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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oQiang1992

    “包死價”產生的由來可能是這樣:發包方擔心市場材料價格、人工費用、對施工圖紙理解遺漏等因素,為此在發包時採取了“包死”的概念,還有的特殊情況,發包的工程範圍無法精確預算,乾脆說個價格,該價格肯定是精確預算工程量後的減項。產生“包死價”的原因,肯定與無法確認平米綜合單價有很大的關係。

    要充分理解當事人之間“包死價”的形成,應該回到定約當初,雙方對待完成工程內容的認知,所謂“包死”肯定是針對當時施工圖紙尚未完成內容的“包死”,或對當時的施工現狀後期工程確認的“包死”發包方肯定進行了測算,承包方也肯定進行了精確的預算,為此雙方才認可包死的“包死價”。包死是對“待完成工程”範圍內容的包死。

    當初的“包死價”是對雙方均認可的“待完成工程”範圍而言。在施工過程中,“待完成工程”範圍發生了變化,可能出現設計上對“待完成工程”範圍內,工程內容的變更,這種變更可能形成增項,也可能形成減項。但是不論是工程量增或減項,均不是發承包雙方當時約定“待完成工程”的標的。

    從另外角度理解,建築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加工承攬合同,“包死價”是針對雙方確定的加工承攬標的下,工程量範圍的包死,加工標的因設計上變更,使雙方必須服從該變更,施工服從設計是《建築法》強制性規定,故而,針對“待完成工程”的包死,不是對設計變更後內容的包死。

    發包方以“包死價”為藉口,認為增項內容屬於“包死價”範圍是錯誤的。承包方以“包死價”為藉口,認為減項內容屬於“包死價”範圍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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