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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規則的制訂和完善是基於足球規則的基本精神的。 足球規則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3個方面。 1.保護雙方運動員。這是足球規則基本精神的核心。  2.促進技術、戰術的發展。任何一項體育運動競賽規則的宗旨都是有利於促進本專案技術、戰術的發展,足球規則也不例外。  3.對等的原則。對等原則是指規則對比賽雙方一致的原則。如果違背這一原則,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不公正”。就像國家制定的憲法一樣,要求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大家都要執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3條基本精神是相互聯絡和相互貫穿的。在裁判工作中,對於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必須根據上述精神妥善處置。 1963年10月26日,英國倫敦周圍地區11個俱樂部針對足球比賽的種種紛爭難題的問題舉行了聯席會議,聯合組成了第一個足球協會。為了大力開展足球運動,使各隊能在任何地方彼此進行比賽,協會的第一項任務就是制定比賽規則。1863年12月26日,協會會員代表在倫敦克魯米沙街的一個小酒館召開了第二次會議,研究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內容是:  1.場地長200碼(180米)、寬100碼(90米),端線4個角上插旗。  2.得分後雙方交換場地,失分隊開球。  3.抽籤勝者選擇球門,敗者開球。開球前,對方球員需退至距球9碼(8.1米)外。  4.球門不設橫樑。球從兩門柱間或頂端延長線之間透過即為得分。  5.球出界後,最初觸球隊員從球出界的球場邊線上朝著與球場邊線垂直方向將球擲入場內。擲進球場的球觸地前不算比賽開始。擲球須用單手持球從頭頂上方擲出。  6.當某個隊員踢完球時,站在比球更接近對方門的同隊隊員不能參加踢球。  7.球從端線出界,如果守方隊員先得球,有權從正對得球點的端線上發任意球;若攻方隊員先得球,有權從正對得球點的端線15碼(13.5米)處向球門發任意球。  8.某個隊員接到對方踢出的球,如果立即用腳後跟在地面做一標記,就可以在原點發任意球。  9.不能用手持球跑。  10.禁止踢人、絆人、用手拉人或推人。  11.比賽最多參加者,每方不得超過11人。  12.無論任何理由,進入比賽狀態後,禁止用手觸球。  13.接住對方踢來的凌空球或者第一次反彈球,可以擲球,也可以傳給其他隊員。  注意:如果在以踢球點球決勝結束前,發生光線不足的情況“可用投幣或抽籤的辦法決定比賽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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