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川仔小陳
-
2 # 領航配p資z
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將合夥人的範圍擴大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法人等利用靈活的合夥企業形式提供了方便。實際上,也為所有商事主體設立合夥企業提供了依據。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屬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公司不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