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有威懾四夷的“漢武盛世”、有社會穩定發展的“光武中興”,前後四百餘年可謂高潮迭起。
而唐朝更有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打造了“千官望長安,萬國拜大唐”的盛況。
這兩個朝代能經得住社會的種種考驗,在茫茫的歷史長河中獨樹一幟,其不斷創新發展的監察制度功不可沒。
一套行之有效的監察制度,就像一面光潔的鏡子,在照出醜陋的同時,還能讓人“知不足然後能改”。
漢代中央監察制度分為兩塊,一是御史,二是司隸校尉。
御史大夫的職位在秦朝開始出現,位同副丞相,監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國家重要圖冊、典籍,代朝廷起草詔命文書等,位次左、右丞相。
漢代的御史大夫與秦職權大致相當,秩兩千石。
御史大夫往往由皇帝的親信擔任,他可以先於丞相看到皇帝的詔令,和丞相、太尉並稱“三公”。
御史大夫下面有幾個屬官,其中最重要的是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對內可以彈劾包括丞相在內的所有朝廷官員,對外可以監督和統領所有州刺史,是連線地方和中央的紐帶。
司隸校尉是漢武帝晚年,在巫蠱之禍爆發前期為了查處涉案人員而專門設定的。
巫蠱之禍結束後,這項項制度作為中央監察制度的一部分保留下來。
這一時期的司隸校尉雖然不再掌握兵權,但仍是皇帝的親信,“權威極重”“糾上檢下,嚴刑必斷”,致使“貴戚憚之,京師政清”。
不僅如此,司隸校尉還負責監察此前沒有設定刺史的三輔、三河等地。
漢代最重要的監察制度是刺史制,其目的是加強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控制力。
早在戰國時期,就有部分諸侯國會將中央的官員下放到各縣,監督縣政。
但真正稱得上系統的御史制度是在秦朝開始出現的。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置郡縣,為了方便中央對郡縣的垂直管理,吸取了此前諸侯“以御史監縣”的管理經驗,為每個郡配備了“監御史”。
漢代的刺史制度則是對前秦監御史制度的繼承。
漢初設諸侯國,這些諸侯基本上都是劉姓子弟,出於血脈方面的考量,漢初並沒有刺史。但是很快,漢中央政府和各諸侯國之間的矛盾就凸顯出來,地方諸侯各自為政,對中央造成了威脅,漢景帝時期還因為削藩而爆發了“七國之亂”。
到了漢武帝時期,為了不動聲色地削弱諸侯國的力量,頒佈了“推恩令”,打破宗法制裡“嫡長子繼承”的傳統,規定庶子也可以繼承部分封地,只是爵位降低一等。
這樣一來,原本的諸侯國就分散成為一個個小地區,從此“諸國與郡縣無異”,而獲得土地的庶子也會對中央感恩戴德。
但是這樣也會使地方行政單位大量增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央的管理難度。
在這樣的背景下,漢武帝以秦朝的監御史制度為模板,改良確立了刺史制度。
元封五年,漢武帝將全國除三輔、三河以外的所有地區劃分為十三個州(部),每個州設刺史一人。
刺史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只在每年的秋季,在自己所屬的地區巡查,路見不平就開始履職。
“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為了確保刺史能夠有效履職,不再像以前的監御史那樣濫竽充數,漢武帝專門明確了刺史要監管的內容,稱為“六條問事”。
刺史制度也存在它的侷限性,雖然它明確了刺史的職責,但也使得刺史的職權範圍變得非常有限。
而且刺史的官位僅六百石,而“六條問事”裡屢次提到的兩千石的官員,其實就是郡行政長官太守。
讓官位低的人監察官位高的人,理論上說也不是不行,但長此以往卻很容易出問題。
只要太守願意把自己的資源和權力分享一部分給刺史,又或者太守掌握了刺史的什麼把柄,那麼就很容易出現“官官相護”的現象。
此風一開,那麼監察體系也就慢慢形同虛設了。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將州刺史改為“州牧”成為整個州的地方行政長官。
此後,州牧的權力越來越大,逐漸變成集行政、司法、軍事權力為一體的一方首領。
當初確立刺史制,劃十三州的漢武帝大概不會想到,漢室沒有亡在諸侯作亂之中,中央的權力卻被州牧架空,原本維護中央集權的刺史制度發展成為威脅中央的強大力量。
唐代的最高監察機構是御史臺,首腦為御史大夫,職責和前代差不多。
御史臺又分為三院——臺院、殿院和察院。
臺院的主要職責是“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彈劾(官員)違法”,是掌管監察和審判的機構,其職能大致相當於今天的檢察院。任職臺院的官員叫“侍御史”。
殿院負責“掌殿庭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
若皇帝郊祀、巡省,則具服從,於旌門往來檢察,視其文物之有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 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任職殿院的官員叫殿中侍御史。
察院負責“掌分察尚書省六部及百司之事,大事彈劾、小事舉正”,在其中任職的是監察御史,這三院既監督中央官員,也統領對地方政府的監察。
三院在職能上相互配合,又各有側重,臺院側重於司法糾察,殿院側重於對禮儀的完善,察院則著重於對官員的監督。
唐朝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創舉就是設定了制約皇權的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初創於隋,完善於唐。
中書省負責起草詔書,掌管為中書令。尚書省統領六部百司,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而門下省是負責稽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書的。
如果皇帝著中書省起草的詔書,門下省認為不妥,可以駁回,稱為“駁正”,不予頒佈,實際上就相當於駁回皇帝的“聖旨”。
只有詔書透過門下省稽核後,才能到尚書省,從而下達六部執行。門下省的長官稱為給事中。
門下省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針對皇帝本人的一種“監察”,打破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只監察臣民而不監察君主的侷限,是監察制度的一大飛躍。
到了唐代,地方監察制度已經趨於完善,制承前代之優,政啟後世之範。
唐代依舊承襲刺州史制度,但是唐朝的沒有郡,所設的“州”面積通常不會超過漢代的一個縣,而負責更大範圍的監察的,則是地方的“採訪使”。
唐開元二十一年,分全國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處置使,簡稱採訪使,掌管檢查刑獄和監察州縣官吏。
唐肅宗乾元以後,為了鎮壓各地的叛亂,廢止了採訪使改為管理軍事的防禦使,在此之前,採訪使實際上是履行漢代州刺史的職責。
唐貞觀以後,由於版圖的擴張太快,中央對邊境的控制力下降,邊境和平穩定面臨挑戰。
為了方便邊境的軍事排程,被迫放棄了多元管理模式,採訪使往往直接由原本掌握軍權的節度使兼任,刺史也淪為節度使的屬官,從此節度使失去制約,逐漸形成割據勢力,為唐朝的覆滅和五代十國的戰亂埋下了禍根。
對比中我們不難發現,負責監察機構的職權逐漸明確,分工不斷細化,體系趨於完善,制度的設計者都在努力實現更有效的監察。
弊端同樣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漢代還是唐代,都會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監督者的許可權範圍如何界定。
當監督者許可權過低時,他很容易向高位的被監督者妥協,甚至是淪為附庸,狼狽為奸。而當監督者許可權過高時,監督者又往往會失去制約,養虎為患。
特別是下放到地方的監察人員,天高皇帝遠,很容易坐大。總的來說,監察權力缺乏監察。
另外,監督主體單一化也是很多問題的根源。
古代的監察制度往往都是採取“以官督官”的方式,而當監察的權力和責任都集中在極個別的個人或者固定機構的時候,就很容易出現監察體系失效的現象。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那麼再好的頂層設計都會變成一紙空談。
因此,當進行一項計劃或者執行一個組織的時候,一定要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必須確保承擔主要監督責任的人,是不容易妥協的,儘量避免德不配位的情況;儘量鼓勵、吸納更多的獨立主體,參與到這個監督機制中來,使監督的權力分散。
漢代有威懾四夷的“漢武盛世”、有社會穩定發展的“光武中興”,前後四百餘年可謂高潮迭起。
而唐朝更有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打造了“千官望長安,萬國拜大唐”的盛況。
這兩個朝代能經得住社會的種種考驗,在茫茫的歷史長河中獨樹一幟,其不斷創新發展的監察制度功不可沒。
一套行之有效的監察制度,就像一面光潔的鏡子,在照出醜陋的同時,還能讓人“知不足然後能改”。
漢代中央監察制度的沿革與發展漢代中央監察制度分為兩塊,一是御史,二是司隸校尉。
御史大夫的職位在秦朝開始出現,位同副丞相,監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國家重要圖冊、典籍,代朝廷起草詔命文書等,位次左、右丞相。
漢代的御史大夫與秦職權大致相當,秩兩千石。
御史大夫往往由皇帝的親信擔任,他可以先於丞相看到皇帝的詔令,和丞相、太尉並稱“三公”。
御史大夫下面有幾個屬官,其中最重要的是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對內可以彈劾包括丞相在內的所有朝廷官員,對外可以監督和統領所有州刺史,是連線地方和中央的紐帶。
司隸校尉是漢武帝晚年,在巫蠱之禍爆發前期為了查處涉案人員而專門設定的。
《北堂鈔書·設官部》記載:司隸校尉,武帝初置,後諸王貴戚不服,乃以中都官徒奴千二百人屬(焉)巫蠱之禍結束後,這項項制度作為中央監察制度的一部分保留下來。
這一時期的司隸校尉雖然不再掌握兵權,但仍是皇帝的親信,“權威極重”“糾上檢下,嚴刑必斷”,致使“貴戚憚之,京師政清”。
不僅如此,司隸校尉還負責監察此前沒有設定刺史的三輔、三河等地。
漢朝對於地方政府野心的防範漢代最重要的監察制度是刺史制,其目的是加強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控制力。
早在戰國時期,就有部分諸侯國會將中央的官員下放到各縣,監督縣政。
《韓非子》記載:卜皮為縣令,其御史汙穢而有愛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愛之,以知御史陰情。但真正稱得上系統的御史制度是在秦朝開始出現的。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置郡縣,為了方便中央對郡縣的垂直管理,吸取了此前諸侯“以御史監縣”的管理經驗,為每個郡配備了“監御史”。
漢代的刺史制度則是對前秦監御史制度的繼承。
漢初設諸侯國,這些諸侯基本上都是劉姓子弟,出於血脈方面的考量,漢初並沒有刺史。但是很快,漢中央政府和各諸侯國之間的矛盾就凸顯出來,地方諸侯各自為政,對中央造成了威脅,漢景帝時期還因為削藩而爆發了“七國之亂”。
到了漢武帝時期,為了不動聲色地削弱諸侯國的力量,頒佈了“推恩令”,打破宗法制裡“嫡長子繼承”的傳統,規定庶子也可以繼承部分封地,只是爵位降低一等。
這樣一來,原本的諸侯國就分散成為一個個小地區,從此“諸國與郡縣無異”,而獲得土地的庶子也會對中央感恩戴德。
但是這樣也會使地方行政單位大量增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央的管理難度。
在這樣的背景下,漢武帝以秦朝的監御史制度為模板,改良確立了刺史制度。
元封五年,漢武帝將全國除三輔、三河以外的所有地區劃分為十三個州(部),每個州設刺史一人。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記載:初置部刺史,掌(執掌)奉詔條察州,秩(俸祿)六百石,員十三人。刺史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只在每年的秋季,在自己所屬的地區巡查,路見不平就開始履職。
“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為了確保刺史能夠有效履職,不再像以前的監御史那樣濫竽充數,漢武帝專門明確了刺史要監管的內容,稱為“六條問事”。
刺史制度也存在它的侷限性,雖然它明確了刺史的職責,但也使得刺史的職權範圍變得非常有限。
而且刺史的官位僅六百石,而“六條問事”裡屢次提到的兩千石的官員,其實就是郡行政長官太守。
讓官位低的人監察官位高的人,理論上說也不是不行,但長此以往卻很容易出問題。
只要太守願意把自己的資源和權力分享一部分給刺史,又或者太守掌握了刺史的什麼把柄,那麼就很容易出現“官官相護”的現象。
此風一開,那麼監察體系也就慢慢形同虛設了。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將州刺史改為“州牧”成為整個州的地方行政長官。
此後,州牧的權力越來越大,逐漸變成集行政、司法、軍事權力為一體的一方首領。
當初確立刺史制,劃十三州的漢武帝大概不會想到,漢室沒有亡在諸侯作亂之中,中央的權力卻被州牧架空,原本維護中央集權的刺史制度發展成為威脅中央的強大力量。
唐代中央監察制度的創舉唐代的最高監察機構是御史臺,首腦為御史大夫,職責和前代差不多。
御史臺又分為三院——臺院、殿院和察院。
臺院的主要職責是“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彈劾(官員)違法”,是掌管監察和審判的機構,其職能大致相當於今天的檢察院。任職臺院的官員叫“侍御史”。
殿院負責“掌殿庭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
若皇帝郊祀、巡省,則具服從,於旌門往來檢察,視其文物之有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 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任職殿院的官員叫殿中侍御史。
察院負責“掌分察尚書省六部及百司之事,大事彈劾、小事舉正”,在其中任職的是監察御史,這三院既監督中央官員,也統領對地方政府的監察。
三院在職能上相互配合,又各有側重,臺院側重於司法糾察,殿院側重於對禮儀的完善,察院則著重於對官員的監督。
唐朝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創舉就是設定了制約皇權的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初創於隋,完善於唐。
中書省負責起草詔書,掌管為中書令。尚書省統領六部百司,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而門下省是負責稽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書的。
如果皇帝著中書省起草的詔書,門下省認為不妥,可以駁回,稱為“駁正”,不予頒佈,實際上就相當於駁回皇帝的“聖旨”。
只有詔書透過門下省稽核後,才能到尚書省,從而下達六部執行。門下省的長官稱為給事中。
門下省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針對皇帝本人的一種“監察”,打破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只監察臣民而不監察君主的侷限,是監察制度的一大飛躍。
唐代在地方監察制度上的改革與完善到了唐代,地方監察制度已經趨於完善,制承前代之優,政啟後世之範。
唐代依舊承襲刺州史制度,但是唐朝的沒有郡,所設的“州”面積通常不會超過漢代的一個縣,而負責更大範圍的監察的,則是地方的“採訪使”。
唐開元二十一年,分全國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處置使,簡稱採訪使,掌管檢查刑獄和監察州縣官吏。
唐肅宗乾元以後,為了鎮壓各地的叛亂,廢止了採訪使改為管理軍事的防禦使,在此之前,採訪使實際上是履行漢代州刺史的職責。
唐貞觀以後,由於版圖的擴張太快,中央對邊境的控制力下降,邊境和平穩定面臨挑戰。
為了方便邊境的軍事排程,被迫放棄了多元管理模式,採訪使往往直接由原本掌握軍權的節度使兼任,刺史也淪為節度使的屬官,從此節度使失去制約,逐漸形成割據勢力,為唐朝的覆滅和五代十國的戰亂埋下了禍根。
綜合對比漢、唐兩代的監察制度對比中我們不難發現,負責監察機構的職權逐漸明確,分工不斷細化,體系趨於完善,制度的設計者都在努力實現更有效的監察。
弊端同樣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漢代還是唐代,都會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監督者的許可權範圍如何界定。
當監督者許可權過低時,他很容易向高位的被監督者妥協,甚至是淪為附庸,狼狽為奸。而當監督者許可權過高時,監督者又往往會失去制約,養虎為患。
特別是下放到地方的監察人員,天高皇帝遠,很容易坐大。總的來說,監察權力缺乏監察。
另外,監督主體單一化也是很多問題的根源。
古代的監察制度往往都是採取“以官督官”的方式,而當監察的權力和責任都集中在極個別的個人或者固定機構的時候,就很容易出現監察體系失效的現象。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那麼再好的頂層設計都會變成一紙空談。
因此,當進行一項計劃或者執行一個組織的時候,一定要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必須確保承擔主要監督責任的人,是不容易妥協的,儘量避免德不配位的情況;儘量鼓勵、吸納更多的獨立主體,參與到這個監督機制中來,使監督的權力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