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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luhr2988

    帳簿保管-法律責任 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不能簡單套用《徵管法》的相應條款進行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而是應在確定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原因、責任、性質基礎上,再進行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現就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追究法律責任及稽查對策進行探討。為此將納稅人丟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分為遺失、滅失、隱匿三種類型。 遺失型別:賬簿及記賬憑證的遺失,通俗的說也可稱為丟失,是由於疏忽或不可抗力而失去或失掉賬簿及記賬憑證。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非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可以稱為“善意的丟失”。如賬簿及記賬憑證因被盜、失竊、洪災、地震、海嘯、火災等造成的遺失。《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處罰。對未按照規定設定賬簿的行為,比較好理解。對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又包括哪些呢?《徵管法》同時規定,納稅人對賬簿及記賬憑證的保管責任包括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以及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可見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並不是一種“未按照規定保管”的行為,《徵管法》沒有明確規定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應當處罰。按照法治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因而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前提下,不能對遺失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但同為遺失,發票和稅務登記證件的遺失,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丟失發票和發票存根聯屬於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可給予處罰。《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但也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滅失型別:賬簿及記賬憑證的滅失,還包括擅自損毀、擅自銷燬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滅失就是使賬簿及記賬憑證不存在或使其消失,擅自損毀就是違反有關規定自行損壞或破壞賬簿及記賬憑證,擅自銷燬就是違反賬簿及記賬憑證的保管規定故意、自行毀掉或燒掉、毀滅賬簿及記賬憑證。滅失、擅自損毀、擅自銷燬賬簿及記賬憑證等行為,屬於《徵管法》規定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可以稱為“惡意的丟失”。對此種丟失行為,《會計法》和《徵管法》同時規定了應追究法律責任。《會計法》規定,賬簿及記賬憑證的滅失,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徵管法》規定,擅自銷燬賬簿及記賬憑證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並且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檢查期間,納稅人銷燬有關資料的,屬於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認定為偷稅,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型別:賬簿及記賬憑證的隱匿,是指納稅人為了某種目的,編造各種理由,故意將應當儲存的賬簿及記賬憑證轉移、隱藏起來,躲避稅務機關的檢查。此種行為與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行為還是有區別的。隱匿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上應當認定是一種主觀故意的丟失行為,也可以稱為“惡意的丟失”。對此種丟失行為,《徵管法》規定了應追究法律責任。《徵管法》規定,在稅務機關檢查時,納稅人隱匿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行為,屬於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認定為偷稅,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透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的區分納稅人將賬簿及記賬憑證遺失或丟失、滅失或擅自損毀、擅自銷燬以及隱匿的定性處理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對“善意的丟失”沒有法律責任,“惡意的丟失”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你單位在搬家中造成記賬憑證丟失,不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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