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軍隊由"從徵"﹑"歸附"﹑"謫發"﹑"垛集"四部分構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舊籍冊的基礎上﹐由兵部改置軍籍勘合﹐詳細開列軍戶從軍來歷﹑調補衛所年月﹑在營丁口之數﹐從而建立起新的﹑較為完備的軍戶制度。非經皇帝特許或官至兵部尚書﹐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軍戶的軍差包括﹕ 戶出一丁赴衛當兵﹐是為旗軍。旗軍或操守﹐或屯種﹔ 戶出一餘丁隨正軍到營﹐佐助正軍﹐供給軍裝﹔ 軍戶戶下須以一丁供給在營正軍﹔ 戶下若無丁壯﹐須僉幼兒為"幼丁"﹐以備成丁後勾補當差。為使軍戶能自備服裝盤費﹐明政府規定﹕軍戶耕種的田地(軍田)在三頃以內者可免雜役﹔三頃以上者須與民戶一起承擔雜役﹔隨營餘丁和戶下供應餘丁亦可免當差﹔正役仍要承擔。但這些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並未貫徹﹐軍戶的雜役負擔沒有減輕。同時﹐在社會地位上﹐軍戶亦低於一般民戶。民戶若與軍戶通婚勢必連累自己的子女﹔軍戶丁男僅許一人為生員﹐民戶則無限制﹔正軍戶五丁以上方許充吏﹐民戶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戶有罪﹐往往以充軍處罰﹐軍戶不許將子侄過房與人﹐脫免軍籍。
與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遠方﹐軍裝盤費數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僉兩三丁﹐分當兩三處軍役﹐則更屬重役。各級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員都可以任意役使軍丁﹑剋扣月糧。有明一代﹐軍戶逃亡的現象十分嚴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補逃軍﹐甚至專門設有清軍御史處理軍戶逃亡及勾補軍伍事宜。明中葉後﹐軍戶制度形同虛設﹐募兵漸漸成為明朝官軍的重要來源。
明初﹐軍隊由"從徵"﹑"歸附"﹑"謫發"﹑"垛集"四部分構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舊籍冊的基礎上﹐由兵部改置軍籍勘合﹐詳細開列軍戶從軍來歷﹑調補衛所年月﹑在營丁口之數﹐從而建立起新的﹑較為完備的軍戶制度。非經皇帝特許或官至兵部尚書﹐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軍戶的軍差包括﹕ 戶出一丁赴衛當兵﹐是為旗軍。旗軍或操守﹐或屯種﹔ 戶出一餘丁隨正軍到營﹐佐助正軍﹐供給軍裝﹔ 軍戶戶下須以一丁供給在營正軍﹔ 戶下若無丁壯﹐須僉幼兒為"幼丁"﹐以備成丁後勾補當差。為使軍戶能自備服裝盤費﹐明政府規定﹕軍戶耕種的田地(軍田)在三頃以內者可免雜役﹔三頃以上者須與民戶一起承擔雜役﹔隨營餘丁和戶下供應餘丁亦可免當差﹔正役仍要承擔。但這些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並未貫徹﹐軍戶的雜役負擔沒有減輕。同時﹐在社會地位上﹐軍戶亦低於一般民戶。民戶若與軍戶通婚勢必連累自己的子女﹔軍戶丁男僅許一人為生員﹐民戶則無限制﹔正軍戶五丁以上方許充吏﹐民戶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戶有罪﹐往往以充軍處罰﹐軍戶不許將子侄過房與人﹐脫免軍籍。
與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遠方﹐軍裝盤費數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僉兩三丁﹐分當兩三處軍役﹐則更屬重役。各級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員都可以任意役使軍丁﹑剋扣月糧。有明一代﹐軍戶逃亡的現象十分嚴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補逃軍﹐甚至專門設有清軍御史處理軍戶逃亡及勾補軍伍事宜。明中葉後﹐軍戶制度形同虛設﹐募兵漸漸成為明朝官軍的重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