是對通姦處罰力度最高的兩個朝代。《史記.秦始皇本紀》就寫到“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殺人本是大罪,但是殺通姦者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是一經發現,“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動用私刑,家法伺候。
漢朝和元朝、明朝、清朝都遵循秦朝法律,都以嚴刑對待通姦罪。元朝甚至規定,本夫不僅可以捉姦,還可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可是作為男性一方的本婦,對夫君通姦卻缺乏法律支援,古代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由此可見一斑。
二:宮刑
漢文帝除了操心國事,對通姦罪的懲罰方式也挺有研究。通姦除了要殺頭,他還增加了一種可以不用死的肉刑:宮刑,而且男女都適用。宮刑對男人來說,這和死刑沒有多大區別,男人的命根都沒了,那就不是完整的男人,活著的意義又有多大?
而對女性的宮刑同樣非常殘忍和不人道。同樣是破壞生殖器官,方式卻非常恐怖,最早的是用木棒敲打女性的小腹或者陰道,導致女性子宮破裂,下體潰爛。之後又出現了縫陰等一些其他手段對女性施行宮刑。縫陰其實就是用動物血液浸泡過的絲線,將女子陰道縫合。
三:流徙
對通姦罪最寬容的當屬唐朝,這可能跟五胡亂華的時代背景有關,再加上北方遊牧文化的影響和唐朝開放的風氣,使得唐朝對通姦罪也持比較寬容的態度。唐朝律令對通姦罪的處罰是:“諸奸者徙一年半,有夫者兩年徙。”另:“和姦者,男女各徙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又是一個不平等的法律,有夫之婦者要多徙半年,那有婦之夫呢?
四:杖刑
元朝、明朝、清朝除了對通姦罪允許用私刑,允許捉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外,還使用了肉刑。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記載:“諸和姦者杖八十七。”另外還規定,女人受杖要“去衣受辱”,剝光衣服再打以示羞辱,單從這點看,女人的懲罰就比男人重的多了。
明朝在元朝的基礎上,依大明律法是“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還多了三杖。嘉靖年間還發生了一起外國女人在明朝犯通姦罪被殺頭的事情。
清朝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但明、清兩朝還規定了姦婦受杖刑後可以由丈夫轉賣,但不能賣給姦夫。
在道德觀念極強的古代中國,人們遵循“三綱五常”的立世標準,對通姦罪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因此歷朝歷代處罰力度都很高(唐朝除外)。男女通姦被認為是道德淪喪,有辱家門,敗壞社會風氣,所以必須要以重典處之,而這其中由由於女性地位的底下,所以她們受到的處罰往往要比男人嚴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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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音樂小妖
在我們現代社會,雖然經常聽到“小三”這樣的詞語,也許大家會極度唾棄,但是多少還是帶著理智來看待這樣的事情。但是當這件事發生到了古代,也就是所謂的通姦罪之時,幾乎就是零容忍,而且懲罰的力度十分驚人。
遠得不說,我們就拿《水滸傳》當中的西門慶與潘金蓮來作一下對比就可以看得出來。
當時武松知道這件事之後,直接打死了西門慶,並且還當眾將潘金蓮的心給挖了出來。
而這一切只是讓長者們做一下見證而已,最後的結果如此,武槍可以說連殺兩人,並且西門慶在當地也是有頭有臉的人物,可是武松也只是被髮配到遠處而已。
從這一點上我們就可以看出來,只要犯了通姦罪,對於當時的四方街鄰來說,就應該得到這樣的下場。
其實這樣的制度最初的時候,主要是給大戶人家來服務的,像娶老婆這樣的事,尤其是連娶數十個小妾這種情況,也只有那些有錢有勢的大戶人家才可能辦得到。
很多時候,老婆太多了也是個麻煩事,畢竟家裡的男主人就一個,可是老婆卻十幾二十來個。
這麼多的老婆,哪怕一天陪一個,一圈下來也在一個來月。
我們也知道女性隨著年齡的增漲,總會到如狼似虎的那一天,可是自己的老公要二十來天才有可能到這裡一天,根本就不夠用。
如果還是未出嫁的小姑娘,或許不知肉味也就無所謂了,問題是已經嘗過肉味了,可是要一個月才能吃上一口,而且還是跟大家一起爭著搶著吃,根本就不過癮。
於是這些女人就開始有了別的想法,然後問題也就出現了。
要知道大戶人家的男主人可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雖說自己的小妾平時也顧不上看一眼,可畢竟是自己的女人,哪怕死也是自己家裡的鬼。
現在居然惦記上了別的人,並且還給自己戴上了一頂綠帽子,什麼也不用說了,直接就是最嚴厲的懲罰,反正是怎麼痛苦怎麼來。
就是讓別的小妾看到事情的嚴重性,最起碼讓她們明白一旦自己內心有了什麼衝動的想法,最終的結果慘不忍睹。
尤其是在古代,所謂的偷情大多數都是發生在窮苦百姓身上,哪些有錢有勢的老爺們,直接就花錢再娶一個小妾了,只是花錢就可以搞定的事,為什麼要去偷?
所以說對於通姦罪這樣的行為,哪是越嚴厲越好。
很多事情就是所謂的上行下效,這些大戶人家一直把這個標準實行著,於是周邊的百姓也都跟著有樣學樣,只要看到了類似的情況,也用最重的懲罰來對待這上通姦者。
比如男性直接亂棍打死,而女性更是被裝到籠子裡面直接沉入水底,並且還要讓全村裡的人都來觀看,然後這件事就慢慢的走歪了,直到最後就演變成了我們後來看到那種情況,其實所謂的通姦罪本質上只是為了那些大戶人家服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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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史墨客
古往今來,“通姦”是一種為人們嚴重不齒的行為,不管是國外還是國內,都被認為是一種傷風敗俗的事情,一旦被人發現,都要受到嚴厲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要接受刑罰的審判。特別是在中國,中華五千年曆史源遠流長,文化底蘊極其深厚,歷朝歷代統治者遵循的是禮義廉恥,弘揚的是傳統美德,對那些作奸犯科者沒有哪個朝代是採取寬容政策的,尤其是男女之間的通姦行為,幾乎每個朝代都有相應的懲罰,但是具體如何懲罰,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制度,同一朝代也要視情況而定不同的處罰標準,這一點在社會發展的任何階段都是相同的。
其實,最早有關於“通姦”一詞記錄的史書是《尚書》,書中是這樣描述的“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意思就是說,對於發生通姦行為的男女要沒收其作案“工具”,就是對他們實施“宮刑”,“宮刑”不僅僅是一種殘忍的刑罰,而且對於被施行者是一種精神上的極度侮辱,一般人是無法接受的!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清朝、漢朝、明朝、清朝對於通姦的處罰是非常嚴格的,有的甚至直接判處死刑,只有唐朝和宋朝兩個朝代處罰較輕。
下面是中國古代常見的幾種對於通姦行為執行的刑罰!
一、幽閉
通常也被叫做啄刑,據史料記載,這種刑罰主要是施刑者用木槌使勁擊打婦女的腹部,一直到子宮掉落,導致女性嚴重便溺,從此無法再過性生活。這是一種十分殘忍的刑罰!
二、針刑
這個估計大家都能猜到,就是用向針尖一樣鋒利的竹刺去扎犯人的指甲縫、胸部凸起的部分、隱私部位等。
三、浸豬籠
這種刑罰是中國古代常見也用的最多的一種極其殘忍的刑罰,相信很多人在影視劇中看過。將犯有通姦罪的女子關入事先紮好的竹籠中,用繩索捆綁結實,在籠子上綁上石頭,把籠子放入水中,使得籠子慢慢的沉入水中,直到犯罪者被淹死。
四、騎木驢
就是在木驢的背部樹立一根尖尖的木棍,強迫女犯人坐上去,把女犯人的隱私部位對準木棍,然後讓木驢走動,導致木棍一伸一縮,不斷地刺入女犯人的隱私部位,時間不長就會鮮血淋漓,疼痛難忍,有很多女犯人無法忍受這種痛苦,最終慘死在木驢之上。除此之外,還有諸如遊街、站刑,打屁股等。
以上是中國古代一些非常殘忍的刑罰,隨著社會的進步,關於這些刑罰也有很大的爭議,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通姦罪,但並不意味著通姦就合法化了,無論任何時候,通姦都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應該受到譴責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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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前,對通姦不是很在意,性關係比較開放,因為那都不全是漢人統治,少數民族人對這些不講究。宋以後漢人統治才將通姦立為十惡大罪,嚴懲不貸,甚至凌遲。有些鄉鎮按村規民約將通姦者浸豬籠綁上石頭沉潭處理。朱熹存天理,滅人慾。將程朱理學推向極致更是影響後面很多朝代對通姦的嚴懲。其實朱熹就是個偽君子,對別人嚴格要求,自己卻是偷兒媳的爬灰者這些暫且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