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中律是指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用公式表示為:“A或者非A”。這顯然是一種不相容的選言關係。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或者A,或者非A,二者必居其一。違反排中律,就會在思維中犯“模稜兩可”的錯誤。
排中律實質是要求人們的思維具有明確性。具體來看它的邏輯結構,可以如下分析:
1.對於概念來說,某詞項所對應的概念總是或者反映了某個物件,或者沒有反映這一物件。用“A”來表示該詞項所對應的概念的話,那麼,對於任意一個物件來說,它總是或者屬於“A”的外延,或者屬於“非A”的外延。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就同一物件而言,它或者是“A”,或者是“非A”,二者必居其一。排中律的公式可以表示為:“”。
2.對於命題來說,排中律斷言: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同一個命題(用P表示)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也就是說,如果否定了“P”為真,也就等於肯定了“”為真;如果否定了“P”為假,也就等於肯定了“”為假。用符號來重述它就是:排中律斷言的是每個具有形式的命題必定是真的,每個這樣的命題都是重言式。
從以上對排中律的內容和結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排中律要重言式。
從以上對排中律的內容和結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排中律要求思維的明確性,不允許在“是”與“非”之間含糊不清。否則,在思維或者是論辯過程中就會容易造成觀點或者主張的模稜兩可、令人費解。
根據排中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對於矛盾關係或下反對關係的思想,不能都加以否定。如果都加以否定,就違反排中律。違反排中律要求的邏輯錯誤叫做“兩不可”,即對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都否定。這種邏輯錯誤,是對互相矛盾的思想沒能二者擇其一造成的。從其表現形式上看有以下兩種情況。
1.對互相矛盾或具有下反對關係的判斷都否定
這種邏輯錯誤是典型的“兩不可”錯誤,即是在同一時間、同一關係下,對同一物件做出的具有矛盾關係或下反對關係的判斷都加以否定的邏輯錯誤。如,有人說“可能有鬼”,有人說“可能無鬼”,我對這兩種觀點都不贊成,這種爭論沒有多大意思。“可能有鬼”和“可能無鬼”是兩個下反對關係的判斷,二者必居其一。同時否定,犯“兩不可”的邏輯錯誤。
2.對互相矛盾或具有下反對關係的判斷即不肯定也不否定
這樣的錯誤一般也把它稱為不置可否的錯誤。在生活中有這樣一種人,遇事不搖頭也不點頭,像魯迅先生的雜文《立論》中所講的事情:
一個家庭得子過滿月,主人高興之餘問來賓孩子的將來如何?甲說:“孩子將來定要發財。”乙說:“孩子將來定會做官。”兩人都得到了主人的獎賞。可丙卻說:“孩子將來定會死的。”結果惹了一頓打。在這種情況下,作者只好去問老師如何回答?老師說:“說要死的必然,說富貴的說謊。但說謊的得好報,說必然的遭打。你既不想說謊也不想捱打,那麼,你就說,啊呀!這個孩子呵!您瞧!多麼……阿唷!哈哈!Hehe!he,hehehehe!”’
在這段文字中不管是作者還是老師,他們都未能對兩個互相否定的判斷作出正確的回答。特別是老師採取“哈哈”的態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這就是典型的不置可否的錯誤。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見的在是非、真假問題上不敢鮮明地表明自己贊成什麼反對什麼,而是含含糊糊,迴避觀望,這種“好好先生”的毫無原則的態度,以及在兩種互相矛盾的意見之間需要做出決斷而不作決斷,卻互相推諉,毫無責任心的官僚主義態度,從邏輯的角度來看,也屬於違反排中律的模稜兩可的錯誤。
排中律是指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用公式表示為:“A或者非A”。這顯然是一種不相容的選言關係。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或者A,或者非A,二者必居其一。違反排中律,就會在思維中犯“模稜兩可”的錯誤。
排中律實質是要求人們的思維具有明確性。具體來看它的邏輯結構,可以如下分析:
1.對於概念來說,某詞項所對應的概念總是或者反映了某個物件,或者沒有反映這一物件。用“A”來表示該詞項所對應的概念的話,那麼,對於任意一個物件來說,它總是或者屬於“A”的外延,或者屬於“非A”的外延。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就同一物件而言,它或者是“A”,或者是“非A”,二者必居其一。排中律的公式可以表示為:“”。
2.對於命題來說,排中律斷言: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同一個命題(用P表示)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也就是說,如果否定了“P”為真,也就等於肯定了“”為真;如果否定了“P”為假,也就等於肯定了“”為假。用符號來重述它就是:排中律斷言的是每個具有形式的命題必定是真的,每個這樣的命題都是重言式。
從以上對排中律的內容和結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排中律要重言式。
從以上對排中律的內容和結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排中律要求思維的明確性,不允許在“是”與“非”之間含糊不清。否則,在思維或者是論辯過程中就會容易造成觀點或者主張的模稜兩可、令人費解。
根據排中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對於矛盾關係或下反對關係的思想,不能都加以否定。如果都加以否定,就違反排中律。違反排中律要求的邏輯錯誤叫做“兩不可”,即對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都否定。這種邏輯錯誤,是對互相矛盾的思想沒能二者擇其一造成的。從其表現形式上看有以下兩種情況。
1.對互相矛盾或具有下反對關係的判斷都否定
這種邏輯錯誤是典型的“兩不可”錯誤,即是在同一時間、同一關係下,對同一物件做出的具有矛盾關係或下反對關係的判斷都加以否定的邏輯錯誤。如,有人說“可能有鬼”,有人說“可能無鬼”,我對這兩種觀點都不贊成,這種爭論沒有多大意思。“可能有鬼”和“可能無鬼”是兩個下反對關係的判斷,二者必居其一。同時否定,犯“兩不可”的邏輯錯誤。
2.對互相矛盾或具有下反對關係的判斷即不肯定也不否定
這樣的錯誤一般也把它稱為不置可否的錯誤。在生活中有這樣一種人,遇事不搖頭也不點頭,像魯迅先生的雜文《立論》中所講的事情:
一個家庭得子過滿月,主人高興之餘問來賓孩子的將來如何?甲說:“孩子將來定要發財。”乙說:“孩子將來定會做官。”兩人都得到了主人的獎賞。可丙卻說:“孩子將來定會死的。”結果惹了一頓打。在這種情況下,作者只好去問老師如何回答?老師說:“說要死的必然,說富貴的說謊。但說謊的得好報,說必然的遭打。你既不想說謊也不想捱打,那麼,你就說,啊呀!這個孩子呵!您瞧!多麼……阿唷!哈哈!Hehe!he,hehehehe!”’
在這段文字中不管是作者還是老師,他們都未能對兩個互相否定的判斷作出正確的回答。特別是老師採取“哈哈”的態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這就是典型的不置可否的錯誤。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見的在是非、真假問題上不敢鮮明地表明自己贊成什麼反對什麼,而是含含糊糊,迴避觀望,這種“好好先生”的毫無原則的態度,以及在兩種互相矛盾的意見之間需要做出決斷而不作決斷,卻互相推諉,毫無責任心的官僚主義態度,從邏輯的角度來看,也屬於違反排中律的模稜兩可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