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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不同生物安全防護級別實驗室的設施、裝置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5章以及6.1和6.2是對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基礎要求,需要時,適用於更高防護水平的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

    針對與感染動物飼養相關的實驗室活動,本標準規定了對實驗室內動物飼養設施和環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時,6.3和6.4適用於相應防護水平的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

    本標準適用於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實驗室。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氣溶膠aerosols

    懸浮於氣體介質中的粒徑一般為0.001μm~100μm的固態或液態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分散體系。

    2.2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以及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2.3氣鎖airlock

    具備機械送排風系統、整體消毒滅菌條件、化學噴淋(適用時)和壓力可監控的氣密室,其門具有互鎖功能,不能同時處於開啟狀態。

    2.4生物因子biologicalagents

    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質。

    2.5生物安全櫃biologicalsafetycabinet,BSC

    具備氣流控制及高效空氣過濾裝置的操作櫃,可有效降低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溶膠對操作者和環境的危害。

    2.6緩衝間bufferroom

    設定在被汙染機率不同的實驗室區域間的密閉室,需要時,設定機械通風系統,其門具有互鎖功能,不能同時處於開啟狀態。

    2.7定向氣流directionalairflow

    特指從汙染機率小區域流向汙染機率大區域的受控制的氣流。

    2.8危險hazard

    可能導致死亡、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2.9危險識別hazardidentification

    識別存在的危險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2.10高效空氣過濾器(HEPA過濾器)highefficiencyparticulateairfilter

    通常以0.3μm微粒為測試物,在規定的條件下濾除效率高於99.97%的空氣過濾器。

    2.11事件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2.12實驗室laboratory

    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實驗室。

    2.13實驗室生物安全laboratorybiosafety

    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和狀態不低於容許水平,可避免實驗室人員、來訪人員、社群及環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損害,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等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的要求。

    2.14實驗室防護區laboratorycontainmentarea

    實驗室的物理分割槽,該區域內生物風險相對較大,需對實驗室的平面設計、圍護結構的密閉性、氣流,以及人員進入、個體防護等進行控制的區域。

    2.15材料安全資料單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

    詳細提供某材料的危險性和使用注意事項等資訊的技術通報。

    2.16個體防護裝備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PPE

    防止人員個體受到生物性、化學性或物理性等危險因子傷害的器材和用品。

    2.17風險risk

    危險發生的機率及其後果嚴重性的綜合。

    2.18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是否可接受的全過程。

    2.19風險控制riskcontrol

    為降低風險而採取的綜合措施。

    3 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

    3.1 實驗室應建立並維持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程式,以持續進行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實驗室需要考慮的內容包括:

    3.1.1當實驗室活動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時,實驗室應進行生物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a)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的特性,如生物因子的種類、來源、傳染性、傳播途徑、易感性、潛伏期、劑量-效應(反應)關係、致病性(包括急性與遠期效應)、變異性、在環境中的穩定性、與其他生物和環境的互動作用、相關實驗資料、流行病學資料、預防和治療方案等;

    b)適用時,實驗室本身或相關實驗室已發生的事故分析;

    c)實驗室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過程中的風險(不限於生物因素),包括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和可能涉及的人員(如:合同方人員)的活動;

    d)設施、裝置等相關的風險;

    e)適用時,實驗動物相關的風險;

    f)人員相關的風險,如身體狀況、能力、可能影響工作的壓力等;

    g)意外事件、事故帶來的風險;

    h)被誤用和惡意使用的風險;

    i)風險的範圍、性質和時限性;

    j)危險發生的機率評估;

    k)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後果分析;

    l)確定可接受的風險;

    m)適用時,消除、減少或控制風險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及採取措施後殘餘風險或新帶來風險的評估;

    n)適用時,執行經驗和所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適應程度評估;

    o)適用時,應急措施及預期效果評估;

    p)適用時,為確定設施裝置要求、識別培訓需求、開展執行控制提供的輸入資訊;

    q)適用時,降低風險和控制危害所需資料、資源(包括外部資源)的評估;

    r)對風險、需求、資源、可行性、適用性等的綜合評估。

    3.1.2應事先對所有擬從事活動的風險進行評估,包括對化學、物理、輻射、電氣、水災、火災、自然災害等的風險進行評估。

    3.1.3風險評估應由具有經驗的專業人員(不限於本機構內部的人員)進行。

    3.1.4應記錄風險評估過程,風險評估報告應註明評估時間、編審人員和所依據的法規、標準、研究報告、權威資料、資料等。

    3.1.5應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或對風險評估報告複審,評估的週期應根據實驗室活動和風險特徵而確定。

    3.1.6開展新的實驗室活動或欲改變經評估過的實驗室活動(包括相關的設施、裝置、人員、活動範圍、管理等),應事先或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3.1.7操作超常規量或從事特殊活動時,實驗室應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其生物安全防護要求,適用時,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3.1.8當發生事件、事故等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3.1.9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等發生改變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3.1.10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時宜首先考慮消除危險源(如果可行),然後再考慮降低風險(降低潛在傷害發生的可能性或嚴重程度),最後考慮採用個體防護裝備。

    3.1.11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過程不僅適用於實驗室、設施裝置的常規執行,而且適用於對實驗室、設施裝置進行清潔、維護或關停期間。

    3.1.12除考慮實驗室自身活動的風險外,還應考慮外部人員活動、使用外部提供的物品或服務所帶來的風險。

    3.1.13實驗室應有機制監控其所要求的活動,以確保相關要求及時並有效地得以實施。

    3.2實驗室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活動的複雜程度決定於實驗室所存在危險的特性,適用時,實驗室不一定需要複雜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活動。

    3.3風險評估報告應是實驗室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的依據。

    3.4風險評估所依據的資料及擬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規程等應以國家主管部門和世界衛生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等機構或行業權威機構釋出的指南、標準等為依據;任何新技術在使用前應經過充分驗證,適用時,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3.5風險評估報告應得到實驗室所在機構生物安全主管部門的批准;對未列入國家相關主管部門釋出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的生物因子的風險評估報告,適用時,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4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級

    4.1根據對所操作生物因子採取的防護措施,將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防護水平最低,四級防護水平最高。依據國家相關規定:

    a)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一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b)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二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 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c)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三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d)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為四級的實驗室適用於操作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微生物。

    4.2以BSL-1、BSL-2、BSL-3、BSL-4(bio-safetylevel,BSL)表示僅從事體外操作的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4.3以ABSL-1、ABSL-2、ABSL-3、ABSL-4(animalbio-safetylevel,ABSL)表示包括從事動物活體操作的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4.4根據實驗活動的差異、採用的個體防護裝備和基礎隔離設施的不同,實驗室分以下情況:

    4.4.1操作通常認為非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4.2可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如:生物安全櫃)操作常規量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4.3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離裝置操作常規量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4.4利用具有生命支援系統的正壓服操作常規量經空氣傳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實驗室。

    4.5應依據國家相關主管部門釋出的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5 實驗室設計原則及基本要求

    5.1實驗室選址、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和建設主管部門等的規定和要求。

    5.2實驗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設定應符合國家的消防規定和要求,同時應考慮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時,應事先徵詢消防主管部門的建議。

    5.3實驗室的安全保衛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對該類設施的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

    5.4實驗室的建築材料和裝置等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對該類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規定和要求。

    5.5實驗室的設計應保證對生物、化學、輻射和物理等危險源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可接受程度,為關聯的辦公區和鄰近的公共空間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防止危害環境。

    5.6實驗室的走廊和通道應不妨礙人員和物品透過。

    5.7應設計緊急撤離路線,緊急出口應有明顯的標識。

    5.8房間的門根據需要安裝門鎖,門鎖應便於內部快速開啟。

    5.9需要時(如:正當操作危險材料時),房間的入口處應有警示和進入限制。

    5.10應評估生物材料、樣本、藥品、化學品和機密資料等被誤用、被偷盜和被不正當使用的風險,並採取相應的物理防範措施。

    5.11應有專門設計以確保儲存、轉運、收集、處理和處置危險物料的安全。

    5.12實驗室內溫度、溼度、照度、噪聲和潔淨度等室內環境引數應符合工作要求和衛生等相關要求。

    5.13實驗室設計還應考慮節能、環保及舒適性要求,應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和人機工效學要求。

    5.14實驗室應有防止節肢動物和齧齒動物進入的措施。

    5.15動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設施還應考慮對動物呼吸、排洩、毛髮、抓咬、掙扎、逃逸、動物實驗(如:染毒、醫學檢查、取樣、解剖、檢驗等)、動物飼養、動物屍體及排洩物的處置等過程產生的潛在生物危險的防護。

    5.16應根據動物的種類、身體大小、生活習性、實驗目的等選擇具有適當防護水平的、適用於動物的飼養設施、實驗設施、消毒滅菌設施和清洗設施等。

    5.17不得迴圈使用動物實驗室排出的空氣。

    5.18動物實驗室的設計,如:空間、進出通道、解剖室、籠具等應考慮動物實驗及動物福利的要求。

    5.19適用時,動物實驗室還應符合國家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標準的要求。

    6 實驗室設施和裝置要求

    6.1BSL-1實驗室

    6.1.1實驗室的門應有可視窗並可鎖閉,門鎖及門的開啟方向應不妨礙室內人員逃生。

    6.1.2應設洗手池,宜設定在靠近實驗室的出口處。

    6.1.3在實驗室門口處應設存衣或掛衣裝置,可將個人服裝與實驗室工作服分開放置。

    6.1.4實驗室的牆壁、天花板和地面應易清潔、不滲水、耐化學品和消毒滅菌劑的腐蝕。地面應平整、防滑,不應鋪設地毯。

    6.1.5實驗室臺櫃和座椅等應穩固,邊角應圓滑。

    6.1.6實驗室臺櫃等和其擺放應便於清潔,實驗檯面應防水、耐腐蝕、耐熱和堅固。

    6.1.7實驗室應有足夠的空間和臺櫃等擺放實驗室裝置和物品。

    6.1.8應根據工作性質和流程合理擺放實驗室裝置、臺櫃、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擾、交叉汙染,並應不妨礙逃生和急救。

    6.1.9實驗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風。如果採用機械通風,應避免交叉汙染。

    6.1.10如果有可開啟的窗戶,應安裝可防蚊蟲的紗窗。

    6.1.11實驗室內應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強光。

    6.1.12若操作刺激或腐蝕性物質,應在30m內設洗眼裝置,必要時應設緊急噴淋裝置。

    6.1.13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揮發物質,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配備適當的負壓排風櫃。

    6.1.14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質,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和個體防護裝備,應符合國家、地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6.1.15若使用高壓氣體和可燃氣體,應有安全措施,應符合國家、地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6.1.16應設應急照明裝置。

    6.1.17應有足夠的電力供應。

    6.1.18應有足夠的固定電源插座,避免多臺裝置使用共同的電源插座。應有可靠的接地系統,應在關鍵節點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

    6.1.19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統應不滲漏,下水應有防迴流設計。

    6.1.20應配備適用的應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處理器材、急救器材等。

    6.1.21應配備適用的通訊裝置。

    6.1.22必要時,應配備適當的消毒滅菌裝置。

    6.2BSL-2實驗室

    6.2.1適用時,應符合6.1的要求。

    6.2.2實驗室主入口的門、放置生物安全櫃實驗間的門應可自動關閉;實驗室主入口的門應有進入控制措施。

    6.2.3實驗室工作區域外應有存放備用物品的條件。

    6.2.4應在實驗室工作區配備洗眼裝置。

    6.2.5應在實驗室或其所在的建築內配備高壓蒸汽滅菌器或其他適當的消毒滅菌裝置,所配備的消毒滅菌裝置應以風險評估為依據。

    6.2.6應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實驗間內配備生物安全櫃。

    6.2.7應按產品的設計要求安裝和使用生物安全櫃。如果生物安全櫃的排風在室內迴圈,室內應具備通風換氣的條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風的生物安全櫃,應透過獨立於建築物其他公共通風系統的管道排出。

    6.2.8應有可靠的電力供應。必要時,重要裝置(如:培養箱、生物安全櫃、冰箱等)應配置備用電源。

    6.3BSL-3實驗室

    6.3.1平面佈局

    6.3.1.1實驗室應明確區分輔助工作區和防護區,應在建築物中自成隔離區或為獨立建築物,應有出入控制。

    6.3.1.2防護區中直接從事高風險操作的工作間為核心工作間,人員應透過緩衝間進入核心工作間。

    6.3.1.3適用於4.4.1的實驗室輔助工作區應至少包括監控室和清潔衣物更換間;防護區應至少包括緩衝間(可兼作脫防護服間)及核心工作間。

    6.3.1.4適用於4.4.2的實驗室輔助工作區應至少包括監控室、清潔衣物更換間和淋浴間;防護區應至少包括防護服更換間、緩衝間及核心工作間。

    6.3.1.5適用於4.4.2的實驗室核心工作間不宜直接與其他公共區域相鄰。

    6.3.1.6如果安裝傳遞窗,其結構承壓力及密閉性應符合所在區域的要求,並具備對傳遞窗內物品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必要時,應設定具備送排風或自淨化功能的傳遞窗,排風應經HEPA過濾器過濾後排出。

    6.3.2圍護結構

    6.3.2.1圍護結構(包括牆體)應符合國家對該類建築的抗震要求和防火要求。

    6.3.2.2天花板、地板、牆間的交角應易清潔和消毒滅菌。

    6.3.2.3實驗室防護區內圍護結構的所有縫隙和貫穿處的接縫都應可靠密封。

    6.3.2.4實驗室防護區內圍護結構的內表面應光滑、耐腐蝕、防水,以易於清潔和消毒滅菌。

    6.3.2.5實驗室防護區內的地面應防滲漏、完整、光潔、防滑、耐腐蝕、不起塵。

    6.3.2.6實驗室內所有的門應可自動關閉,需要時,應設觀察窗;門的開啟方向不應妨礙逃生。

    6.3.2.7實驗室內所有窗戶應為密閉窗,玻璃應耐撞擊、防破碎。

    6.3.2.8實驗室及裝置間的高度應滿足裝置的安裝要求,應有維修和清潔空間。

    6.3.2.9在通風空調系統正常執行狀態下,採用煙霧測試等目視方法檢查實驗室防護區內圍護結構的嚴密性時,所有縫隙應無可見洩漏(參見附錄A)。

    6.3.3通風空調系統

    6.3.3.1應安裝獨立的實驗室送排風系統,應確保在實驗室執行時氣流由低風險區向高風險區流動,同時確保實驗室空氣只能透過HEPA過濾器過濾後經專用的排風管道排出。

    6.3.3.2實驗室防護區房間內送風口和排風口的佈置應符合定向氣流的原則,利於減少房間內的渦流和氣流死角;送排風應不影響其他裝置(如:II級生物安全櫃)的正常功能。

    6.3.3.3不得迴圈使用實驗室防護區排出的空氣。

    6.3.3.4應按產品的設計要求安裝生物安全櫃和其排風管道,可以將生物安全櫃排出的空氣排入實驗室的排風管道系統。

    6.3.3.5實驗室的送風應經過HEPA過濾器過濾,宜同時安裝初效和中效過濾器。

    6.3.3.6實驗室的外部排風口應設定在主導風的下風向(相對於送風口),與送風口的直線距離應大於12m,應至少高出本實驗室所在建築的頂部2m,應有防風、防雨、防鼠、防蟲設計,但不應影響氣體向上空排放。

    6.3.3.7HEPA過濾器的安裝位置應儘可能靠近送風管道在實驗室內的送風口端和排風管道在實驗室內的排風口端。

    6.3.3.8應可以在原位對排風HEPA過濾器進行消毒滅菌和檢漏(參見附錄A)。

    6.3.3.9如在實驗室防護區外使用高效過濾器單元,其結構應牢固,應能承受2500Pa的壓力;高效過濾器單元的整體密封性應達到在關閉所有通路並維持腔室內的溫度在設計範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1000Pa時,腔室內每分鐘洩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腔室淨容積的0.1%。

    6.3.3.10應在實驗室防護區送風和排風管道的關鍵節點安裝生物型密閉閥,必要時,可完全關閉。應在實驗室送風和排風總管道的關鍵節點安裝生物型密閉閥,必要時,可完全關閉。

    6.3.3.11生物型密閉閥與實驗室防護區相通的送風管道和排風管道應牢固、易消毒滅菌、耐腐蝕、抗老化,宜使用不鏽鋼管道;管道的密封性應達到在關閉所有通路並維持管道內的溫度在設計範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500Pa時,管道內每分鐘洩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管道內淨容積的0.2%。

    6.3.3.12應有備用排風機。應儘可能減少排風機後排風管道正壓段的長度,該段管道不應穿過其他房間。

    6.3.3.13不應在實驗室防護區內安裝分體空調。

    6.3.4供水與供氣系統

    6.3.4.1應在實驗室防護區內的實驗間的靠近出口處設定非手動洗手設施;如果實驗室不具備供水條件,則應設非手動手消毒滅菌裝置。

    6.3.4.2應在實驗室的給水與市政給水系統之間設防迴流裝置。

    6.3.4.3進出實驗室的液體和氣體管道系統應牢固、不滲漏、防鏽、耐壓、耐溫(冷或熱)、耐腐蝕。應有足夠的空間清潔、維護和維修實驗室內暴露的管道,應在關鍵節點安裝截止閥、防迴流裝置或HEPA過濾器等。

    6.3.4.4如果有供氣(液)罐等,應放在實驗室防護區外易更換和維護的位置,安裝牢固,不應將不相容的氣體或液體放在一起。

    6.3.4.5如果有真空裝置,應有防止真空裝置的內部被汙染的措施;不應將真空裝置安裝在實驗場所之外。

    6.3.5汙物處理及消毒滅菌系統

    6.3.5.1應在實驗室防護區內設定生物安全型高壓蒸汽滅菌器。宜安裝專用的雙扉高壓滅菌器,其主體應安裝在易維護的位置,與圍護結構的連線之處應可靠密封。

    6.3.5.2對實驗室防護區內不能高壓滅菌的物品應有其他消毒滅菌措施。

    6.3.5.3高壓蒸汽滅菌器的安裝位置不應影響生物安全櫃等安全隔離裝置的氣流。

    6.3.5.4如果設定傳遞物品的渡槽,應使用強度符合要求的耐腐蝕性材料,並方便更換消毒滅菌液。

    6.3.5.5淋浴間或緩衝間的地面液體收集系統應有防液體迴流的裝置。

    6.3.5.6實驗室防護區內如果有下水系統,應與建築物的下水系統完全隔離;下水應直接通向本實驗室專用的消毒滅菌系統。

    6.3.5.7所有下水管道應有足夠的傾斜度和排量,確保管道內不存水;管道的關鍵節點應按需要安裝防迴流裝置、存水彎(深度應適用於空氣壓差的變化)或密閉閥門等;下水系統應符合相應的耐壓、耐熱、耐化學腐蝕的要求,安裝牢固,無洩漏,便於維護、清潔和檢查。

    6.3.5.8應使用可靠的方式處理處置汙水(包括汙物),並應對消毒滅菌效果進行監測,以確保達到排放要求。

    6.3.5.9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適當處理實驗室輔助區的汙水,並應監測,以確保排放到市政管網之前達到排放要求。

    6.3.5.10可以在實驗室內安裝紫外線消毒燈或其他適用的消毒滅菌裝置。

    6.3.5.11應具備對實驗室防護區及與其直接相通的管道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

    6.3.5.12應具備對實驗室裝置和安全隔離裝置(包括與其直接相通的管道)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

    6.3.5.13應在實驗室防護區內的關鍵部位配備便攜的區域性消毒滅菌裝置(如:消毒噴霧器等),並備有足夠的適用消毒滅菌劑。

    6.3.6電力供應系統

    6.3.6.1電力供應應滿足實驗室的所有用電要求,並應有冗餘。

    6.3.6.2生物安全櫃、送風機和排風機、照明、自控系統、監視和報警系統等應配備不間斷備用電源,電力供應應至少維持30min。

    6.3.6.3應在安全的位置設定專用配電箱。

    6.3.7照明系統

    6.3.7.1實驗室核心工作間的照度應不低於350lx,其他區域的照度應不低於200lx,宜採用吸頂式防水潔淨照明燈。

    6.3.7.2應避免過強的光線和光反射。

    6.3.7.3應設不少於30min的應急照明系統。

    6.3.8自控、監視與報警系統

    6.3.8.1進入實驗室的門應有門禁系統,應保證只有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實驗室。

    6.3.8.2需要時,應可立即解除實驗室門的互鎖;應在互鎖門的附近設定緊急手動解除互鎖開關。

    6.3.8.3核心工作間的緩衝間的入口處應有指示核心工作間工作狀態的裝置(如:文字顯示或指示燈),必要時,應同時設定限制進入核心工作間的連鎖機制。

    6.3.8.4啟動實驗室通風系統時,應先啟動實驗室排風,後啟動實驗室送風;關停時,應先關閉生物安全櫃等安全隔離裝置和排風支管密閉閥,再關實驗室送風及密閉閥,後關實驗室排風及密閉閥。

    6.3.8.5當排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有機制避免實驗室出現正壓和影響定向氣流。

    6.3.8.6當送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有機制避免實驗室內的負壓影響實驗室人員的安全、影響生物安全櫃等安全隔離裝置的正常功能和圍護結構的完整性。

    6.3.8.7應透過對可能造成實驗室壓力波動的裝置和裝置實行連鎖控制等措施,確保生物安全櫃、負壓排風櫃(罩)等區域性排風裝置與實驗室送排風系統之間的壓力關係和必要的穩定性,並應在啟動、執行和關停過程中保持有序的壓力梯度。

    6.3.8.8應設裝置連續監測送排風系統HEPA過濾器的阻力,需要時,及時更換HEPA過濾器。

    6.3.8.9應在有負壓控制要求的房間入口的顯著位置,安裝顯示房間負壓狀況的壓力顯示裝置和控制區間提示。

    6.3.8.10中央控制系統應可以實時監控、記錄和儲存實驗室防護區內有控制要求的引數、關鍵設施裝置的執行狀態;應能監控、記錄和儲存故障的現象、發生時間和持續時間;應可以隨時檢視歷史記錄。

    6.3.8.11中央控制系統的訊號採集間隔時間應不超過1min,各引數應易於區分和識別。

    6.3.8.12中央控制系統應能對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標進行報警,報警應區分一般報警和緊急報警。

    6.3.8.14應在實驗室的關鍵部位設定監視器,需要時,可實時監視並錄製實驗室活動情況和實驗室周圍情況。監視裝置應有足夠的解析度,影像儲存介質應有足夠的資料儲存容量。

    6.3.9實驗室通訊系統

    6.3.9.1實驗室防護區內應設定向外部傳輸資料和資料的傳真機或其他電子裝置。

    6.3.9.2監控室和實驗室內應安裝語音通訊系統。如果安裝對講系統,宜採用向內通話受控、向外通話非受控的選擇性通話方式。

    6.3.9.3通訊系統的複雜性應與實驗室的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

    6.3.10引數要求

    6.3.10.1實驗室的圍護結構應能承受送風機或排風機異常時導致的空氣壓力載荷。

    6.3.10.2適用於4.4.1的實驗室核心工作間的氣壓(負壓)與室外大氣壓的壓差值應不小於30Pa,與相鄰區域的壓差(負壓)應不小於10Pa;適用於4.4.2的實驗室的核心工作間的氣壓(負壓)與室外大氣壓的壓差值應不小於40Pa,與相鄰區域的壓差(負壓)應不小於15Pa。

    6.3.10.3實驗室防護區各房間的最小換氣次數應不小於12次/h

    6.3.10.4實驗室的溫度宜控制在18℃~26℃範圍內。

    6.3.10.5正常情況下,實驗室的相對溼度宜控制在30%~70%範圍內;消毒狀態下,實驗室的相對溼度應能滿足消毒滅菌的技術要求。

    6.3.10.6在安全櫃開啟情況下,核心工作間的噪聲應不大於68dB(A)。

    6.3.10.7實驗室防護區的靜態潔淨度應不低於8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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