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建築業施工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登記註冊地不在大連市的建築業施工企業,在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裝置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築裝飾裝修等建築經營活動的(以下稱外來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 外來施工企業在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築經營活動的,事前須持下列證件向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認證,領取《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
(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所在地省、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簽署的外出施工證明;
(四)企業在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及聯絡電話,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委託書或任命檔案及工作簡歷證明;
(五)專案經理及各類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
(六)近三年內施工的代表工程證明和有關資料;
第五條 外來施工企業取得《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後,還應按有關規定到工商、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取得《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的外來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第六條 《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每年三月份,外來施工企業須向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檢,並填寫《外來施工企業年度審查表》。審查合格的,由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年檢印章。
凡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其《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即行失效。
第七條 外來施工企業的負責人、辦公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到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施工的,應辦理《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登出手續。
第八條 外來施工企業須按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承包範圍承接工程。
外來施工企業承攬工程,參加工程招投標,須出示《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無《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的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核定質量等級等手續。
第九條 外來施工企業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內,須持施工合同及有關檔案到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來施工企業單項工程許可證》,並按市財政局、物價局的規定繳納跨地區施工企業入境承包工程資審註冊登記管理費。
工程竣工後,外來施工企業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登出《外來施工企業單項工程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 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外來施工企業進行定期考核,綜合評價。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的,無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內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建築業施工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登記註冊地不在大連市的建築業施工企業,在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裝置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築裝飾裝修等建築經營活動的(以下稱外來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 外來施工企業在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築經營活動的,事前須持下列證件向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認證,領取《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
(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所在地省、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簽署的外出施工證明;
(四)企業在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及聯絡電話,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委託書或任命檔案及工作簡歷證明;
(五)專案經理及各類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
(六)近三年內施工的代表工程證明和有關資料;
第五條 外來施工企業取得《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後,還應按有關規定到工商、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取得《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的外來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第六條 《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每年三月份,外來施工企業須向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檢,並填寫《外來施工企業年度審查表》。審查合格的,由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年檢印章。
凡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其《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即行失效。
第七條 外來施工企業的負責人、辦公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到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施工的,應辦理《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登出手續。
第八條 外來施工企業須按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承包範圍承接工程。
外來施工企業承攬工程,參加工程招投標,須出示《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無《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的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核定質量等級等手續。
第九條 外來施工企業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內,須持施工合同及有關檔案到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來施工企業單項工程許可證》,並按市財政局、物價局的規定繳納跨地區施工企業入境承包工程資審註冊登記管理費。
工程竣工後,外來施工企業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登出《外來施工企業單項工程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 市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外來施工企業進行定期考核,綜合評價。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認證書》。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管理外來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的,無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內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