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產清查:
(1)對財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盤盈資產,進行價格重估後入賬。
(2)對盤點過程中發現的資產盤虧,必須查明盤虧的原因並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3)對出租出借的資產應依法追回。
(4)將掛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資產性損益轉入“利潤分配”賬戶。
2,債權債務的處理:
(1)調整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餘額,將應收款項有關明細賬的貸方餘額結轉入應付款項賬戶,將應付款項有關明細賬的借方餘額結轉入應收款項賬戶。
(2)對已經發生壞賬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進行調整。
(3)對清查過程中發現的賬外債權、債務進行入賬。
3, 進行破產清算會計核算:
(1)財產清查完成後進行相關賬務調整,編制資產負債表。
(2)依據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查相關資料,對破產清算財產進行資產評估。
(3)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後,應根據得到資產評估結果調整會計賬務,資產的增值和減值應當計入“變現損益”會計科目。
4, 破產清算財產分配方案以及處置原則經債權人會議商議通過後,對破產清算財產依法變現:
(1)實物類資產將變現轉變為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在收回時也要記入貨幣資金。對於壞賬產生的損失記入變現損益賬戶。
(2)負債類賬戶基本保持不變,設定“抵押債務”賬戶進行優先清償;設定“應付工資和各項勞動保險費”、“應付職工安置費”等賬戶進行第一順序清償;設定“應繳稅金”賬戶進行第二順序清償;設定“短期借款”以及“應付賬款”等賬戶將按比例清償的債務列為第三順序。
5, 清償債權後,清算組根據事先編制的財產分配方案,然後依據破產清算財產變現後的金額,編制財產分配方案:
(1)應借記抵押債務、清算費用、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安置費、應繳稅金、按比例清償的短期借款和應付賬款等賬戶,貸記貨幣資金。
(2)將負債中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等賬戶的餘額與投資人淨權益、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和變現損益賬戶金額對轉為零。
(3)將資產類的職工福利設施和權益類剩餘的實收資本與接收單位進行交接。
1, 財產清查:
(1)對財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盤盈資產,進行價格重估後入賬。
(2)對盤點過程中發現的資產盤虧,必須查明盤虧的原因並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3)對出租出借的資產應依法追回。
(4)將掛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資產性損益轉入“利潤分配”賬戶。
2,債權債務的處理:
(1)調整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餘額,將應收款項有關明細賬的貸方餘額結轉入應付款項賬戶,將應付款項有關明細賬的借方餘額結轉入應收款項賬戶。
(2)對已經發生壞賬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進行調整。
(3)對清查過程中發現的賬外債權、債務進行入賬。
3, 進行破產清算會計核算:
(1)財產清查完成後進行相關賬務調整,編制資產負債表。
(2)依據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查相關資料,對破產清算財產進行資產評估。
(3)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後,應根據得到資產評估結果調整會計賬務,資產的增值和減值應當計入“變現損益”會計科目。
4, 破產清算財產分配方案以及處置原則經債權人會議商議通過後,對破產清算財產依法變現:
(1)實物類資產將變現轉變為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在收回時也要記入貨幣資金。對於壞賬產生的損失記入變現損益賬戶。
(2)負債類賬戶基本保持不變,設定“抵押債務”賬戶進行優先清償;設定“應付工資和各項勞動保險費”、“應付職工安置費”等賬戶進行第一順序清償;設定“應繳稅金”賬戶進行第二順序清償;設定“短期借款”以及“應付賬款”等賬戶將按比例清償的債務列為第三順序。
5, 清償債權後,清算組根據事先編制的財產分配方案,然後依據破產清算財產變現後的金額,編制財產分配方案:
(1)應借記抵押債務、清算費用、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安置費、應繳稅金、按比例清償的短期借款和應付賬款等賬戶,貸記貨幣資金。
(2)將負債中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等賬戶的餘額與投資人淨權益、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和變現損益賬戶金額對轉為零。
(3)將資產類的職工福利設施和權益類剩餘的實收資本與接收單位進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