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農產品購銷合同中的8月4日到8月15日,可不可以理解為15日之前,這個8月15日,是到8月15日0:00還是24:00?法律中有具體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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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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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樹徵律師
一般來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並未規定有效期是多長。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與終止時間。只要其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就這份購銷合同來看,明確約定了貨物的裝車時間。終止時間8月15日,應該是截止到8月15日24點。
正確理解合同的履行期限及違約責任。
本設問項下的示例正確的答案是8月15日24:00,但也不是絕對的,有營業場所的,應當以該營業場所結束時間為準。
違反了購銷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一般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的賠償也是有限的,以違約造成的實際合理損失為限,如,超過期限的倉儲費用等。少數情形下,違反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責任賠償責任。如,專門節日期間使用的物品,而該物品又不能長期儲存,端午節的棕子就是如此。
違反了購銷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即使構成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也不得主張賠償責任。該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作者之所以談及該問題,主要是新冠病毒傳染也是不可抗力的理由,主張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需要特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