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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銅六鉛四的比例配鑄。但配鑄比率往往受原料短缺或價格波動等影響而有變動。“順治通寶”規定七成紅銅三成白鉛,康熙朝按銅六鉛四配鑄,雍正朝改為銅鉛各半;乾隆五年(1740)以後又加入百分之二左右的錫,鑄成青錢。其重量也常有變動。雍正十一年(1733)以前,清廷把控制制錢重量作為穩定銀一錢千的官定比價的主要調節手段,每枚制錢的重量規定在一錢至一錢四分之間變動。雍正十一年以後,限定以一錢二分為鑄錢的標準重量。嘉慶(1796~1820)以後,尤其是咸豐(1851~1861)開鑄大錢後,錢制混亂,制錢的重量也不斷減輕。
制錢單位
制錢以文為單位,法定一千文為一串,合銀一兩。但在實際流通中,銀錢比價波動頻繁。在清代不完整的銀錢平行制度下,制錢名義上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但實際上其職能受到各種限制。一般大額、遠途交易往往用銀,小額、近程交易用錢。乾隆以前 幣制相對穩定時,制錢基本上具備作為貨幣應有的價值尺度、流通、儲藏、支付手段的職能。嘉慶朝以後,隨著幣制的紊亂,錢文減重,用料粗劣,制錢的名義值與實際值差距擴大,逐漸喪失了金屬足值貨幣的性質;其儲藏手段職能也隨之減弱。鴉片戰爭以後,制錢制度日益崩潰,至清末機制銅元出現,制錢遂最終被逐出流通領域,不復行使。
“制錢”指的就是官方以銅鑄造的銅錢。錢法,即管理錢的鑄造、發行、流通的法則與措施。制錢的單位是“文”,超過一文的不稱制錢,而稱“大錢”。歷代王朝均壟斷錢的鑄造,嚴禁私鑄。清王朝沿襲傳統,把錢的鑄造、發行權壟斷在官府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