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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川達州人

    所謂火耗,就是散銀鑄造為標準錠10兩和50兩過程中的損耗。

    散銀在流透過程中會沾染雜物,氧化。鑄造過程也有人工、燃料費、質量損耗,所以農民商人繳納稅金時就需要承擔這些雜費。

    清代火耗非常驚人,尤其官員正規收入低,所以火耗就成為地方稅務、鑄幣系統官吏撈取錢財的重要手段。比如,雍正時期年度財政收入折4000萬兩,平均就算10%的火耗就是400萬兩被地方官吏分贓,而實際鑄造過程的真實損耗不會超過千分之五。

    百姓怨言很大。比如田文鏡做河南巡撫,火耗只收到3%就是河南人的幸運。然而偏遠地區經濟落後,官員沒有多少撈錢的地方,火耗甚至敢收到30%乃至50%。

    所以雍正就想改革火耗制度,以養廉銀來換取火耗歸公。按地方官級別和具體職務來確定養廉銀等級,比如總督養廉銀可達2萬兩,七品知縣則是600兩至1300兩,而七品知縣的正俸只有45兩白銀及45斛糧食。

  • 2 # 史論縱橫

    這個火耗產生的原因就是明代張居正改革實行一條鞭法後產生,在一條鞭法之前,收稅收的東西很雜,一條鞭法把天賦和徭役等賦稅總為一條,就收銀子,簡化了稅制。但是,省了中央的麻煩,其實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困難,地方政府又將困難甩給了農民,就有了火耗。

    火耗就是地方在收完賦稅後,需要將老百姓交的碎銀子熔鑄成銀錠,由於老百姓的的銀子成色不一,在熔鍊的過程中肯定會有損耗,因此,地方官員在收稅的時候就會以“火耗”為理由,向老百姓多收一些賦稅。

    對於地方政府加收火耗的行為,中央政府也只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然而,中央政府的姑息縱容,更加助長了地方官員的貪慾,到清朝的時候,地方官員借火耗之由,大肆斂財,十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要知道清朝知縣一年俸祿也有45兩。這中間的巨大利益誘惑,使老百姓吃緊了苦頭,康熙晚年官場腐敗,搞的民不聊生。

    火耗歸公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是清朝雍正年間的一項重要收稅改革,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同時也增加了中央的財政收入。

    雍正上任之後,打擊貪腐,改革稅制,先在山西進行火耗歸公試點,在取得成功後,再推廣全國,是雍正年間比較成功的改革。

    這個火耗歸公,是將火耗合法化,將過去的暗收,改為明收,並且規定徵收率,由於確定了火耗率,這樣就杜絕了亂收稅,從而也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除此之外,也加強了中央集權,削弱了地方財政權。

  • 3 # 傅斯鴻

    提到雍正皇帝的耗羨歸公,就必須提到火耗和養廉銀。明朝是中國官員工資最低的時代。一個知縣一個月的收入只有7石白米,而且還不是足額髮放。縣官連自己和家人都難以養活,何況三班衙役。於是,縣官們只能在收糧的時候淋尖踢斛,用踢下來的糧食填補虧空。

    明朝到了萬曆年間,內閣首輔張居正提出了一條鞭法改革。百姓繳稅統一折算成銀兩。一條鞭法將原來的實物稅改成了貨幣稅,官員們沒有了淋尖踢斛,卻又想出了另一個辦法,這就是火耗。所謂火耗即是在將銀兩熔鑄的過程中,蒸發消耗的部分。這部分其實也就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樣子。但官員們為了多要,一般把這部分加到百分之七,最狠的加到了百分之二十。

    這樣一來老百姓就對一條鞭法怨聲載道,稱之為“殘民一條鞭”,到天啟年間一條鞭法就執行不下去了。清朝建立後,沿用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同樣給官員以低薪。一個知縣一年就45兩銀子的俸祿。由於物產的極大豐富,又開始了貨幣賦稅的徵收。同樣的,火耗的問題又隨之而來。兩江地區的火耗又追加到了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之間。

    起初朝廷對於火耗的問題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官員薪水太低,不靠火耗跟本過不出來,與其讓他們去貪汙受賄,還不如讓他有點灰色收入。因此,在清朝,地方官通常就靠火耗過活,而京官通常就靠地方官的孝敬過活。清朝對孝敬也沒有過多幹涉,下級官員給上級官員要送禮,地方官給京官要送禮,夏天有冰敬,冬天有炭敬,外加三節兩壽。

    所以,雍正皇帝知道長期這麼下去,老百姓會受不了的。於是,雍正皇帝讓地方官報他們一年的灰色收入和支出。江西巡撫年羹希就上奏道:一省巡撫一年不吃不喝的開銷就要上萬兩銀子。雍正皇帝明白了官員們的苦衷,開啟了一項制度,即養廉銀製度,總督一年1萬兩至1萬5000兩,巡撫一年8000-10000兩,以此類推。

    但是,既然朝廷給你們發了養廉銀了,你們就不能再盤剝火耗了,於是,所有的火耗按照一定的比例徵收,徵收所得全部上交朝廷,這就是耗羨歸公。

  • 4 # 海之聲助聽器西安旗艦

    對於地方政府加收火耗的行為,中央政府也只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然而,中央政府的姑息縱容,更加助長了地方官員的貪慾,到清朝的時候,地方官員借火耗之由,大肆斂財,十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要知道清朝知縣一年俸祿也有45兩。這中間的巨大利益誘惑,使老百姓吃緊了苦頭,康熙晚年官場腐敗,搞的民不聊生

  • 5 # 世界歷史唯物觀

    康熙為雍正留下的不是一個穩定富庶的大清,相反康熙末年已經事國庫空虛嚴重,民眾的負擔也是越來越重。康熙從政期間對下屬採取安撫和拉攏政策,這導致了官員腐敗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很多專家認為清朝可以開創乾隆盛世,很大程度是因為雍正的改革,沒有雍正大刀闊斧的整治,清朝很有可能早已經崩潰。

    雍正的改革中有兩項至為重要,一項就是攤丁入畝,另一項是火耗歸公。攤丁入畝的影響到底有多大,這項政策被譽為是清朝雍正新政的核心。即將人頭稅改變為土地稅,由土地的多少來確定稅收,而不是像以前一樣以人頭計算。這一項改革是劃時代,改變了數千年來的稅收體系,大大的減輕了百姓的負擔,還促進了公平。

    在攤丁入畝推行之後,清朝的生產力取得長遠的發展,這為中期的人口爆炸奠定了基礎。這項政策宣佈自唐宋以來制定的“人頭稅”退出了歷史的舞臺。僅僅是這一功績,就足以讓雍正成為力壓清朝其他君主,如果不是雍正即位,大清或許走不到鴉片戰爭爆發,更不會有乾隆盛世。

    而火耗歸公的這項政策是直指腐敗的,當初地方官員徵收稅收之後,會將這些銀兩重新熔鑄,並且要加上印記,就是白銀上會標明那一年那一地的賦稅。而熔鑄過程中是會有損耗的,而這些損耗之前是出自百姓頭上,所以百姓要多交一份錢。但這個損耗標準一直被下級官員做文章,所以容易滋生腐敗。

    雍正這兩項政策確實令人眼前一亮,可惜雍正在大清歷史上存在感不強,更是有不少不好的傳言。但是雍正若是能夠多執政幾十年,或許還真就會有一個雍正盛世。

  • 6 # Mer86

    雍正時期的火耗歸公用現在的名詞說,叫費改稅。本質上講,是中央政府對地方官員盤剝老百姓的一種限制。

    火耗這個詞,起源於明朝萬曆年間。因為張居正改革的原因,明朝政府對中國延續了千年的納稅方式進行了變革。在此之前,老百姓納稅是各種各樣的,比如白銀、銅錢、絲綢、糧食等等,都可以算作稅收。但是從張居正改革之後,朝廷只收銀子,其它的東西一概不算數。

    但是民間的白銀主要是碎銀子,而官府徵收入庫的都是五十兩或者一百兩的銀錠,把碎銀子融化再鑄造成銀錠,這必然會產生損耗。打個比方說,朝廷要徵收一萬兩白銀,老百姓也上交了一萬兩的碎銀子。但是這一萬兩碎銀子熔掉後,只能提煉出九千多兩的銀錠。所以官府在徵收白銀時,就會在一萬兩的基礎上再多收一定數額的白銀,抵消這個損耗。等於就是在正稅之外,額外加徵損耗成本。這筆多收的銀子,就叫火耗銀。

    火耗銀有實際火耗和名義火耗兩種。其實火耗銀該收多少,官員都是知道的。但是由於明清時期的官員工資低,於是官員就在這筆銀子上動了歪腦筋。明明是十兩火耗銀,地方官偏要收二十兩。這多出來的十兩銀子,直接裝進了官員腰包。清朝初年,火耗銀的徵收標準是每兩收二至三錢。這就已經很高了,相當於在正稅的基礎之上加收了五分之一的附加費!(一兩等於十錢)

    有些地方官更過分,一兩銀子要收五錢銀子的火耗銀,甚至翻倍。等於朝廷徵收一萬兩,老百姓實際要交兩萬兩。除去火耗的銀子,多出來的幾千兩全部進了官員的腰包。

    那麼火耗銀為什麼會收這麼多,甚至比正稅本身還要多?這是因為官府在層層加收!

    首先是中央朝廷為了收夠足額的稅,默許了地方官加收火耗的行為;然後到了督撫一級,他們為了撈油水,就在朝廷規定的基礎之上再多增加一點;再到府縣一級,這些中低階的官員也要撈油水,又會在督撫規定的數字之上繼續加收。這樣層層加收,最後的結果就是火耗比正稅還多。

    康熙晚年,由於他對官員貪汙的縱容,導致老百姓對朝廷怨聲載道。再加上康熙晚年對準噶爾的開戰,又導致朝廷的軍費開銷非常大,而康熙又承諾過永不加賦。等到雍正繼位後才發現,老爺子留給他的是一個老百姓罵娘,國庫空虛的大清。

    雍正要穩定江山,勢必就要改革。這首先要改的就是官員的腐敗風氣,不把官員的腐敗風煞住,別的什麼改革都別想推行下去。而火耗歸公,其實就是整頓官員貪汙的一項附加改革。

    因為火耗歸公,並不是說火耗就不收了,而是朝廷根據以往的經驗,確定一個比例適當的火耗標準,直接將火耗也納入正稅,實行預算內管理。也就是我們現在常說的費改稅,把收費改成了徵稅。該交的還是要交,不該交的一律不交了。對各級衙門濫收費的現象進行遏制。

    然後朝廷再根據火耗銀數目的大小,返還一部分給各級的官員,算作養廉銀,這筆養廉銀通常是地方官工資的幾十倍。官員貪汙無非幾乎是缺錢花,現在朝廷有補貼,官員也就沒必要再貪了。因此,火耗歸公對官員貪汙也有一定的遏制。

    那麼提出火耗歸公的人是誰呢?這個人還真不是別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年羹堯。康熙六十一年,時任川陝總督的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一起向朝廷上奏報:

    秦省(陝西)火耗每兩有加重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用度,其餘俱捐出,彌補虧空。

    康熙皇帝因為吹過牛(永不加賦),害怕擔當加賦惡名,最後沒有允准。他在奏摺中硃批寫道:

    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官用度不敷,故於正項外,量加些微,原是私事。 ......朕若批發,竟視為奏準之事,加派之名,朕豈受乎!

    也就是說,康熙對官員加收火耗的行為是默許的,而且他也認為這沒怎麼不好的。如果他把火耗歸公了,那麼他就要承擔加稅的惡名。對於他這個要面子,好大喜功的人來說,是不能承受的。

    雍正不是康熙,他也不要那麼多的虛名。於是他在登基後,經過權衡利弊,最終下定決心將火耗銀納入正稅範疇。罵就罵吧,反正自己的名聲本來也不好。

    應該說雍正皇帝的本意是好的。他希望透過這項改革,改暗徵為明徵,防止各級官吏一起作弊,澄清吏治,健全財政制度,彌補虧空。但是火耗歸公也依然杜絕不了一些官員繼續欺上瞞下,貪汙腐化的行為。尤其是乾隆皇帝繼位後,他的開銷大的嚇人(乾隆時期的國庫收入比雍正還多),儘管有雍正替他打牢了財政基礎,但是收的多,乾隆花的也多。於是在乾隆的默許下,各級官員又發明了各種各樣的收費明目,繼續貪汙。導致雍正的整頓吏治,遏制亂攤牌的改革失敗。

    當然了,這個跟雍正沒什麼關係。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清朝後期的官員腐化,不能怪到雍正的頭上。

    雍正主持的火耗歸公,至少在他執政時期還是很成功的。各省徵收耗羨銀的數量和養廉銀額有明確規定,不得再行私下加派,使吏治有所改善。到雍正後期,揭露官吏貪汙的案件比康熙晚年有明顯減少。用當時的御史孫嘉淦的話來說:耗羨歸公,既無害於民生,復有補於吏治。

    最後做一個總結:

    第一、火耗歸公並不是減稅,而是減少濫收費的問題。該交的還是要交,不該交的就不用交了。老百姓的負擔減小了。

    第二、火耗歸公追求的是平均,中央朝廷並沒有把多收的火耗銀全部收入國庫,而是拿出大部分出來填補官員的開銷。

    第三、火耗歸公的本質是財政的再分配,損害了大貪官的利益,但是符合絕大多數官員的利益。因此這是一項雍正需要背鍋,而官員和老百姓沾光的政策。

  • 7 # 1143160127吳世金

    雍正皇帝進行的火耗歸公的改革,是一項稅收制度的改革,是一種分配製度的改革!

    “火耗歸公”,像秦始皇的統一文字,度量衡一樣,是為了國家的管理統治的需要!

    清王朝的統治時期,是封建制度走向衰亡的沒落階段,雖然雍正皇帝統治時期,屬於滿清政府的強盛階段,但是,政府腐敗,殘酷統治,民不聊生!

    貧窮落後的中國,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被戰亂和種族歧視的破壞,已經是體無完膚,千穿百孔啦!絕對貧困地區,百姓生活苦不堪言,作為官員,也無法在鵪鶉腳上挖到更多的肉啦!

    百姓不堪重負,官員得到的額外收入,差距難以平衡,現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雍正皇帝,順應時代潮流,實行了改革。

    這一改革制度是成功的,或多或少地規範了稅收,給百姓帶來了一些利益,減輕了百姓的過重負擔,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官員分配製度的統一,確定了現代工資,津貼的雛形!彌補了貧困地區的官員,能夠獲得國家保障的薪資!

  • 8 # 鐵馬冰河wu

    雍正皇帝是滿清入主中原後的第三任皇帝。雍正本名愛新覺羅·胤禛,清聖祖康熙帝玄燁第四子。他在位13年,廟號清世宗。

    雍正是一位性格複雜、頗具爭議的封建帝王。史載,他篤信佛教,工於心計,性格堅毅,手段戾狠,行事果斷。他在康熙諸皇子激烈的奪嫡戰中勝出,其過程與手段是一個難解的歷史謎團,一直為人所質疑,但他在位期間整飭吏治,清查虧空,並對清王朝的稅賦雜役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他雖在位僅短短13年,但卻很有作為,他勵精圖治,力求革新,嚴整吏治,清理錢糧,獎勵耕織,擴大墾地,火耗歸公,給銀養廉,建立軍機處,平定青海,安定西藏,改土歸流,攤丁入畝等等,雍正在位期間,生產發展,經濟繁榮,府庫充盈,政局相對穩定,邊疆鞏固,增強了國家大一統的向好局面。雍正是滿清諸帝中較有能力與作為的一個,很具開拓精神。雍正之治,對康乾盛世起了承上啟下的作用。

    雍正上位時已經45歲,加上此前的複雜經歷,所以具有豐富的統治經驗。他比較瞭解世情,對官場積弊也知之頗深,他認為,整飭吏治,主要是必須嚴懲貪墨。他上位不久,就嚴以察吏,真正做到了“有所必為,不憚府怨”,“令行禁止,決不姑息”,因而滿清官場上一度滋生蔓延的歪風邪氣,被雍正的“霹靂手段”給震懾住了。

    在清查虧空時,雍正清楚地看到了自清初就實行的火耗存在嚴重弊端。所謂火耗,又叫耗羨,是清廷地方官員在國家正稅之外擅自加徵的附加稅,名義上是為了彌補徵稅過程中的虧損以及費用,實際上是清朝地方相沿成習的“潛規則”,變成了不法官員搜刮民脂民膏的一種“合法”藉口。雍正經過仔細考察,強烈的感受到由於朝廷實行低俸祿制度,各級官員工資收入微薄,有一種強大的驅使力逼迫著他們去濫徵火耗銀,乃至苛索聚斂 、敲骨吸髓、貪贓枉法 、行賄受賄、侵漁商民,無所不用其極。

    《清史稿》記載,雍正認為“革火耗而火耗愈盛,禁私派而私派愈增......地方些許火耗,其勢不能不取。上司下屬,收授饋贈,其勢實難禁絕 ”。為此,在嚴懲官員貪黷的同時,他採納了大臣的建議禔耗羨,設養廉,先疏導,再懲治。既然一下子將耗羨就革除掉不現實,則不如暫提耗羨,作為“一時權宜之計”,以期最終一舉革除掉(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

    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敏請求將該省各州縣所徵耗羨銀全部上繳布政司,除一部分用作填補財政虧空漏洞外,另一部分發給官員作養廉銀。雍正立即批准,並大張旗鼓地在全國推廣山西提解耗羨銀的辦法。火耗提解的目的主要是遏制各級官吏亂徵附加稅,降低耗羨率,減輕商民負擔。雍正雖用循序漸進之法,但對於耗羨率,卻只許減少,堅決不許增加。

    雍正說:“(如果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耗羨歸公後,各地的火耗率降低在正稅的一至兩成之間,比原來的高附加稅率有了很明顯的降低,扭轉了地方官員胡亂徵收、胡亂攤派的嚴重情況。

    耗羨提解歸公後,雍正把它的用途作了明確的規定:一是發給官員作養廉銀(高薪養廉),二是用來彌補地方財政虧空,三是留在地方作公用。耗羨雖然歸公了,但可以從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地方官員們的辦公、生活補助費,使其不再挖空心思多貪多佔,以維持官場作風清新、官員“廉潔”自律,所以稱為“養廉銀”。

    雍正在位13年裡,由於雷厲風行的清查虧空和推行火耗歸公、實行養廉銀製度,官場比之前確實清廉了一些,原先不堪的風氣也大有改觀 。雍正把其前朝歷來由地方官私相授受的火耗銀提解充公,使從前毫無限制且愈演愈烈的貪贓納賄行為受到了約束與遏止,這不但是財政制度上的改革,也是對清王朝長期以來官場貪腐、頹廢風氣的一場大糾偏。

    史載,雍正帝勵精圖治“振數百年頹風”鐵腕整飭吏治,成效還算顯著。據說康熙朝末期時,戶部國庫裡藏銀700萬兩,到雍正13年時增加到5000多萬兩。雍正從火耗銀上下手,不僅革除了積弊,清明瞭吏治,還促進了經濟發展,給乾隆留下了一個很不錯的吏治環境與繁盛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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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達摩說

    既然有火耗歸公,那麼在此之前火耗肯定是歸私的。那麼問題來了,什麼叫火耗呢?

    火耗出現於明朝張居正改革期間,張居正主持推行一條鞭法,國家稅收統一徵收白銀。但是從民間徵來的都是碎銀,需要國家將其重新熔鑄成銀錠再行入庫。在熔鑄過程中,就產生了一定的損耗,所以各級政府會在正稅之外多徵一些,用以抵消損耗,而多徵的這部分就叫作火耗。

    這本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各級政府在徵收火耗的過程中無章可循,以至暗中攤派,漫天要價,甚至出現了火耗超過正稅的情形,而超過額徵火耗的部分則落入了官員的腰包。

    那麼,雍正的火耗歸公又是怎麼回事呢?眾所周知,雍正繼位後就力圖改變康熙朝晚年國庫空虛、吏治腐敗的狀況,而改革火耗一項正好可以藉機整頓這兩大問題。具體說來,火耗歸公就是將火耗一項制度化,規定每兩地丁銀加徵火耗數分至幾錢不等,並以正常稅銀的形式統一徵收,存入藩庫,然後政府會拿出一部分錢,以養廉銀的明目酌情補貼給官員。

    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呢?就是將火耗的稅額固定化、制度化,將原本不可控的灰色收入成為可控的,並由中央政府統一徵收和調配。各級官員雖然得了些養廉銀,但金額固定,有章可循,再也不能以此為明目隨意攤派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也減輕了小民百姓的負擔。

  • 10 # 使用者64077389477

    火耗一詞,出自明朝萬曆年間,由於當朝宰相張居正的改革,明朝政府對中國延續了千年的納稅方式進行改制,之前百姓們納稅的方式是各種各樣的實物,用20抽一的方法實行稅收制度,從萬曆年稅收制度改革之後,朝廷只收取銀兩,其他實物只有變賣成銀兩之後才能算是完成稅務。

    民間流通使用的是銅錢和碎銀子,官府將稅收入庫的碎銀子上交朝廷之前都要鑄成銀錠,將碎銀子鑄成銀錠,必定會有成色上的損耗,所以官府會將稅收白銀的數量向上加收一些銀兩抵消損耗,多收的部分就叫火耗銀。

    火耗銀有實際上的火耗和名義上的火耗兩種,明清時期的官員就採用雁過拔毛的方式,層層遞增加大火耗銀錢,從中撈取好處放入自己的腰包。

    雍正皇帝進行火耗歸公的改革,這是稅收制度上的改變,也是稅收分配製度的改革,他所採用的辦法是發養廉銀,所有多收的火耗銀錢都要上交朝廷,這就是史上所說的火耗歸公。

  • 11 # 歷史研習社

    雍正元年(1723年),“火耗歸公”最早在山西開始實施,“火耗”正式成為清朝政府的財政收入。此後,“火耗歸公”逐漸在各省陸續推廣並實施。那麼雍正皇帝進行的“火耗歸公”,到底是怎樣的一項改革?圖/《甄繯傳》陳建斌飾雍正皇帝

    “火耗”的徵收,在明朝時就已經出現。地方官在收完賦稅後,需要將百姓交的碎銀子熔鑄成銀錠,這個過程中難免產生損耗。因此,地方官員在收稅時,會以“火耗”為由,向百姓多徵收銀錢。

    在雍正皇帝實施“火耗歸公”之前,清朝從中央到地方,庫銀虧空嚴重。加上官員俸祿低微、吏治腐敗嚴重,各地的“火耗”徵收也十分苛重。地方官員濫徵的“火耗”銀,大都用來彌補各地的庫銀虧空和各級官員的俸祿不足。

    “火耗歸公”正式實施後,“火耗”銀成為政府一項正規的財政收入。各省規定了統一的“火耗”徵收比例,雖然在具體實施時略有浮動,但各省的“火耗”徵收比例大致控制在10%—20 %之間。

    各省徵收的“火耗”銀數額巨大,僅山西一省,雍正元年一年就徵收了50萬兩,到了雍正三年下半年的時候,山西的庫銀虧空已經全部補齊。

    徵收的“火耗”銀大致有三種去向,一是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中央至地方的財政虧空,應付各項支出後仍有餘錢,即可做第三種用途——各地政府的公用銀。各省的公用銀可以用來修築城牆、河堤等公共工程,也可以作為各省間物資運轉的路費、雜費。入不敷出的省份自然沒有這一項。“火耗歸公”是雍正朝一項重要的財政改革。“火耗歸公”以後,規定了“火耗”銀在各省的徵收比例,濫徵附加稅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同時,“火耗歸公”對於整頓吏治和彌補庫銀虧空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隨著時間推移,弊端也日益暴露,各地入不敷出時,濫徵依然嚴重,因此,乾隆年間,又曾制定《耗羨章程》,對“火耗”銀的徵收和使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參考文獻:陳峰:《論耗羨歸公》,《清華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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