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島上行駛,出現交通事故後認定責任劃分原則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了遵守第五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在環島上行駛,出現交通事故後認定責任劃分原則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了遵守第五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