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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靳子悅2008

    個人合夥的合夥人,其行為是否構成侵佔罪,應該由合夥財產的性質決定。然而,個人合夥財產的性質到底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合夥的合夥人侵吞財產的行為不宜認定為侵佔罪,其他合夥人要追回自己的損失,透過民事途徑解決。

    解析:

    侵佔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雖然公私財產都可以成為侵佔罪的物件,但是如果財產是共有財產就應該有所區別。共有財產是指對某項財產享有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共有財產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財產按照份額屬於幾個人所有,他們分別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將共有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就侵犯了其他合夥人的財產所有權,應構成侵佔罪。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項財產有幾個所有權主體,他們對於全部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就不能劃分共有財產中哪一部分屬於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關係消滅進行財產分割時,才能協議確定每個共有人應得的份額。在共同共有關係下,共有財產不能成為任何一方權利人侵佔的物件,因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引起的糾紛,只能透過民事程式解決,而不應以侵佔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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