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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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ingfly_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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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皮蛋瘦肉粥鋪老闆
這個案子主要問題是,法官透過自身對案件情況的瞭解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確實發生了身體碰撞,但是證據和說理上不充分。
但是,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不像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證據要求是排除一切可能性,民事案件證據要求是能達到最大可確認性就可以據此判案。該案法官遵循的是他內心確認的事實,但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些問題,引起了公眾的質疑。
但這本身就是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本身具有的權力。只能靠法律更加完善,去限制法官實施法律的隨意性。
另外,不處在該案的審判崗位上,是無法預測審理該案可遇到的各種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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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說對不起他們
最基本的,誰主張誰舉證!退一萬步說,即使按照目前這個亂象折騰,那也應該是隻要被誣陷人舉證證明清白,就必須判誣陷者誣告罪!
這個案子的法官,主要是主觀的採用了舉證倒置的原則,讓彭宇自證清白,這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常識(特殊情況法律有規定,彭宇案不在舉證倒置的範圍內)。因此,應該按正常讓老太舉證,彭宇碰她了。有證據,彭宇賠錢,沒證據,彭宇沒事兒,就是這麼簡單。