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電放電能否產生火花取決於放電能 量的大小,不是取決於靜電聚積到多少千伏。而放電能量的大小又取決於導體間的電位差及導體音質等效電容,導體間的放電能量計算公式如下:
W= CV2
式中:W—放電能量,J;
C—導體間的等效電容,F;
V—導體間的電位差,V。
從上式可以明確看出,靜電放電產生火花不能僅以電位而論,在等效電容不確定的情況下,也無法確定靜電聚積到多少千伏就會產生火花。
對於能產生火花的最小放電能量值,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資料。但是,下列資料對實際工作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1.在感應電暈單次脈衝放電能量小於20μJ的情況下,有時就可產生聲光,引燃能力甚小;
2.能產生中等引燃能力的放電能量一般不超過4mJ;
3.在相距較近的帶電金屬導體間的火花放電,由於釋放能量比較集中,引燃能力很強;
4.當導體電極間的電位差低於1.5kV時,將不會因靜電放電使最小點燃能量大於或等於0.25mJ的烷烴類石油蒸氣引燃;
5.在接地針尖等區域性空間發生的感應電暈不會引燃最小點燃能量大於0.2mJ的可燃氣;
6.輕質油品裝油時,油麵電位應低於12kV。
怎樣有效預防?(2)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90)、《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HG/T23003-9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做了較為規範完善的規定,這些標準在我們今年編輯出版的《化工安全實用工作手冊》中都已收錄。考慮到您可能尚未購買,現將化工企業如何預防靜電產生的危害簡要回答如下:
1.所有金屬裝置、裝置、管道、貯罐等都必須按標準進行接地。不允許有與地相絕緣的金屬裝置或金屬零部件。亞導體或非導體應作間接接地,或採用靜電遮蔽方法,遮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1)各生產裝置系統《或裝置單元》的總洩漏電阻都應在1×106Ω以下,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Ω;
(2)金屬裝置與裝置之間、管道與管道之間,如用金屬法蘭連線時,可不另接跨接線,但必須有2個以上的螺栓連線;其總洩漏電阻都必須在1×106Ω以下;
(3)平時不能接地的汽車槽車和槽船在裝卸易燃液體時,必須在預設地點按操作規程的要求接地,特別是所用材料必須採用在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的材料;
(4)直徑大於2.5m或容積大於50m3的大型金屬裝置應有2處以上的接地,較長的輸送管道應每隔80-100m設1個接地點。
2.按操作規程控制在反應器內的易燃液體的攪拌速度。
3.裝、卸和輸送易燃液體時,防止靜電產生。
(1)灌裝時,液體應從槽車等大型容器底部進入,或將注入管伸入容器底部;
(2)控制液體的流速:
A:灌裝鐵路罐車時,液體在鶴管內的容許流速按下式計算:
VD≤0.8
式中:V—烴類液體流速,m/s;
D—鶴管內徑,m。
大鶴管裝車出口流速可以超過上述公式的計算值,但是不得大於5m/s。
B:灌裝汽車罐車時,液體在鶴管內的容許流速按下式計算:
VD≤0.5
(3)在輸送和灌裝過程中,應防止液體飛散噴濺,從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應設計成不易使液體飛散的倒T形等形狀或另加導流板;或在上部灌裝時,使液體沿側壁緩慢下流;
(4)對罐車等大型容器灌裝烴類液體時,宜從底部進油。若不得已採用頂部進油時,則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內離罐底不大於200mm。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麵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
(5)烴類液體中應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雜質如水等,並應儘量減少和排除槽車底和管道中的積水。當管道內明視訊記憶體在第二物相時,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
(6)在貯存罐、罐車等大型容器內,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
(7)當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來減少靜電積聚時,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裝設液體靜電消除器;
(8)在使用小型行動式容器灌裝易燃絕緣性液體時,宜用金屬或導靜電容器,避免採用靜電非導電體容器。對金屬容器及金屬漏斗應跨接並接地。
(9)在裝置內進行灌裝、攪拌或迴圈過程中,禁止檢尺、取樣、測溫等現場操作;
(10)當灌裝、攪拌或迴圈停止後,應按操作規程靜置一段時間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序。
4.不宜採用非金屬管輸送易燃液體。如必須使用,宜採用可導電的管子或內設金屬絲、網的管子,並將金屬絲、網的一端可靠接地、或採用靜電遮蔽。
靜電放電能否產生火花取決於放電能 量的大小,不是取決於靜電聚積到多少千伏。而放電能量的大小又取決於導體間的電位差及導體音質等效電容,導體間的放電能量計算公式如下:
W= CV2
式中:W—放電能量,J;
C—導體間的等效電容,F;
V—導體間的電位差,V。
從上式可以明確看出,靜電放電產生火花不能僅以電位而論,在等效電容不確定的情況下,也無法確定靜電聚積到多少千伏就會產生火花。
對於能產生火花的最小放電能量值,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資料。但是,下列資料對實際工作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1.在感應電暈單次脈衝放電能量小於20μJ的情況下,有時就可產生聲光,引燃能力甚小;
2.能產生中等引燃能力的放電能量一般不超過4mJ;
3.在相距較近的帶電金屬導體間的火花放電,由於釋放能量比較集中,引燃能力很強;
4.當導體電極間的電位差低於1.5kV時,將不會因靜電放電使最小點燃能量大於或等於0.25mJ的烷烴類石油蒸氣引燃;
5.在接地針尖等區域性空間發生的感應電暈不會引燃最小點燃能量大於0.2mJ的可燃氣;
6.輕質油品裝油時,油麵電位應低於12kV。
怎樣有效預防?(2)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90)、《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HG/T23003-9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做了較為規範完善的規定,這些標準在我們今年編輯出版的《化工安全實用工作手冊》中都已收錄。考慮到您可能尚未購買,現將化工企業如何預防靜電產生的危害簡要回答如下:
1.所有金屬裝置、裝置、管道、貯罐等都必須按標準進行接地。不允許有與地相絕緣的金屬裝置或金屬零部件。亞導體或非導體應作間接接地,或採用靜電遮蔽方法,遮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1)各生產裝置系統《或裝置單元》的總洩漏電阻都應在1×106Ω以下,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Ω;
(2)金屬裝置與裝置之間、管道與管道之間,如用金屬法蘭連線時,可不另接跨接線,但必須有2個以上的螺栓連線;其總洩漏電阻都必須在1×106Ω以下;
(3)平時不能接地的汽車槽車和槽船在裝卸易燃液體時,必須在預設地點按操作規程的要求接地,特別是所用材料必須採用在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的材料;
(4)直徑大於2.5m或容積大於50m3的大型金屬裝置應有2處以上的接地,較長的輸送管道應每隔80-100m設1個接地點。
2.按操作規程控制在反應器內的易燃液體的攪拌速度。
3.裝、卸和輸送易燃液體時,防止靜電產生。
(1)灌裝時,液體應從槽車等大型容器底部進入,或將注入管伸入容器底部;
(2)控制液體的流速:
A:灌裝鐵路罐車時,液體在鶴管內的容許流速按下式計算:
VD≤0.8
式中:V—烴類液體流速,m/s;
D—鶴管內徑,m。
大鶴管裝車出口流速可以超過上述公式的計算值,但是不得大於5m/s。
B:灌裝汽車罐車時,液體在鶴管內的容許流速按下式計算:
VD≤0.5
式中:V—烴類液體流速,m/s;
D—鶴管內徑,m。
(3)在輸送和灌裝過程中,應防止液體飛散噴濺,從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應設計成不易使液體飛散的倒T形等形狀或另加導流板;或在上部灌裝時,使液體沿側壁緩慢下流;
(4)對罐車等大型容器灌裝烴類液體時,宜從底部進油。若不得已採用頂部進油時,則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內離罐底不大於200mm。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麵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
(5)烴類液體中應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雜質如水等,並應儘量減少和排除槽車底和管道中的積水。當管道內明視訊記憶體在第二物相時,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
(6)在貯存罐、罐車等大型容器內,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
(7)當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來減少靜電積聚時,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裝設液體靜電消除器;
(8)在使用小型行動式容器灌裝易燃絕緣性液體時,宜用金屬或導靜電容器,避免採用靜電非導電體容器。對金屬容器及金屬漏斗應跨接並接地。
(9)在裝置內進行灌裝、攪拌或迴圈過程中,禁止檢尺、取樣、測溫等現場操作;
(10)當灌裝、攪拌或迴圈停止後,應按操作規程靜置一段時間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序。
4.不宜採用非金屬管輸送易燃液體。如必須使用,宜採用可導電的管子或內設金屬絲、網的管子,並將金屬絲、網的一端可靠接地、或採用靜電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