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個人將下載的電影、音樂製作成光碟,或者上傳到網際網路上進行傳播,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中的第五款:“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和第十二款:“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之規定,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3.如果製作成光碟去銷售,或者上傳到網際網路上公開傳播而獲利,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和‘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如果數量達到一定量,達到了入刑標準的,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三款:“(以營利為目)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問:公司的產品經理利用職務之便販賣盜版軟體,我只是給別人安裝、培訓怎麼用,是否違法?後果嚴重嗎?
答:首先,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之規定,產品經理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後,如果產品經理販賣的盜版軟體數量巨大,已經達到了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話,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產品經理將面臨刑法的制裁。
最後,你明知是盜版軟體還給別人安裝、培訓,是為與產品經理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之規定,你的行為已經在客觀上起到了輔助作用;同時,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因此,你的行為屬於故意侵犯著作權,如果數額達到量刑標準,你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個人將下載的電影、音樂製作成光碟,或者上傳到網際網路上進行傳播,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中的第五款:“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和第十二款:“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之規定,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3.如果製作成光碟去銷售,或者上傳到網際網路上公開傳播而獲利,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和‘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如果數量達到一定量,達到了入刑標準的,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三款:“(以營利為目)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問:公司的產品經理利用職務之便販賣盜版軟體,我只是給別人安裝、培訓怎麼用,是否違法?後果嚴重嗎?
答:首先,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之規定,產品經理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後,如果產品經理販賣的盜版軟體數量巨大,已經達到了刑事案件入罪標準的話,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產品經理將面臨刑法的制裁。
最後,你明知是盜版軟體還給別人安裝、培訓,是為與產品經理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之規定,你的行為已經在客觀上起到了輔助作用;同時,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因此,你的行為屬於故意侵犯著作權,如果數額達到量刑標準,你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