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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ustang113

      興業銀行信用卡積分活動是興業銀行信用卡中心(簡稱“信用卡中心”)推出的回饋興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的一項獎勵活動。凡興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興業銀行信用卡進行籤賬消費或預借現金,即可累積積分(本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累積的積分可用於兌換積分禮品、禮券、航空里程、相關服務及進行積分消費等。  第一條 積分活動的物件  (一)積分活動的物件為興業銀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興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不參加積分活動:  1、信用卡被登出或停用;  2、信用卡已被管制;  3、信用卡逾期超過 30 天;  4、信用卡持卡人違反《興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  5、信用卡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積分的計算和累積辦法  (一) 興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興業銀行信用卡籤賬消費、預借現金均可獲得積分。籤賬消費每滿人民幣1元積1分,每滿1 美元積 7 分。預借現金(含溢繳款提取)每滿人民幣 1 元積1分,每滿1美元積7分。  (二) 積分多倍累積  1、持興業銀行信用卡在境外進行的籤賬消費,可獲得雙倍積分,但不計積分的消費(見本條第四款)除外;境外預借現金不能獲得雙倍積分。  2、境外籤賬消費僅指透過境外 Visa 、 MasterCard 網路完成的消費,不包括港澳地區及國外透過銀聯網路完成的消費,也不包括境內誤拋至 Visa 、 MasterCard 網路的消費。  3、興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當天進行的交易,按一般積分累積規則的三倍獲得積分。附屬卡持卡人在其生日當天同樣享受三倍積分,獲得的積分計入主卡賬戶。  4、本款規定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 開始執行。  (三) 特別推廣期間依照有關活動規則累積積分。  (四) 對於以下費用和交易不計算積分:  1、信用卡轉賬交易;  2、信用卡年費、利息、積分兌換自付金和各項費用(如滯納金等);  3、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型別的商戶消費不計算積分,其中包括但不僅限於:  (1)農業服務,承包服務,房地產,批發類,橋路通行費等;  (2)汽車、卡車、房車、雪車等各種機動車以及航空器、農具及其零配件的銷售、租賃與維修等;  (3) 醫院,學校,政府服務,納稅,繳費,慈善及社會公益等;  4、信用卡中心規定的其它專案。  (五)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將籤賬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退還,或因籤賬消費爭議或其它原因而退還交易款項者(如退貨),或取消預借現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積分將由信用卡中心根據其退還的交易款項金額,按積分比例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應積分前,持卡人已將積分用於兌換積分禮品,導致其信用卡中無足夠的積分可以扣除的,信用卡中心在扣減持卡人信用卡中的積分餘額後,對於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的積分賬戶計負分,待持卡人將來有新增積分時彌補,如持卡人銷戶時,仍有負的積分需彌補,信用卡中心將按負的積分值以每分摺合 0.004 元人民幣計算出積分成本,由持卡人在銷戶時繳清。  (六)興業銀行信用卡的積分累積於主卡賬戶內,附屬卡消費同樣計算積分,附屬卡的積分計入主卡賬戶內。  (七)興業銀行有權隨時更改積分計算的專案及比例,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最終解釋權。  第三條 積分的有效期限  興業銀行信用卡的積分在信用卡有效期內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續卡後,積分自動延續;信用卡賬戶關閉或登出後,剩餘積分將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復。  第四條 積分的查詢  (一)信用卡積分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以查詢。  (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信用卡積分:  1、用申請信用卡時登記的手機號碼,編寫簡訊“ 30xxxx ”, xxxx 為信用卡卡號末四位;移動使用者傳送至 777795561 ,聯通使用者傳送至 702195561 。  2、對賬單:信用卡中心會在持卡人的每期信用卡對賬單上列印其積分餘額及變動情況。  3、24 小時客戶服務熱線:主卡持卡人可致電興業銀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95561 ,按 1[ 信用卡業務 ] ,再按 5[ 積分查詢 ] ,根據語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詢當前積分。  4、登入線上興業: www.cib.com.cn; 。  第五條 積分的轉移、合併  (一)同一持卡人名下有多張興業銀行信用卡主卡時,其不同主卡間的積分可以相互轉移、合併;不同持卡人名下的主卡之間,積分不能相互轉移、合併。  (二)持卡人需要將本人名下不同主卡間的積分進行轉移、合併時,可致電興業銀行 24 小時客服熱線 95561 提出申請。  (三)興業銀行客服人員在受理積分轉移、合併的申請後,將在 5 個工作日內加以處理。  第六條 積分兌換活動規則  (一)信用卡中心不斷推出積分活動和積分禮品,不同積分活動和積分禮品兌換的有效期及兌換規則將隨具體活動確定並另行公告。  (二)申請兌換積分禮品時請完整填寫《積分兌換表格》,未完整填寫的兌換申請為無效申請,如持卡人填寫的禮品編號與名稱不符,以禮品編號為準。  (三)持卡人可透過傳真或郵寄將 《積分兌換表格》交回信用卡中心,如已經傳真表格,請勿再郵寄,以免重複兌換。傳真:( 021 ) 2899 9900 。郵寄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牡丹路 60 號,東辰大廈 14 樓,興業銀行信用卡中心,積分兌換(收);郵編: 201204 。  (四)兌換申請一經提交,恕不接受更改或撤銷。如持卡人賬戶積分不夠,且未能預借積分時,兌換禮品的申請自動失效,不再另行通知。如持卡人因兌換禮品需要進行積分轉移、合併時,請依照本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事先提出申請。  (五)為了保障持卡人的權益,所有兌換的積分禮品均將送往持卡人的對賬單地址。如無特殊說明,禮品將由供應商安排配送或透過郵局寄送,禮券、保險卡透過掛號信郵寄。簽收禮品時請配合出示信用卡和身份證,透過郵局寄送的禮品遵照郵政部門的相關規定領取。  (六)正常情況下,持卡人將在信用卡中心正式受理兌換申請後的一個月內收到禮品。  (七)簽收前發現禮品外包裝破損或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拒收禮品,禮品供應商將免費另行配送,如非質量問題,請不要拒收禮品,否則持卡人需承擔相關費用。  (八)興業銀行與積分禮品供應商之間不存在合作、代理、經銷關係,積分活動涉及的禮品、禮券及服務均由供應商直接提供,所有涉及禮品質量和使用的相關責任由供應商全權負責,概與興業銀行無關。禮品的保修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廠商提供服務,興業銀行概不負責。  (九)禮券請在券面標明的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興業銀行或禮券供應商均不受理退回或調換請求。請妥善保管禮券,如有遺失,恕不補寄。  (十)積分活動宣傳中涉及的禮品圖片、尺寸、材質以及效能指標等僅供參考,以實物為準。  (十一)所有積分活動的禮品數量均為有限,兌完即止。  (十二)積分活動期間,如遇禮品停產或升級換代,信用卡中心將聯絡持卡人,並以相應禮品替代。  第七條 積分消費活動規則  (一)凡滿足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持卡人均可在興業銀行積分消費特約商戶內使用本人名下的興業銀行信用卡進行積分消費。  (二)持卡人進行積分消費時,卡內的積分按比例折算抵付消費金額,積分折算比例為: 400 積分 = 人民幣 1 元,抵付的消費金額是 1 元的整數倍。  (三)信用卡積分不足以完全抵付消費金額,或消費金額存在角和分時,即使持卡人賬戶內積分足夠,不足以抵付的消費金額或消費金額中角和分的部分,仍須按一般刷卡消費從信用卡中出賬。  (四)進行積分消費,需要在興業銀行專用 POS 機上刷卡,並在刷卡前告知收銀員本次交易使用積分消費,刷卡成功後須在籤購單上簽字。  (五)興業銀行保留變更積分折算比例的權利。  第八條 預借積分兌換禮品活動規則  (一)凡滿足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持卡人均可透過預借積分兌換積分禮品。但 進行積分消費或兌換航空公司飛行里程時不能預借積分。附屬卡不能預借積分。  (二)普通卡、加菲貓卡最多預借積分上限為 10,000 積分,金卡最多預借積分上限為 50,000 積分。  (三) 積分的預借和償還  1、持卡人在兌換積分禮品時,當賬戶積分餘額不足以兌換禮品時,可以在預借積分額度內預借積分兌換禮品。  2、 賬戶積分已經為負值時,不能再預借積分。  3、 正常情況下預借積分須要在 180 天內償還,持卡人可以透過正常的積分累積償還預借積分。  4、預借積分期滿信用卡內的積分仍為負值時,負積分將被折算並從信用卡內出賬。  5、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預借積分將被立即折算並從信用卡內出賬:  (1)信用卡到期且不再續卡;  (2)信用卡被登出、停用、管制或逾期超過 30 天;  (3)信用卡持卡人違反《興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及信用卡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6、 預借積分出賬折算比例為: 1 積分 =0.004 元人民幣,興業銀行保留變更預借積分出賬折算比例的權利。  第九條 積分兌換飛行里程活動規則  (一)興業銀行信用卡積分可在規定日期前兌換以下航空公司的飛行里程:  1、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09 年 8 月 31 日 ;  2、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10 年 1 月 7 日 ;  3、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08 年 3 月 31 日 ;  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飛行里程,截止日期: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二) 持卡人透過填寫《積分兌換表格》並傳真或郵寄至信用卡中心,申請將其卡內的積分轉換為航空公司飛行里程,每 20 積分等於 1 飛行里程,持卡人每次積分兌換的飛行里程數最低應為 500 里程(即 10,000 積分)或其整倍數,否則視為無效申請,不再另行通知。  (三)持卡人參加航空公司飛行里程積分兌換計劃及轉換飛行里程數,均不需繳付任何手續費。  (四)持卡人可將飛行里程轉入任意受益人的航空公司會員卡中,受益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或持卡人在《積分兌換表格》中書面指定的其他人,但受益人必須首先成為航空公司的會員。  (五)除以上規定外,本活動遵照本文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六)興業銀行保留隨時變更積分兌換飛行里程之比例和活動辦法的權利。  (七) 興業銀行和相關航空公司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對積分兌換飛行里程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第十條 興業銀行保留對本細則進行修改的權利,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對興業銀行信用卡積分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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