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的作用是: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7)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證的作用是: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7)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