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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做出具體解釋的是“急彎、陡坡、窄路、窄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未做出具體解釋,但在但在道路通行過程中對於“急彎、陡坡、窄路、窄橋”,可以透過交通標誌、標線來進行認定,即路段是否有“急彎、陡坡、窄路、窄橋”警告標誌,如有即為“急彎、陡坡、窄路、窄橋”。
沒有做出具體解釋的是“急彎、陡坡、窄路、窄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未做出具體解釋,但在但在道路通行過程中對於“急彎、陡坡、窄路、窄橋”,可以透過交通標誌、標線來進行認定,即路段是否有“急彎、陡坡、窄路、窄橋”警告標誌,如有即為“急彎、陡坡、窄路、窄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定義有失準確。將道路定義為“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顯然有附會之意。筆者認為道路本是十分通熟易懂的概念,沒有必要再作解釋,而且這一解釋反而出了問題。一是犯了迴圈論證的錯誤,把道路說成是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二是在列舉的內容中把鄉村道路遺漏在道路之外,對事故處理產生不利。三是對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區分不合理,很難劃分。這也是交通、建設兩個部門對公交車管理存在爭議的一個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有爭議的內容進行列舉,筆者認為不妥。目前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城鎮規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擴張,公路和城市道路更難區分,這一區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任何意義。
2、《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輛的定義有失準確。簡單地把車輛區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筆者認為欠妥。準確地說電動腳踏車也屬於機械驅動的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簡單地將其劃分為非機動車,筆者覺得很勉強。而且這一法律中沒有明確燃油助力車的身份,現實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有燃油助力車。雖然一些大中城市限期淘汰,但由於交費少,還是很受歡迎的,可以說很多地方都有燃油助力車擦著法律跑。如今的燃油助力車又陷入了當年的電動腳踏車困境中。筆者認為對車輛的區分還要進一步細化,將車輛劃分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機械助力車。將人力車和畜力車劃為非機動車,這樣的劃分更具有科學性、合理性。
3、《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事故的定義有失準確。《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使人誤解為在道路上行人的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即不是交通事故。其實車輛始終沒有過錯,有過錯的只能是車輛使用人、管理人和交通參與人。交通事故不僅有道路交通事故,而且有水上交通事故等,再者機動車意外下河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也是交通事故。顯然這一定義不夠嚴密。筆者認為交通事故的定義應簡化,可定義為:在交通行為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