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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川西遊民

    爭對用人單位來說至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未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7條及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月起的每月工資的二倍,也就是說最多要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二倍月工資。超出一年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2 # 文開齊律師

    不籤勞動合同分兩種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如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來的法律後果。

    主要有以下三種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源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zd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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