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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pohi13840

      這個罪名叫“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它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量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難點解析]  1、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是構成虛假出資罪的首要前提。《公司法》中的相應規定如下:  (1) 出資方式: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2) 需要評估的出資:除了貨幣出資以外的其他出資方式,均必須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 出資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沒有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2、 特別應注意此罪是針對出資過程中發起人和股東的行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階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雖然也是公司的股東,但從出資的角度來說,本罪所稱的股東不包括這些人。  3、 本罪是以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為構成要件之一的。  (1) 數額巨大,是指其虛假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巨大。相比較的二者是虛假出資與實際出資,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資限額,也就是說,無論其虛假出資是否已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只要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巨大,即成為此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之一。  (2) 後果嚴重,是指騙取公司成立以後,進行非法經營,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 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欺騙資產評估機構、資產檢驗機構或有關上級審批部門,騙得有關證明檔案等等。  [罪與非罪]  1、 虛假出資罪與抽逃出資罪:  二者的區別主要反映在行為客觀方面上,虛假出資罪的虛假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資罪的抽逃行為發行在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抽逃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並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檔案以後,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並騙得公司成立,那麼則屬抽逃出資罪。  2、 虛假出資罪與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  二者的共同點有很多,例如:就行為手段而言,都是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就行為本質而言,都是沒有出資或出資不夠而謊稱已經出資或已經足額出資;就行為後果而言,都是騙取公司登記、欺騙社會公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區別是: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側重於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整體;虛假出資罪側重於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個體,個體構成虛假出資罪,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可能並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公司登記罪;整個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個體虛假出資數額巨大的,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個體虛假出資數額沒有達到巨大的,則不能同時構成虛假郵資罪;對於既構成虛假出資罪,又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的,屬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的想象竟合犯,應從一重處,以虛假出資罪處罰。  [參見法條]刑法第159條。  能夠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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