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的訊問筆錄,有相對固定的格式要求,這方面就不詳細說了。
訊問筆錄首部是筆錄的開頭部分。具體包括訊問的起止時間、地點、訊問人、記錄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關告知事項。
筆錄中要避免告知事項過於簡單,如果告知事項過於簡單化,犯罪嫌疑人容易藉此否認曾經告知,進而翻供。比如,以訊問人與犯罪嫌疑人有利害關係,辯稱偵查人員沒有告知有迴避的權利等。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1.圍繞受賄罪的犯罪構成進行訊問和記錄,重點要突出。
所謂全面是指對被訊問人有利的要記,不利的也要記,有罪的供述要記,無罪辯解也要記。所謂突出重點,就是要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出發進行訊問和記錄,要問清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同時也要記錄與犯罪有關的人和事,特別是涉及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行輕重、贓款去向等關鍵內容,要詳盡記錄,防止遺漏。
2.記錄人不要過多使用自己的語言組織記錄。
日後在庭上質證時,犯罪嫌疑人極易否認訊問筆錄中的內容,很可能會提出“根據我的文化水平,我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等等。因此,記錄人員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儘可能實事求是記錄,不能使用帶有自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詞等隨意譴詞造句,如需要記錄人適當概括時,也應當儘可能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不失被訊問人的原意進行表述。
3.訊問時要注意筆錄的“三性”。
(1)合法性。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比如,訊問受賄人的收受數額時,有的“開門見山”地訊問:“你收了某某送的錢是不是人民幣10萬元?”在問及受賄主觀故意時就直接訊問:“你收了錢是不是就想為了某某在工程上給予特殊關照啊?”等等。在受賄人翻供的情況下,筆錄難以被法院採信。
(2)客觀性。當出現犯罪嫌疑人確實記不清具體時間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採用“粗線條”式的記錄方法。比如,可以記錄為:春節前的一天、春節後的一天、上半年、下半年等等。客觀性問題還存在於“回送”的情節記錄上,行賄人送錢給受賄人後,受賄人又有少量財物回送,特別是春節期間,這種情況經常遇到,從筆錄的客觀性角度來說應當記錄,但應該注意:①行賄人在送錢的時候同時送去的菸酒之類的東西也要記清楚;②行賄人平時送的財物雖然數額不大也要記上去;③平時其他行賄人送的財物受賄人未退回的,也要記上去。這樣記錄既客觀,同時也可以防止受賄人到時提出其回送的財物應當抵消部分受賄款的辯解,以防到時陷入被動。
(3)關聯性問題。筆錄所記的內容應與受賄案件的事實相關,該問的問,可問可不問的一般不問,與案件無關的絕對不問,以突出筆錄的重點,提高工作效率。
4.“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在筆錄中要體現充分。
筆錄中如記作“為與某某搞好關係”來表現,這樣記錄容易被法官理解為這是“禮尚往來”,實際上只要在筆錄上再追問一句“搞好關係為了什麼﹖”行賄人自然會回答:為得到受賄人在某某方面的幫助或關照,等等。實踐中,謀取利益有的是明確的,有的是沒有明確講過,但行賄人和受賄人都心知肚明,是先感情投資,以後遇到事情再求人幫忙的,這種情況在做筆錄時至少要記明送的人是為了想透過行賄得到受賄人的幫忙,受賄人主觀上也明知行賄人送錢或物是為了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後滿足行賄人要求。
5.對有關證據間的印證要重視。
司法實踐中,因筆錄相互之間及有關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而被法院不予認定的情況屢有發生。在製作筆錄時,特別要注意供與供之間前後筆錄供述的連續性,共犯之間交代主要事實情節的同一性,供與有關書證、物證、鑑定結論等證據之間的—致性,供與證言之間的印證性。從各種證據的獨立性角度來說,每一份證據都是孤證,不管這份證據是供述、證言、書證、物證、鑑定結論等,都只能從—個角度證明某一方面事實,只有各種證據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證據鏈後,即形成了“組合證據”,才能證明案件的全部事實。所以,偵查人員在製作受賄案件的筆錄時,必須“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對事實的記錄前後、左右,方方面面都不能存在矛盾之處。否則,任何一個細小環節的失誤都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為辯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缺口”。
6.筆錄中“粗”與“細”關係要處理好。
比如,在記錄受賄地點時,筆錄上只記錄“我在家裡收受的”,而沒有記清家的具體位置等情況,造成收錢的地點不夠明確具體。在記錄行賄人送的財物時,該細緻的地方不細緻,如只記錄“送中華香菸若干箱”,沒有記明是“硬殼”的還是“軟殼”的,一箱是幾條等;在記錄受賄人是否將贓款退還給行賄人的情節時,偵查人員往往只簡單地問“你將錢退回過嗎﹖”受賄人認罪的當時一般都會回答“沒有”。筆者認為,這樣記錄是存在漏洞的,因為,如果受賄人到時要翻供的話,完全可以說:“我錢是收了,這筆錢確實沒有退回過,但我後來是採用實物的形式退回過的。”最終偵查人員辛辛苦苦突破的受賄案件很可能就會被“推翻”。因此,在筆錄中,除了要問“你將錢退回過嗎﹖”最好還應當再進一步問“是否有其他東西退還過呢?”、“你們之間是否還有其他經濟上的往來﹖”、“你們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等,以堵死受賄人與行賄人所有以後可能翻供的退路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1、從以上規定來看,在訊問筆錄尾部必須寫有:
(1)有閱讀能力的,應寫上“以上筆錄我已看過,與我講的一樣。”然後簽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或蓋章,寫上具體時間(年、月、日);
(2)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在偵查人員對其宣讀過後寫上“以上筆錄已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一樣。”然後簽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或蓋章,寫上具體時間;
(3)在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後,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2.防止放鬆被戲弄:有的受賄人和行賄人很狡猾,利用偵查人員對筆錄尾部一般不會認真檢查的特點,故意寫上“以上筆錄看過,與我講的不一樣”或者將名字只籤筆錄的最後—頁,有的故意將自己的名字、時間寫錯,以示自己當時睡不醒,頭腦不清,是在“特殊”情況下所作的供述等等,為以後翻供埋下伏筆。因此,偵查人員在製作受賄案件的訊問筆錄時,應特別注意每一個細節,一定要認真檢查每一個部分,確保受賄案件筆錄製作的質量。
檢察機關的訊問筆錄,有相對固定的格式要求,這方面就不詳細說了。
訊問筆錄首部是筆錄的開頭部分。具體包括訊問的起止時間、地點、訊問人、記錄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關告知事項。
筆錄中要避免告知事項過於簡單,如果告知事項過於簡單化,犯罪嫌疑人容易藉此否認曾經告知,進而翻供。比如,以訊問人與犯罪嫌疑人有利害關係,辯稱偵查人員沒有告知有迴避的權利等。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1.圍繞受賄罪的犯罪構成進行訊問和記錄,重點要突出。
所謂全面是指對被訊問人有利的要記,不利的也要記,有罪的供述要記,無罪辯解也要記。所謂突出重點,就是要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出發進行訊問和記錄,要問清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同時也要記錄與犯罪有關的人和事,特別是涉及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行輕重、贓款去向等關鍵內容,要詳盡記錄,防止遺漏。
2.記錄人不要過多使用自己的語言組織記錄。
日後在庭上質證時,犯罪嫌疑人極易否認訊問筆錄中的內容,很可能會提出“根據我的文化水平,我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等等。因此,記錄人員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儘可能實事求是記錄,不能使用帶有自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詞等隨意譴詞造句,如需要記錄人適當概括時,也應當儘可能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不失被訊問人的原意進行表述。
3.訊問時要注意筆錄的“三性”。
(1)合法性。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比如,訊問受賄人的收受數額時,有的“開門見山”地訊問:“你收了某某送的錢是不是人民幣10萬元?”在問及受賄主觀故意時就直接訊問:“你收了錢是不是就想為了某某在工程上給予特殊關照啊?”等等。在受賄人翻供的情況下,筆錄難以被法院採信。
(2)客觀性。當出現犯罪嫌疑人確實記不清具體時間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採用“粗線條”式的記錄方法。比如,可以記錄為:春節前的一天、春節後的一天、上半年、下半年等等。客觀性問題還存在於“回送”的情節記錄上,行賄人送錢給受賄人後,受賄人又有少量財物回送,特別是春節期間,這種情況經常遇到,從筆錄的客觀性角度來說應當記錄,但應該注意:①行賄人在送錢的時候同時送去的菸酒之類的東西也要記清楚;②行賄人平時送的財物雖然數額不大也要記上去;③平時其他行賄人送的財物受賄人未退回的,也要記上去。這樣記錄既客觀,同時也可以防止受賄人到時提出其回送的財物應當抵消部分受賄款的辯解,以防到時陷入被動。
(3)關聯性問題。筆錄所記的內容應與受賄案件的事實相關,該問的問,可問可不問的一般不問,與案件無關的絕對不問,以突出筆錄的重點,提高工作效率。
4.“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在筆錄中要體現充分。
筆錄中如記作“為與某某搞好關係”來表現,這樣記錄容易被法官理解為這是“禮尚往來”,實際上只要在筆錄上再追問一句“搞好關係為了什麼﹖”行賄人自然會回答:為得到受賄人在某某方面的幫助或關照,等等。實踐中,謀取利益有的是明確的,有的是沒有明確講過,但行賄人和受賄人都心知肚明,是先感情投資,以後遇到事情再求人幫忙的,這種情況在做筆錄時至少要記明送的人是為了想透過行賄得到受賄人的幫忙,受賄人主觀上也明知行賄人送錢或物是為了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後滿足行賄人要求。
5.對有關證據間的印證要重視。
司法實踐中,因筆錄相互之間及有關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而被法院不予認定的情況屢有發生。在製作筆錄時,特別要注意供與供之間前後筆錄供述的連續性,共犯之間交代主要事實情節的同一性,供與有關書證、物證、鑑定結論等證據之間的—致性,供與證言之間的印證性。從各種證據的獨立性角度來說,每一份證據都是孤證,不管這份證據是供述、證言、書證、物證、鑑定結論等,都只能從—個角度證明某一方面事實,只有各種證據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證據鏈後,即形成了“組合證據”,才能證明案件的全部事實。所以,偵查人員在製作受賄案件的筆錄時,必須“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對事實的記錄前後、左右,方方面面都不能存在矛盾之處。否則,任何一個細小環節的失誤都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為辯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缺口”。
6.筆錄中“粗”與“細”關係要處理好。
比如,在記錄受賄地點時,筆錄上只記錄“我在家裡收受的”,而沒有記清家的具體位置等情況,造成收錢的地點不夠明確具體。在記錄行賄人送的財物時,該細緻的地方不細緻,如只記錄“送中華香菸若干箱”,沒有記明是“硬殼”的還是“軟殼”的,一箱是幾條等;在記錄受賄人是否將贓款退還給行賄人的情節時,偵查人員往往只簡單地問“你將錢退回過嗎﹖”受賄人認罪的當時一般都會回答“沒有”。筆者認為,這樣記錄是存在漏洞的,因為,如果受賄人到時要翻供的話,完全可以說:“我錢是收了,這筆錢確實沒有退回過,但我後來是採用實物的形式退回過的。”最終偵查人員辛辛苦苦突破的受賄案件很可能就會被“推翻”。因此,在筆錄中,除了要問“你將錢退回過嗎﹖”最好還應當再進一步問“是否有其他東西退還過呢?”、“你們之間是否還有其他經濟上的往來﹖”、“你們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等,以堵死受賄人與行賄人所有以後可能翻供的退路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1、從以上規定來看,在訊問筆錄尾部必須寫有:
(1)有閱讀能力的,應寫上“以上筆錄我已看過,與我講的一樣。”然後簽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或蓋章,寫上具體時間(年、月、日);
(2)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在偵查人員對其宣讀過後寫上“以上筆錄已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一樣。”然後簽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或蓋章,寫上具體時間;
(3)在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後,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2.防止放鬆被戲弄:有的受賄人和行賄人很狡猾,利用偵查人員對筆錄尾部一般不會認真檢查的特點,故意寫上“以上筆錄看過,與我講的不一樣”或者將名字只籤筆錄的最後—頁,有的故意將自己的名字、時間寫錯,以示自己當時睡不醒,頭腦不清,是在“特殊”情況下所作的供述等等,為以後翻供埋下伏筆。因此,偵查人員在製作受賄案件的訊問筆錄時,應特別注意每一個細節,一定要認真檢查每一個部分,確保受賄案件筆錄製作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