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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少卿

    根據物權法,抵押合同均有效。如果沒有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不生效,但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且不免除抵押人的擔保責任。如果出售抵押物,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出售價款做提存擔保。

  • 2 # 熊大狀普法匯

    這個問題提得非常有意思,因為提的是“動產抵押”,裡面蘊含的法律知識非常豐富,值得我們探討和了解,非常感謝提問者。

    一,在回答之前,首先我們先了解關於“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1.我們需要明確,抵押權是一種“他物權”,和所有權是有區別的。2.根據物權法第180條、181條、187條、188條、189條,雖然抵押的規定並不侷限於不動產,動產也可以叫抵押,但用於抵押的動產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且範圍在物權法第十六章有規定。3.根據物權法第208條,大多數動產的抵押不是叫“抵押”,而是叫“質押”,需要轉移佔有,不以登記為要件。例如,我向你借錢,為了讓你放心,我把手錶交給你抵押,在法律上,這不叫“抵押”,而叫“質押”。當然,性質上,質押和抵押都是一樣的,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但適用範圍和條件不一樣,不能辦抵押登記,但需轉移佔有,抵押不需轉移佔有,但要辦理登記。4.關於“流質條款”無效的問題。我們需要明白,動產質押是一種擔保,只轉移佔有,並不轉移所有權,如果質押合同約定,債務人不按時還錢,質押物歸債權人。這種條款就叫“流質條款”,是無效的。債權人可以實現擔保物權,但不得直接取得質押物。但是,如果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同債務人、出質人就“以物抵債”達成一致,那又是可以的。這不屬於“流質條款”的範疇。

    二,回到問題,如質押(抵押)合同被認定無效了,出質人(抵押人)作為質押物(抵押物)的所有權人,當然可以出賣財產。但是,至於質押(抵押)合同如何被認定無效,過程中出質人(抵押人)是否存在過錯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屬於另一個問題了。如果有過錯,應該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之前我回答過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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