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內容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三、事故報告的時限和部門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與1h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在1h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①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②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h。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
報告事故資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五、事故的補報和續報
(1)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h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h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用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h內線用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h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3)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資訊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一、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內容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三、事故報告的時限和部門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與1h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在1h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①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②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h。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
報告事故資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五、事故的補報和續報
(1)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h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h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用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h內線用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h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3)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資訊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