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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語485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對當事人不是絕對的定性,不是最後的判決。認罪認罰不代表嫌疑人對自己的罪行有明確的認識。嫌疑人不是法律人,對法律的認識有極大的侷限性,需要有專業知識的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最終的判決結果不是律師決定的,裡面有各種因素存在。

  • 2 # 家s春s秋

    刑事辯護援助走過場,沒用。套路辯律師走形式,騙錢。好律師,有責任有擔當,敢說話的律師,太貴,請不起。也不好遇。結論,刑辯律師沒用。

  • 3 # 易凡律師-盈科深圳

    一個簡單的問題,明知道認罪會被判死刑,你還會選擇認罪認罰嗎?顯然不會。實踐中,量刑在三年以上的,大多都比較難以接受認罪認罰。若非被迫無奈,每個人都願意為了生命和自由,再搏一搏。

    所謂認罪認罰,只是給罪有應得者一次投機或者悔過的機會,但對於無辜者,無論如何都算不得是福音。假如你是被冤枉的,認罪認罰會馬上放出來,堅持無罪則要經歷漫長的訴訟流程,即使最終被認定無罪,也要經歷更長的煉獄生活,你會怎麼選?

    對於大多數人,其實真相和正義並不是那麼重要,什麼都比不得擺在眼前的利益,比如自由。認罪認罰其實是一種交易,讓你以態度換自由。

    宣告一下,以上不是反對認罪認罰程式,認罪認罰有其必須存在的原因和理由。它可以大幅減輕辦案人員的辦案壓力,使得辦案人員有時間去關注值得關注的案件。它可以讓有悔罪表現,有挽救可能的失足者一次自新的機會。它可以使得一些疑難複雜案件有更多的被審視的機會,減少錯案率。只是任何制度創新都會存在一些弊端,認罪認罰也不例外。

    再說法援,你會覺得有多少有辦案經驗的刑辯大咖願意辦理法援案件。法援律師中當然不乏有正義感的律師,但你覺得不讓馬兒吃草,馬兒真的能一直跑下去?

    再說法援物件,它是有限制的,是針對那些家庭確實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你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你是會高價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刑辯大咖,還是直接將家人丟給法援?

    為了不讓你餓死,有人施捨你一碗粥,但請你不要將乞討當職業。

    最後,作為一個刑事律師,個人感覺,實行認罪認罰制度後,刑事業務不僅沒有變少,反而越來越多,這是現實。

  • 4 # 無名老律師陳維國

    有了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制度,確實對律師的辯護影響巨大。因為很多刑事被告當事人面對著認罪認罰和量刑建議,他們很難為自己的被起訴的案件定性事實進行有效的辯護,而且律師在這方面進行辯護的時候也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在當前的刑事辯護當中,正在實行的認罪認罰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制度,對律師辯護影響非常大。

  • 5 # 王佔香法援律師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很多地區法院審理階段實行了刑事辯護全覆蓋,刑辨律師的業務確實受到了一定的衝擊,其實內行人都知道案件到了法院階段再請律師就已經晚了,中國的一審無罪判決率太低了,以萬分計,審查起訴階段就高的多。刑事案件請律師的本來就不多,認罪認罰制度實行及法律援助普及以後,請律師的就更少了,辦案機關的人有的也會跟當事人及家屬說不用請律師,到時候法院給指派免費的援助律師。律師介入是替嫌疑人說話勢必會給公檢法機關順利辦案帶來麻煩和阻礙,辦案機關是不希望律師介入的,尤其是認真負責的專業律師。很多老百姓連民事訴訟都不懂,刑事法律知識和訴訟程式就更不懂了。殊不知,這是很危險的,嫌疑人不懂法,檢察機關是追訴犯罪的,根本不能保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的公平公正性和自願性。一旦簽署,起訴到法院以後,法官一般就會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律師的辯護多數會流於形式,尤其是社會律師受援助中心指派免費援助案件。對於多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辯護空間不大被告人也認罪的案件,辯護的意義確實不大,也就是量刑稍輕稍重的事情,但是對於少數事出有因或者存在一些冤情的案件,一些情節比較輕的法定犯,請律師的意義還是很大的,而且要早請律師,最好在批捕以前或者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以前,還要擦亮眼睛尋找靠譜的刑事律師,不要病急亂投醫或盲目迷信所謂的關係,因為刑事領域很複雜,忽悠人甚至騙人錢財的不靠譜律師很多。隨意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文化水平普遍提高,法治越來越進步,刑辨律師的業務總體來說不會受到大的影響。

  • 6 # 劉樹徵律師

    當然有業務,但一般來說,簡單的案件明顯減少了,複雜的案件當事人還是願意聘請律師進行辯護的,因為刑事案件事關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必須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徹底弄清楚,來不得半點馬虎與大意。

  • 7 # 威海王剛

    認罪認罰量刑從寬,犯罪嫌疑人在三個訴訟階段都可以認罪認罰。在公安階段、檢察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還沒有形成。請問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對起訴書中基本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請問被告人是否辯解?很顯然,是需要辯解的。這個辯解會影響認罪認罰。這就需要律師的辯護權與檢察機關的起訴權相協調。

    認罪認罰的案件庭審中,細節可辯,基本事實不可辯,犯意可辯,有無主觀明知不可辯。以此協調認罪認罰與辯護權的適用空間。

    量刑建議在庭審中是可以申請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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