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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誘導的程度及錄音的工具、方法等決定錄音證據的效力。具體分析如下: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聲音、影象及其他視聽資訊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錄影資料、錄音資料等資訊材料。由於視聽資料是運用一定的科學技術來製作的,在某些情況下,也就有可能被人利用技術手段進行變造或偽造,而且由於技術上的原因,變造或偽造的視聽資料還不易被發現。《證據規定》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非法獲得的視聽資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竊聽、竊照所獲得的視聽資料,以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等。應當注意的是,對於所謂“偷錄、偷拍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不能簡單地認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視聽資料的效力根據《證據規定》,視聽資料證明力一般小於物證、檔案、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經過公證或登記的書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電子資料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審查上,往往需要藉助專業機構的輔助。另一方面,視聽資料具有形象性,訴訟主體能夠比較容易地認知視聽資料的內容,而電子資料具有更強的抽象性,在閱讀和理解上往往也需要專業人士的判斷。電子資料與視聽資料的區別在某些情況下,視聽資料與電子資料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民訴解釋》規定,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證據的合法性合法性,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證據應當按法定要求取得,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事實材料不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二是實體法要求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法定形式的,作為證明這些法律行為的事實材料就應當具備這些法定形式。證據的關聯性關聯性,即民事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絡,這種內在聯絡具體表現為,證據應當是能夠證明待證的案件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觀事實。認證的方法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1)證據是否是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民訴解釋》規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悟空回答的內容誘導的程度涉及證據的關聯性,如,雙方發生多次借款關係,一方當事人透過誘導將訴訟的訴訟請求,誘導至另一借款關係上,因沒有關聯性,故,該錄音不能證據案件的事實。錄音的工具、方法主要涉及證據的合法性。如,在對方當事人住宅或者身邊安裝竊聽工具,或者該竊聽工具是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竊聽工具的使用方法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等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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