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
1、嚴格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由於刑事訴訟是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展開的,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物件,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虛偽性極大。只有查證屬實的,有其它證據相佐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3、要進行情理推斷,審查其供述與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在當時當地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情況,對於口供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動機、目的、後果等,要結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與被害人的關係,分析這些情節有沒有可能發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後是否矛盾,等等。
公安局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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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由於刑事訴訟是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展開的,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物件,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虛偽性極大。只有查證屬實的,有其它證據相佐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3、要進行情理推斷,審查其供述與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在當時當地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情況,對於口供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動機、目的、後果等,要結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與被害人的關係,分析這些情節有沒有可能發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後是否矛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