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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它體現了訴訟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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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輝68707309

    大部分情況是的,就是一方要證明自己的主要成立,但有一些特寫領域是證據倒置的,就是一方在要證明另一方的的理由不成立,比如醫療方面。

  • 2 # 高建律師

    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會存在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比如新產品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要證明自己的產品的製造方法不同於受保護的專利產品,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舉證。

    另外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在原被告之間分配舉證責任。

  • 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應該沒有例外。

    原告總得證明自己是誰、與誰存在怎樣的民事法律關係吧?。

    如果有例外,那就是被告認可原告的所有陳述為法律事實、完全接受原告的訴訟請求、自己沒有任何主張而無需舉證。

  • 4 # 羅律師上海

    沒有例外,當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或者第三人,大多數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有些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舉證。若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則由第三人對其主張舉證。

  • 5 # 權利覺醒

    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證據是必須的。在什麼情況下無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只有法律已有規定的範圍內和已經被公認的公序良裕的情況下才能出現例外。否則,將承擔對其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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