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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67499170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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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村裡的城裡人1
兵役法是指調整國家兵役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其主要內容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武裝力量的組成,公民服兵役的條件、形式和期限,兵員的徵集、招收和動員,公民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獎懲等。
看看《兵役法》去!
1、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條 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華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三)隨時準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三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徵服現役的以外,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民兵幹部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不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按照規定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進行預備役登記。
根據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參加基幹民兵。
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幹民兵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2、第七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三十九條 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中進行,或者採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的編入預備役部隊、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和基幹民兵,在十八歲至二十二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適當延長。
3、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階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三條 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四條 高等院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與高等院校軍事訓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高階中學和相當於高階中學的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第四十六條 高等院校和高階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4、第十一章 懲 處
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張第43條我們可以看到:大學生“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第46條我們可以看到:中學生、技校生、中專生也“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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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於保障軍隊平時的兵員補充,加強國家武裝力量建設,保障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全和四化建設大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