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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zw6407

    混同用工的典型情況是,用人單位“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勞動者在同一時期內接受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的交叉管理,從提供勞動的時間和空間上很難區分用工主體。兩家公司存在關聯關係,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辦公場所、人員、業務等高度混同,且發放工資、繳納社保、工作內容等交叉重疊,即構成混同用工。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據該合同確認勞動者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混同用工的關聯公司往往是為了利用法人獨立人格逃避法律責任。兩家公司在財務上無法明確區分,喪失了法人獨立人格。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兩家公司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就需要突破法人獨立人格,而在法律上對此有一個形象的說法,叫“揭開公司的面紗”。

    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讓混同用工的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既可以有效保障勞動者實現權利,也可以敦促用人單位規範用工行為,推動構建和諧的用工關係。也就是說,在充分釋明勞動者選擇的權利後,如果勞動者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可以獲得法院支援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毫無理由地辭退勞動者,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家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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