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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時代軒評

    自願依法交回的耕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重新申請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法律之所以規定在承包期內不得再次要求承包地,是為杜絕少數家庭因土地質量、交通、水利、位置等問題頻繁要求更換承包地,產生新的不公平問題。土地承包后土地質量發生了變化,勤快經營者,善於多次深耕細作,按季施肥,承包地肥力足、質量高;不善經營、靠天收種者,承包地田薄苗弱,肥力不足,這種耕地交給任何一個家庭都是不喜歡的,也不願意承包的。所以交回承包地需要謹慎。

    由於農民外出務工、做生意,具有不穩定性,不論山區還是平原,承包地都不應該輕易交回發包方,為避免長期荒廢耕地的問題,可以依法書面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給本村其他村民,並按規定上報村委會備案,也可委託村民小組長代辦轉包,耕地補貼誰耕種誰享受。所有的轉包、交回都必須有書面協議,以免發生糾紛。

    自願交回承包地,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書,屬於無效交回,應該協商要回上交的承包地,協商不成,可上訴法庭要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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