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 一、下列建設專案應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4、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市或區、縣規劃局批准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各項規劃要求的,應申請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 一、下列建設專案應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4、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市或區、縣規劃局批准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各項規劃要求的,應申請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二、提交資料: 1、《上海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區1/2000)地形圖(五份,市局審批專案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實線(鉛筆)標明用地位置地界; 3、批准的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計劃批准檔案(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 4、《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的通知及附圖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文字及附圖各一份(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 5、方案已批覆的,須加送《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批覆》及附圖(影印件一份); 6、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只需送審上述第1、2、3、5項檔案和圖紙,如已辦選址(選線)專案,還應送上述第4項檔案和圖紙; 7、建設專案因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請建設用地時應一併提出申請。單獨申請臨時用地專案,除需送審上述第1項圖紙外,使用本單位(個人)土地的應送土地使用權屬的有關檔案;使用本單位(個人)以外土地的,應送相關的土地權屬檔案和與土地權屬人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協議;使用帶徵土地的,應送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8、因建設專案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三、領取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