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吳江盛澤落戶有很多情形和條件,具體可以參考《蘇州市吳江區戶籍准入登記管理辦法》(節選)
第四條 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遷入人員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並經區人口計生部門核准。
第五條 蘇州市其他區申請遷移至本區及在本區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准入登記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區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區或蘇州市其他區透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或持有工商執照、參加社會保險,有一定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是指:申請遷移人在外市城鎮無業或農村的配偶。
第九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 週歲以下、女性35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連續工作滿2 年以上,同時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或技(職)校畢業生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大專生及本區生源的中專和技(職)校畢業生;
(六)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八)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十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本區或蘇州市其他區個人投資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併合法經營3年以上,或近3年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 年以上,並在本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在吳江盛澤落戶有很多情形和條件,具體可以參考《蘇州市吳江區戶籍准入登記管理辦法》(節選)
第四條 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遷入人員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並經區人口計生部門核准。
第五條 蘇州市其他區申請遷移至本區及在本區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准入登記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區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區或蘇州市其他區透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或持有工商執照、參加社會保險,有一定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是指:申請遷移人在外市城鎮無業或農村的配偶。
第九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 週歲以下、女性35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連續工作滿2 年以上,同時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或技(職)校畢業生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大專生及本區生源的中專和技(職)校畢業生;
(六)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八)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十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本區或蘇州市其他區個人投資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併合法經營3年以上,或近3年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 年以上,並在本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