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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方紫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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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龍哥哥看世界
從你說的問題來看,你的案件已經被移送審查起訴了,這是認罪認罰的有關規定,我來幫你分析一下:
一、認罪認罰的規定
認罪認罰是司法領域的重大改革,是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的一項司法制度,能夠有效化解好各方的矛盾,所以這項制度是寫入了刑訴法的。刑訴法規定,真誠認罪悔罪,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這就是法律的規定。
二、認罪認罰的適用範圍
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罪名不能夠適用認罪認罰,也沒有規定哪些罪名慎重適用,那就是說,所有罪名都適用認罪認罰,當然這是以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願為原則,這就是認罪認罰適用的範圍和原則。
三、認罪認罰適用的流程
根據認罪認罰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時候,應該告知其是否適用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如果其自願認罪認罰,由其自己提出。
認罪認罰的主導機關是檢察院,就是無論當事人在偵查環節、起訴環節或者審理階段,都應該到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如果在偵查階段,隨案卷一起移送。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一併組織認罪認罰。如果在審理階段,退回檢察院組織認罪認罰。
四、認罪認罰從寬幅度
根據有關規定,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是在自首或者坦白的基礎上從寬,而不是兩項情節的重複評價,但階段不同,從寬幅度是不同的。比如,偵查階段提出,就會從寬百分之三十,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就會從寬百分之二十,審理階段提出,就會從寬百分之十等等,主要的目的是化解矛盾,節省司法資源。
所以,認罪認罰的前提是自願,關鍵是要如實供述並認同刑罰,否則就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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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雲南王國棟
認罪認罰是可以減輕刑罰的。但是認罪認罰不是口頭承諾,也不是刑罰交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出於被告人主觀自願,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和解釋,在公安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輕基準刑罰30%(在30%幅度內量刑,並非一定會減少30%);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輕基準刑罰20%;在法院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輕基準刑罰10%。就比如說故意傷害罪,基準刑為3年有期徒刑,在公安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輕30%,也就是減輕11個月刑期;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輕20%,也就是減輕7個月刑期;在法院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輕10%,也就是減輕4個月刑期。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刑法規定的其他法定從輕或減輕刑罰處罰的情節是可以累加適用的,比如從犯或脅從犯、自首、坦白、立功、積極退贓等。樓主描述的情況有些片面了。並非說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就可以少判幾年,不簽署就要多判幾年。律師在看守所值班,見證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一定要仔細檢視訊問筆錄和相關的證據資料,並詢問被告人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的意見,不能走過場,杜絕冤假錯案。
舉個案例:3月開庭的一個法律援助刑事辯護案件,接到指派通知書時,認罪認罰具結書已經簽了,開庭時間也定下來了。去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反映,羈押期間向公安刑偵人員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資訊,有立功表現,而且自己是主動到案的,並非起訴書上指控的被抓獲。不敢怠慢,馬上寫了律師意見書交給承辦檢察官。後來開庭,立功沒有被認定,但是抓獲改為了自首,雖然現在刑事判決書還沒有下來,但是就抓獲改為自首,一來一回至少能夠減輕6個月以上的刑期,對被告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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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蒼的原
認罪認罰算是主動交待、坦白,在法侓上視為認罪悔罪的一個表現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認罪認罰不是口頭承諾,也不是刑罰交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是出於被告人完全自願,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和解釋,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起訴階段及法院的審理階段,認罪認罰,可以看視主動認罪的表現,從而在量刑上可以從輕處罰,幅度可達到基準刑的10%至30%。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刑法規定的其他法定從輕或減輕刑罰處罰的情節是可以累加適用的,比如從犯或脅從犯、自首、坦白、立功、積極退贓等。題主認為的情況可能有些單一了。並非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就可以少判幾年,不簽署就要多判幾年。只要昰被抓後,能主動交待,配合審詢,一般都可視為具有認罪認罰的表現,從而會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但如果要求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一定要仔細檢視訊問筆錄和相關的證據資料,並詢問被告人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的意見,不能走過場,避免出現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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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豫法先鋒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以它沒有時間和節點的限制,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足的時間去思考和利用這一制度,依法爭取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判罰。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關於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制,《刑法》的所有罪名都可以適用,它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以獲得從寬處罰的機會。
當然,並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適用認罪認罰,相關司法部門就會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為法律規定的是“可以”適用,而非必須一律適用,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願意認罪認罰,司法機關還要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然後做出一個是否從寬、如何從寬的決定。
中國的司法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該政策透過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演變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加規範、明確和具有操作性,當然是一種司法理唸的轉變和刑事訴訟的進步,值得肯定,儘管它還存在不少問題,但成績是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應當說絕大部分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在相應罪名的量刑幅度內得到了相應從輕處罰,實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即本著教育為主,打擊為輔的原則,對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理,有利於減輕司法機關的訴訟壓力,有利於實現對犯罪分子的改造。
實際上,中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本質與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相同,差異在於中國的做法更加謹慎和保守。過去因為犯罪分子負隅頑抗,拒不交代,加之偵查手段有限,為了獲取口供,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現象屢見不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較好的解決這一矛盾和難題,有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也有利於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打擊是手段,但不是目的,教育改造才是終極目的。
筆者最近代理一個輕傷害二級的案件,一般正常情況下會判刑一年二個月左右,因為與被害人沒有調解好,肯定要判處實刑,為了能給被告人爭取更多的法定利益,我三次去看守所向被告人認真闡述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最終了解了該制度的內容和本質,自己權衡利弊後,願意選擇認罪認罰。
之後筆者與檢察機關溝通聯絡,並在審判前按照法定程式完成了認罪認罰的前期程式,即被告人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聽取辯護人意見書》,最終法庭順利開庭結案,被告人獲刑九個月,明顯比正常情況下的刑期要短。被告人非常滿意,宣判後未上訴,上訴期滿一審即時生效,法律效果非常好。
但是,對於一些犯罪性質惡劣,情節、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使其願意適用認罪認罰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從寬處罰。
筆者以前代理過一個拐賣兒童、故意殺人案件,這個人販子為了將嬰兒拐走,提前準備好作案兇器,然後白天到處溜達,看看誰家裡有小孩,然後於深夜潛入屋內,趁大人熟睡之機,持鐵棍先將大人打死,然後將小孩帶到外地,賣予他人。透過這種方式,這個人販子共打死五人,打傷三人,搶走小孩三人。
像這種案件,犯罪分子主觀惡性極深,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影響極其惡劣,肯定是不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最後這個人販子被依法執行了死刑,可謂惡有惡報,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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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意科技
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影響量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將有悔罪表現列為可以適用緩刑的條件之一。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 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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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刑事訴訟時,犯罪人有認罪認罰的態度可以少判刑嗎?
當然了,認罪認罰從寬,這實際就是坦白從寬的延續,因為以前的說法“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抗拒從嚴是侵犯人權的。所以,現在不提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了。以致就有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其目的是在於被告人主動交代問題,這樣不但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更能減少冤假錯案。至於像補充說的,認罪認罰也不能是按照幾年幾年這樣的減,認罪認罰是符合被告人所觸犯的刑罰,也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適合認罪認罰從寬的原則。再就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減刑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減幾年這個說法不正確。(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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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態度誠懇積極,加上卻有悔過表現,量刑時可以減少刑期百分之二十左右。
所以,一旦不慎觸犯法律,自首,認罪認罰,真心悔過,態度誠懇,餘自己,餘法律懲戒的本意,都有積極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