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所在社群推薦了非本社群公民作為當事人民事訴訟代理人,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提出異議,代理人代表當事人參加了一審、二審訴訟。
當事人所在社群又推薦了非本社群公民作為當事人行政訴訟代理人,一審法院就提出異議,代理人無法代表當事人參加一審訴訟。
一審法院的理由:
一、認為當事人所在社群對非本社群公民不瞭解,不具有推薦的前提條件。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
附法條,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否定其代理資格。
附法條。第三十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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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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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福150298048
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限制社群推薦非本社群公民為本社群公民的訴訟代理人,但實踐中社群推薦非本社群公民為本社群公民的訴訟代理人很少見,社群一般也不會去冒這個風險。
就本人所知,刑事案件辯護人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
民事案件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案件,只要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為處理委託人授權處理的法律事務。
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且不具備法定監護人,在這樣的條件下才可由社群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代理人代為處理當事人相應法律事務。
在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代為處理當事人法律事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這樣情況下,當事人所在群眾性自治組織就是法律授權的當事人的代理人。
本人以為,如果是在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其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代理人,這樣的推薦就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推薦。在我國的訴訟制度中,民訴程式與行訴程式為通用,受案法院是沒有法律依據拒絕該位代理人代為行政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