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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26592276595

    那好吧,支你一招,你們現在寫個合夥協議,註明退夥方式,直接加一條可以退夥和除名,你規定好,這樣就有遊戲規則,先簽了,再談發展,否則退夥。(我不是教你詐,只是........做人得講方法,慚愧)

    除名退夥、財產份額的轉讓

    (一)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夥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夥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夥組織中佔有的財產份額,並不再參與本年度合夥組織利潤盈餘分配,其他合夥人即自動按原有份額比例擁有該部分財產份額,但不免除被除名合夥人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以及對外債務的承擔義務。

    (二) 合夥財產份額的轉讓

    1、合夥期間,合夥人不得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2、經其他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可以向另外兩個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轉讓價格為:合夥成立時該部分財產份額的實際出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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