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公司的入職時間是2019.9.16日,籤的是第三方外服公司的合同,派遣合同上是兩個月的實習期,兩月後自動轉正為外服公司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到A公司。A公司領導承諾給我是六個月後轉正為其正式員工,但是因為今年疫情加公司合併,大幅裁員。因為我是外服的合同,入職時間不久,顯然裁我不需要付出多大成本。定的最後一天是2020.5.28日,但是現在外服給我的賠償金是一個月工資?請問他們這樣操作對嗎?N+1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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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工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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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領舞妖物
首先,你是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以和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為準——2個月。
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裁掉勞務派遣員工比自己員工難度更大,依照破產法重整的裁員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
其它形式裁員,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屬於違法退回。違法退回勞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將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許可證。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連帶賠償。
第三,用人單位按照破產法重整,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你在職大於半年不足一年,經濟補償為1個月工資。
PS:N+1的1是指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你的情況不符合提前通知的條件。
N是你籤合同的年限即工作年限,幹一年賠一個月工資,夠半年按1年算,+1是如果未能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才會有這個+1即:一個月工資,你的賠償只與你籤合同的公司有關,與什麼承諾沒有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