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因生產需要運輸或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總局關於鐵路、公路、水路和空運化學危險物品的各項規定辦理。 2. 裝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透過市區和城鎮時,事前要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申請行車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隨便停車。
3. 企業、事業單位對試劑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可按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
4. 企業、事業單位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是專用車、船或經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載工具,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 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和小木船承運。
(四)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押運證的人擔任。
(五) 銷售部門對來廠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採購證;準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準用證並外觀檢查運輸工具合乎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責成使用者處理後方可發貨,否則發生問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5. 企業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廠內運輸加強安全管理和檢查,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1. 企業因生產需要運輸或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總局關於鐵路、公路、水路和空運化學危險物品的各項規定辦理。 2. 裝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透過市區和城鎮時,事前要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申請行車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隨便停車。
3. 企業、事業單位對試劑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可按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
4. 企業、事業單位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是專用車、船或經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載工具,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 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和小木船承運。
(四)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押運證的人擔任。
(五) 銷售部門對來廠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採購證;準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準用證並外觀檢查運輸工具合乎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責成使用者處理後方可發貨,否則發生問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5. 企業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廠內運輸加強安全管理和檢查,以防止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