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難戶人數稽核辦法
稽核標準:
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可認定為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居住困難戶人數及住房面積核查認定時點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準。
居住困難戶人數稽核程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為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設在本徵收地塊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視窗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徵收房屋權屬證明;
2、被徵收房屋戶籍證明;
3、在本市有他處房屋的,需提交相關證明;
4、申請人要求將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認定為居住人口的,必須提供婚姻狀況的證明及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請人提供原件,受理視窗原件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方可受理。
受理視窗初審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視窗自收到申請之日7日內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視窗應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後受理。受理申請後,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視窗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提交的申請表和材料進行初審,徵收事務所協助材料的核實和調查工作。初審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三)區住房保障機構複審
(四)複審結果公示
居住困難戶複審結果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徵收地塊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進行復核,複核結果在徵收地塊公示欄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再次複查符合居住困難戶人口核定標準的,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四、居住困難戶折算公式及補貼標準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標準: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居住困難戶人數稽核辦法
稽核標準:
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可認定為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居住困難戶人數及住房面積核查認定時點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準。
居住困難戶人數稽核程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為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設在本徵收地塊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視窗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徵收房屋權屬證明;
2、被徵收房屋戶籍證明;
3、在本市有他處房屋的,需提交相關證明;
4、申請人要求將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認定為居住人口的,必須提供婚姻狀況的證明及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請人提供原件,受理視窗原件與影印件核對無誤後方可受理。
受理視窗初審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視窗自收到申請之日7日內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視窗應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後受理。受理申請後,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視窗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提交的申請表和材料進行初審,徵收事務所協助材料的核實和調查工作。初審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三)區住房保障機構複審
(四)複審結果公示
居住困難戶複審結果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徵收地塊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進行復核,複核結果在徵收地塊公示欄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再次複查符合居住困難戶人口核定標準的,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四、居住困難戶折算公式及補貼標準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標準: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