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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雁形目1

    一,非法佔地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罪體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物件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裡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罪責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二,非法佔地的型別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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